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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德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共同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上市公司采用双轨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即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担负公司的经营管理与监督职责。同时,通过一系列权利、义务的分配,使董事会与监事会能够在公司治理中紧密合作,共同发挥作用。依照《德国股份法》及《德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德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共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董事会对监事会的报告义务;二、监事会的同意保留权;三、监事会的协商职能。  相似文献   

2.
德国公司治理立法的最新进展及其借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2年德国完成了《德国公司治理法典》的制定工作,并于2006年6月进行了最新修订。《德国公司治理法典》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通过修订《德国股份法》第161条,在《德国股份法》上创立“遵循或解释原则”,使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德国公司治理法典》囊括了公司各组织体的治理规范。其创新之处在于:注重协调监事会与董事会的运作关系;注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新设中期财务报告制度;强化财务报告审计人的义务;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和董事的薪酬披露义务。《德国公司治理法典》的实践启示我们,我国的公司立法应在尊重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立足于现有模式,有效吸收具有普适性的优秀制度。  相似文献   

3.
王昭 《法制与社会》2012,(3):130-131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采取三元模式,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制约,相互制衡,为公司的运营提供有效率的保障。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督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并维护着公司的合法利益。但是,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监督权,尤其是诉权监督规定存在模糊、责任机制缺位、可操作性差的缺点,笔者试图借鉴《德国股份法》的规定,从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类型化的角度时我国监事会诉权机制的构建献计献策。  相似文献   

4.
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公司立法之初,监事会制度就被明确地写入1993年《公司法》。经过了十多年的风雨,这一制度如同虚设。而审计委员会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内部审计的外延,外部审计的有效协助。目前我国证监会期望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旨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本文试对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存的局面加以分析,力求找出合理划分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分权制衡,解决两者职责重叠冲突问题的措施与方法。  相似文献   

5.
黎瑞珊 《法制与经济》2008,(10):33-34,37
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公司立法之初,监事会制度就被明确地写入1993年《公司法》。经过了十多年的风雨,这一制度如同虚设。而审计委员会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内部审计的外延,外部审计的有效协助。目前我国证监会期望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旨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本文试对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存的局面加以分析,力求找出合理划分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分权制衡,解决两者职责重叠冲突问题的措施与方法。  相似文献   

6.
审计委员会应不应该纳入我国的公司监督机制,在学界一直存在很大的分歧.实际上,我国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是必要的.由于我国制度上的特殊性。我们在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时要处理好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关系.从审计委员会的发展阶段上看,《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对于完善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借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要从完善多层次的立法着手.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司监事会欲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有效监督,其监督方式须进行全面调整.须由非专业监督向专业监督转变,实现财务监督和自我组织的专业化;须由回顾式监督向展望式监督转变,通过增设董事会报告义务增加监事会的监督信息供给,通过增设公司重大事项同意保留权强化监事会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力,通过增设监事会的风险控制监督义务使监事会与董事会共同防范公司经营风险;须由对立式监督向合作式监督转变,在充分尊重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独立领导权的基础上,通过增设监事会的协商权实现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的良性互动,通过明确监事会与董事会的连带责任增强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敏感性,从而彻底扭转我国公司监事会监督无力的局面.  相似文献   

8.
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是建立和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做好监督工作。构建多层次的监督网络在国有企业中构建结构合理、程序严密、运作规范、制约有力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基础。一是出资人的监督。由国家采取派驻巡视员或监事会的形式,代表国家定期对企业的经营者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监督考核,根据业绩情况作出奖惩。二是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督。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对董事会成员及所任命的各级管理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防止不廉洁问题的发生。企业内部的监事会按照《监事会章…  相似文献   

9.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源结构与运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肖海军  陈光星 《现代法学》2004,26(1):158-165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作为董事会之常设机构和代表职位 ,在国有独资公司内部居于领导者的地位。但由于目前我国公司法设计上的固有缺陷 ,且在董事长的权力源结构中 ,非规范性法外权力实际大大超过了公司法上赋予的规范性权力 ,致使董事长集董事会职权于一身成为可能 ,权力变型运作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基于此 ,跳出现有制度框架 ,在现行《公司法》之外寻求对国有独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 ,从规范董事会、董事长之权力源入手 ,改善监事会的结构 ,充实监事会的力量 ,提升监事会的地位 ,建立全新的由监事会→董事会→经理机构的二层制治理结构模式 ,应是解决目前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进退维局面艰较为可行的制度方案。为此 ,把国有独资公司从现行公司法中析出 ,适时制定单行的《国有独资公司法》已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0.
1.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选择上,我国采用的是监事会和董事会并列,由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独特性以及受”董事会中心主义”理论的过分影响,加之在“搞活”背景下过于强调所谓“经营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即赋予企业主管人员过多的权力,而忽视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难免使得监事会制度设计在我国产生了弱化,  相似文献   

