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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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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不是宪法授权的宪法解释机关,也非法律解释机关,它们对宪法、宪法性法律的解释非宪法上的宪法解释,仅为法律现实中“活的宪法解释”。这表明尽管中国宪法解释没有制度化,但“活的宪法解释”已被宪法惯例所认可,从而构成中国宪法解释实务不可分割的部分。本文选择其中22件有关补充宪法规定、宪法溯及力以及宪法关于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称谓等方面“活的宪法解释”补充宪法规定界限的问题,分析它们在中国宪法实施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这些“活的宪法解释”案例的方法、程序、效力.将为今后建立的宪法解释制度提供法律试验,积累必要的案例。并且在中国规范的宪法解释制度最终确立之前,将继续存在.研究这些不为人们了解的“活的宪法解释”,是研究中国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及其法律解释制度实际情况的重要部分。  相似文献   

2.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关于宪法解释的制度安排已由“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转向为“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一变化意味着启动我国解释程序机制的现实要求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因此,从学理上探讨我国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以及其何以完善与落实等问题就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与学术价值。我国目前可供讨论的宪法解释模式有四种,即立法型宪法解释、抽象型宪法解释、附随型宪法解释与独立型宪法解释。其中抽象型与附随型宪法解释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解释模式。鉴于抽象型宪法解释已开启了我国宪法解释之门,当下亟需启动的是附随型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该机制可在备案审查和由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中加以落实,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审查与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对相应宪法条款的内容作出解释,从而以此启动附随型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以便真正落实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相似文献   

3.
莫纪宏 《法学研究》2021,43(6):3-18
对于我国当下是否已经存在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解释行为或结果,宪法学界存在不同认识.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已经产生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实质性宪法解释文件,但实质性宪法解释的判断方法和标准尚无学术共识.宪法解释是否已经成为实体与程序相统一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实施制度,仍需从法理上进行严谨和细致的分析.结合宪法解释制度的法律事实特征来看,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确立的宪法解释制度,在宪法实施的实践中已经具备了构成完整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的实体性要件,并且通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发挥着实质性宪法解释的制度功能,但其程序性要件还不完备.宪法解释制度今后完善的重点,应当是全面和系统地整合各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解释文件,通过统一、规范的宪法解释程序发布正式的宪法解释令,构建判断方法科学、认定标准清晰、结构体系严密的完整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制度.  相似文献   

4.
宪法解释对象是宪法解释的首要问题。宪法理论界至今存在宪法说、宪法条文说、宪法规范说、宪法文本说四种关于宪法解释的学说,都难免有模糊不清的缺点。笔者从宪法渊源的角度展开分析,首先从一般意义上分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是否可以作为宪法解释对象,然后着眼于中国宪法文化的特点分析中国宪法解释对象的特殊性。通过区分宪法解释学和解释实践上的宪法解释对象,从而限定宪法解释对象理论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宪法解释的可能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国宪法逐渐由文本融入社会现实,成为民众生活模式的一部分。因此需探讨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需要以德国宪法解释模式为基础整合美国模式,形成中国的宪法解释模式。宪法解释由学说、操作、规范、程序构成,而生命体、约法、母法、根本法等宪法隐喻形成宪法解释的意义网络,宪法解释学有助于理解中国立宪政治的民情、生成对于宪法的信心乃至信仰、推动中国宪政的程序理性建设。  相似文献   

6.
论宪法的司法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仅限于法律解释 ,而未及宪法的司法解释 ,作者认为法院及法官应当可以就宪法问题进行解释。因为第一 ,宪法审判与宪法争议的客观存在 ,需要法院对宪法作出解释 ;第二 ,法院与法官具有解释宪法问题的专业优势 ,诉讼功能也使宪法解释的问题更为严肃、权威 ;第三 ,由法院进行宪法解释 ,与我国的政治体制并不违背。  相似文献   

7.
张勇 《行政与法》2006,(11):91-94
宪法之本,即宪法的基本规定性决定着宪法解释的原则,宪法是社会力量相妥协的产物、渗透着各种主体的利益诉求、蕴含着一定基本价值、同时又具有不断发展变迁的本质规定性。这决定了在宪法解释的过程中,特别是在中国目前特殊的政治和法律运行的环境下,要充分考虑到宪法解释的政治性和利益性原则、正义性和情理性原则、发展性和边界性原则,就此才能实现中国宪政实践过程中宪法解释的正确合理。  相似文献   

