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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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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条款对提单受让人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长期以来都未有定论。随着现代仲裁法学的不断发展,新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进路。  相似文献   

2.
王秋雯  姜政扬 《法制与社会》2010,(33):101-102,105
提单仲裁条款的有效性是困扰海事海商实践已久的问题。提单与租船合同的分离产生了租约中仲裁条款如何能对提单当事人有效的疑问,提单受让人因没有参与提单签发而被认为自始欠缺仲裁之意思表示,伪造、倒签、预借提单情况下的提单仲裁条款是否同提单协议分离而独立有效。外国当事人往往通过否定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进而否认我国为仲裁地对案件进行管辖。因此,我国宜借鉴英美做法,立法上通过完善海事仲裁法赋予当事人在中国诉讼或仲裁的自由,司法上也不宜过分严格地处理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尽可能多地给予当事人在我国通过诉讼或仲裁救济权利的机会。  相似文献   

3.
关于提单仲裁条款效力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在阐明提单的概念与功能的基础上,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较为深入地讨论了提单仲裁条款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及其在提单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的不同效力,进而还讨论了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同时对最高人民法院于2 0 0 3年12月31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4.
意思自治是仲裁的灵魂,按《纽约公约》书面签署的仲裁协议才能表达仲裁意思。仲裁协议本质上是合同,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约束。这些条件将愿意参加仲裁的人排除在外,所以理论界提出了仲裁协议第三方理论。仲裁协议第三方虽未签仲裁协议,但基于法律运行的结果受仲裁协议约束。而提单下仲裁条款约束第三方要解决提单转让后提单承运人和受让人的仲裁合意及相对性问题。  相似文献   

5.
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及实务界争议颇多的问题.本文在分析提单仲裁条款效力不同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提单仲裁条款的国际立法趋势,对我国在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上的理论和立法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6.
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针对我国海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若干问题 ,如并入与否、提单受让人是否并入仲裁条款的当事人、认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等 ,根据准据法、海商法、民商法、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对不同观点进行了分析 ,提出了建议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7.
孙航 《法制与社会》2010,(33):120-120
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在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达成的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项约定。由于提单特殊的性质和功能,使得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有着明显的特殊性。因而理论界对于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争论激烈本文从合同法的视角,阐述了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班轮提单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8.
一、当事人签订的多份合同中,有的约定了仲裁条款,有的既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也没有明确将其列为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的附件,或表示接受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关于仲裁管辖的约定。尽管上述合同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不能因此否认各自的独立性。二、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未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也只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9.
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已在国际上受到普遍的认可。我国的《海商法》对这种仲裁条款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尚未涉及与确认这种仲裁条款效力直接相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的措词、形式有效性;对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的约束力;准据法的确定,尤其是能否将主合同适用之法律直接用于规范仲裁条款的问题。本文以理论界就上述问题的争论为基础,对以上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仲裁条款是否随着债权合同的让与而对债权受让人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取决干如何解释仲裁条款的法律属性。仲裁条款作为争议解决的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怛又不能完全独立于合同本身。因此,在债权让与合同中,仲裁条款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与合同整体转让,对债权受让人当然发生法律效力,除非受让人明确表示反对。  相似文献   

11.
提单首要条款性质的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孙岚  刘超 《现代法学》2003,25(6):183-186
提单首要条款是规定有关承运人权利、义务、责任和免责适用某一国际公约的条款 ,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法律选择上的体现。首要条款和提单法律适用条款都是当事人就提单运输适用法律所作的选择 ,前者是对国际公约的选择 ,后者是对某国法的选择。无论法院地国是否为缔约国对首要条款的效力都应尊重和承认  相似文献   

12.
刘萍 《行政与法》2005,(4):110-112
对于提单首要条款的性质,我国学界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提单首要条款是法律适用条款;另一种观点认为提单首要条款不是法律适用条款。本文针对第二种观点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第二种观点是建立在传统国际私法理论基础之上的,随着国际私法传统理论的转型,第二种观点存在的理由和依据已经丧失。  相似文献   

13.
提单的管辖权是正确处理无单放货等提单纠纷的首要问题。提单的管辖权条款属于协议管辖,是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物。无单放货案件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所谓的“侵权纠纷一般不适用协议管辖条款”的规则并不能当然适用。根据现行法以及民事侵权的基本法理,分析中国法院用于否定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侵权诉因”及“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两个主要事由,认为以“侵权诉因”排除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背法理;而以“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作为否定承运人总部或主营业地之管辖连接点的理由也过于极端。在上述批评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提单管辖权条款问题的三点策略。  相似文献   

14.
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或裁或审”条款的性质与类型在认定上十分模糊,因此各级人民法院经常在该问题上产生混乱。例如,“或裁或审”条款与“一裁终局”条款相混淆,多份协议与单一协议中的“或裁或审”条款相模糊,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的理解不一致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能为各级人民法院在“或裁或审”条款的性质与类型的定性中提供指引,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中对于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纵观各国对于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条款的态度,我国对于仲裁无效的判定过于严厉,这与我国正在推进建立亚太国际仲裁中心的政策考量不入。只有对法律制度的突破与变更才能在实质上修正立法的滞后性。先管辖先受理原则的借鉴,不仅可以为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出路,而且可以为我国鼓励与支持仲裁的发展消弭弊端。  相似文献   

15.
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之提单的功能异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航运经济基础的变化和合同概念的历史变迁等诸多因素使然,作为一种为立法所明确的功能,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一功能正在得到修正。在特定的条件下,提单就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就是提单的功能异化。这必然促使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提单功能的界定发生变化。  相似文献   

16.
从构成合同义务的法律强行规定、法律的任意规定及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三个层面,依次剖析海运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同时探讨影响该种效力的一些特别因素,以期有益于这些问题的研讨与解决。  相似文献   

17.
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仲裁裁决的既判力都得到了承认。很多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采用了仲裁裁决的既判力理论。我国对仲裁裁决既判力问题研究得较少,法律规定也不明确。但是,赋予仲裁裁决既判力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剖析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主客观范围,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有关理论和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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