11.
《北方法学》2019,(5):64-72
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漠视"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设置规则的背景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主体、设置权限、组成和主要职责作出规定。但将董事会作为专门委员会设置主体可能加剧国有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故应将专门委员会置于监事会之下。原因在于,《民法总则》对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使监事会成为可供国企党组织选择的耦合对象,监事会的核心职责亦与党组织的领导及政治核心作用高度契合,党组织所享有的针对董事高管的人事任免权、薪酬决定权以及针对"三重一大"的决策权将成为监事会实施高效监督的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12.
解读一:明确规定召集和主持的次序《规则》按照召集和主持主体的不同,分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以下简称“10%以上股东”)三个主体分别予以规定。对监事会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在认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后,监事会可以自行召开。10%以上股东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在经过上述程序后,才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相似文献   

13.
论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特征周淑梅一、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在组织机构的规范上与大际法系国家保持一致,采取双重委员会制。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相似文献   

14.
在公司法原理中,监督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应保持独立性,即无论在人员组成上还是具体职权划分上均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经理人员保持互相分离且互相制衡的态势。在我国,监事会虽然在法律上与董事会处于平行地位,但是在具体的机构组成上及职权上却严重弱于董事会,使得其对董事会及高层经理人员的监督权形同虚设。 1.在监事会法律地位上,公司法必须明确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及高级经理人员共同代表公司的法定机构,董事会及高层经理是在公司经营业务上代表公司,而监事会则是从法律上保证董事会及高层经理的经营代表权有效的机构。例如:《联邦德…  相似文献   

15.
现代公司法以“所有与经营相分离”为原则 ,在削弱股东会权力的基础上 ,将公司经营的控制权集中于董事会。这样 ,在客观上可能造成了股东会与董事会对公司经营信息掌握不对称 ,董事会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侵蚀股东权利的现象。为此 ,《德国股份法》创设了股东质询权与董事会说明义务的条款 ,以保护股东的知情权 ,使其更好地行使股东权利。德国法上的这一设计 ,对后世各国影响很大 ,各国纷纷借鉴 ,在公司立法或修正时确立了该项制度。一、《德国股份法》第 1 3 1条内容及分析(一 )股东质询权《德国股份法》第 1 3 1条第 1款规定 :“只要所询问…  相似文献   

16.
中德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规定之比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德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规定之比较○李爱荣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部分,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在德国,监事会制度已有130多年的历史,尽管有人批评说监事会任意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公司的机构臃肿,但它确实...  相似文献   

17.
随着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扩张.凸现监事会的价值功能显得尤其必要。只有建立和完善监事会的内部构架,强化对监事的约束.才能使监事会承载有效监督的重负。  相似文献   

18.
我国国有企业的政策定位与若干立法问题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红一 《河北法学》2002,20(2):34-38
对国有企业进行准确地政策定位是解决我国目前企业法律体系混乱 ,完善公司法规范以及制定《公共企业法》的基础。国有企业是一个经济概念 ,表现为多种企业法律形式。我国国有企业与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相比有共性也有个性 ,将广泛存在于竞争与非竞争领域 ,并采取公共企业与一般商事企业等多种企业法律形式。因此 ,立法应区分国有企业的不同经营性质分类进行规范并纳入以企业组织形式为标准建立的企业法体系中 ;废除《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对公共企业进行专门统一立法 ;对其他国有企业按一般商事企业同等规范 ;将《公司法》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归入《公共企业法》的规范范围 ,廓清我国企业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公司治理的内部权力制衡是指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层、监事会等机构之间分权制衡、相互依存的制度体系,是公司治理的运作核心。我国新、旧《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结构都基本体现了这一原则。但从现实条件下的运作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的具体制度设计仍存在严重的缺陷。其主要表现为:㈠股东大会走向形式化;㈡董事会的组成与营运不适应其地位的要求,职权弱化;㈢经理职权膨胀,"内部人控制"走向失控:㈣监事会形同虚设,监督职能不到位。新《公司法》针对上述问题已经做了相关的立法修订,但某些制度设计仍需进一步予以具体化、明确化,从而在立法上达到真正的完善。  相似文献   

20.
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重要现实意义,而明确并落实董事会职权是其核心问题.目前,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存在欠缺,同时,实务中董事会运作还存在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的现象.对此,应从落实董事会法定职权、明确股东授权制度、理顺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上的关系这三个方面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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