8.
“十六大”后须强化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展望“十六大”后的宪法发展 ,如何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保证宪法充分实施 ,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一个重大问题。过去 2 0年 ,我们对于宪法解释权的功能关注不够 ,过分强调了宪法修改权的功能 ,这种偏向应注意纠正。只有宪法权威得以树立 ,政治文明建设才会有实际进展。“十六大”后宪法学界需花大力气研究宪法解释理论 ,推动宪法解释工作 ,同时还需研究如何从中国实际出发建立有效保障宪法实施的规范、程序和具体制度。  相似文献   

9.
宪法文本是一种价值与规范体系,其存在形式表现为文本之上、文本之下、文本之内、文本之外,构成完整的价值与规则体系.“82宪法”体现了让社会治理回归制度理性、弘扬人性旗帜的目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民众权利保护诉求的积极回应和满足,是对人的尊严、制度理性的恢复与塑造,30年来中国社会的转型是通过宪法实现的.我们要肯定宪法的正当性、合法性,尊重宪法文本,坚持宪法的基本立场,从文本出发思考、解释与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宪法问题.在未来的社会治理中,应当保障宪法的规范效力,以我国宪法文本为基础,建构解决我国问题的解释技术、解释程序、解释理论,关注实践中的宪法问题,突出宪法的调整功能与社会问题的宪法化,在宪法与社会的互动中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10.
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首次提到“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宪法工作”虽然目前尚属于政策性术语,但该概念具有真实和丰富的实践内涵,具有很强的解释中国宪法实践中各种宪法现象和问题的能力。“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这一理论命题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1.
两种宪法案件: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碍于宪法的基本架构,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绝无可能。但法官作为受宪法约束的公权力主体,基于其宪法义务,有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进行合宪性解释的必要。合宪性解释并非宪法解释,而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而且,合宪性解释已经从最初的法律解释方法转化成了法官的宪法义务。在部门法的研究中已经有在司法中进行合宪性解释的主张与尝试。合宪性解释可以在法律解释的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法外续造中应用。  相似文献   

12.
“辽宁贿选案”发生后,该省人大常委会无法正常开会履职。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代行该省人大常委会的部分职权。这被认为是宪法上的创制性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创制超出了宪法文本,不是宪法解释行为,也不是宪法续造行为,而是宪法建造行为。政治主体在面对宪法僵局时主动实施宪法,建造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内容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内涵,有效解决僵局并发展宪法。这并非孤例。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曾在“总理辞职案”中进行过创制。创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前提是出现了必须创制的环境、没有可直接适用的宪法规则,方法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政治选择,形式是发布决定而非立法。创制具有宪法法律界限和合理性界限。政治主体要选择恰当的宪法原则和制度进行创制,所创制的内容要符合比例原则。创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的一种新宪法工具,表明我国宪法实施具有政治主体与宪法互动的特征。  相似文献   

13.
宪法解释中学说解释、历史解释和先例解释方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解释方法论是宪法解释的理论核心,也是现代宪法理论体系中极其重要的内容.宪法解释方法论是一个体系,其中包括了学说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和先例解释方法三种解释方法.学说解释方法强调通过体现在宪法文本中的宪法学说,来发现、理解和创造符合于宪法学说原则、精神的宪法含义;历史解释方法则认为在解释宪法时,应当把宪法的基本原则、精神和价值体系,与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有机结合起来;而先例解释方法常适用于单独的文本分析不能充分理解宪法条文时,借助于宪法解释机关过去做出的解释案例,以解释先例为基础来探究答案.这三种解释方法在我国宪法解释的理论与实务中,不仅具有理论研究的意义,而且也有实证的经验基础.  相似文献   

14.
周伟 《河北法学》2007,25(12):36-4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兼职制度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期.新中国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组成人员兼职的历史条件,即在战争时期以夺取政权为目的的革命过程,奠定了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兼职的社会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巩固革命政权实行军事管制的政治权力结构为兼职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制度提供了的社会基础;1954年宪法制定参考革命时期的实践基础、历史经验与国际经验成为宪法确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兼职的制度基础.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组成人员兼职制度以后,逐步在专职化方面努力.1982年宪法在此基础上继承了这个制度.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专职化的进程不断深入且主要体现在发展逐步提高专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比例,增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增加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数提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比例,改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文化水平和年龄结构.回顾这些历史经验对于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制度与专职化改革有着积极的历史借鉴基础.  相似文献   

15.
对宪法性质及相关问题的重新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魏宏 《法学论坛》2003,18(1):35-40
本文讨论了宪法的性质、内容和效力阶位等涉及宪法本质特征的一系列问题。认为 ,宪法不是母法 ,而是关于国家政治生活准则的部门法 ,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契约 ;有关国家权力的来源与性质、配置与运作、制约与监督等问题是一个国家宪法的核心内容 ,而关于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思想教育、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问题不是宪法应有的内容 ;宪法虽然作为一种政治契约 ,应当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但根据本文提出的“对外承诺对内具有约束力”的原则及其相关规则 ,宪法实际上的效力阶位从制定机关的角度看 ,则取决于其在一个国家整个权力结构体系中的级别 ,因而我国宪法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实际上处于同一效力阶位 ,而要使它成为效力最高的法律 ,就有必要进行立宪体制上的创新。  相似文献   

16.
一国两制理论自上世纪80年代初诞生以来,大体经历了从政治构想和外交承诺到宪法制度、从宪法制度到法律制度现实、从法制到法治三个发展阶段。这是认识论“实践—认识—实践”的过程,是由理论物化为制度的过程,是不同意识形态、法制和法治理论和理念、法律传统和技术、法律文化和方法不断碰撞和冲突的互动过程,是理论在实践中不断接受检验并不断充实、丰富发展和展示其顽强的适应力和生命力的过程,也是一个推进中国法制和法学理念发展和创新并直接促成了一国两制法学兴起的过程。一国两制的法治实践也同时证明了,一国两制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学学科,并作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的一个分支,不但是现实的要求,也是理论发展的必然。一国两制给中国法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中国法系”理论则可能是中国人21世纪对世界法律文化的贡献。  相似文献   

17.
王德志 《美中法律评论》2009,6(10):12-25,35
宪法适用就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应用宪法规范处理具体案件或纠纷的专门活动。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活动,国务院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活动,都不属于宪法适用。不论从权力来源方面看,还是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来看,中国宪法第126条中的“法律”都是包括宪法在内的广义的法律,中国多元多级的立法体制,为人民法院对从属性造法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留下一定的空间。  相似文献   

18.
Decision No. 8-rp/2010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Ukraine (CCU) of March 11, 2010 (hereinafter, the Decision) rocked the legal community. In that decision, the sole body of constitutional jurisdiction gave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terms "highest judicial body," "high judicial body," and "initiation and conduct of cassation review procedure" contained in Articles 125 and 129 of the constitution of Ukraine. With regard to the constitutional petition, the CCU held in particular that the constitutional status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Ukraine (SCU) does not permit this tribunal to conduct cassation review of the decisions of the high specialized courts, courts that exercise cassation review authority.  相似文献   

19.
The Governance of Britain Green Paper continues the programme of constitutional reform begun in 1997, and appears to reinforce the juridification of the UK's constitution. Nevertheless, several key reforms will be implemented not by legislation, but by creating new conventions.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such ‘declared’ conventions are best understood as a form of constitutional ‘soft law’, which attempt to influence constitutional behaviour rather than generating binding norms. Applying a regulatory analysis, it then argues that the case for a soft, rather than hard law approach to constitutional reform is weaker than its widespread use in the UK suggests. Finally, the article challenges the thesis that the political constitution is being replaced by a legal constitution, arguing that the government's attitude to constitutional reform still exhibits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political constitutionalism. Moreover, there is more to contemporary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s than a bipolar contest between political and legal constitutionalism.  相似文献   

20.
社会保障权属于人权发展史上的二代人权,具有典型的社会权特征,是讨论社会保障问题的逻辑前提和基础.社会保障权从学理上分析具有宪法基本权利的四个特征,是国际人权文件所确认的基本人权,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实践所确认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社会保障权这一概念,但相关规定都在社会保障范畴之中,理当承认社会保障权的宪法基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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