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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8 毫秒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与民事赔偿关系研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与商业险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保险,二者具有不同的设计原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时,后者与前者为补充和被补充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保护受害人为目的,其赔偿不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基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险的赔偿则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基础.民事赔偿制度为受害人的损失提供最终赔偿保障.  相似文献   

2.
赵元成 《法治研究》2012,(2):119-125
实践中因登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登记机关未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导致登记错误的情形较为常见。由于存在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只有在受害人的损失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获得赔偿的范围内,才属于受害人在行政赔偿中的实际损失。这种观点和司法实践不利于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按照登记机关在损害中的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确定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3.
环境民事侵权同质赔偿原则之局限性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环境民事侵权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的对特定或可认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环境权益的损害。它虽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 ,但民事责任承担亦遵循传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 ,这导致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严重不足 ,也使得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被排除在赔偿的考虑之外。因此 ,应当在适用同质赔偿原则的前提下 ,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 ,使加害者的损害行为得到法律较彻底的纠正。  相似文献   

4.
当前,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导致交通肇事犯罪后的民事赔偿也出现许多问题,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其中受害人民事赔偿便是焦点问题之一。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5.
民事司法赔偿范围探微廖永安民事司法赔偿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项法律制度。所谓民事司法赔偿范围,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对哪些司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由于我国...  相似文献   

6.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发生竞合时,对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采取补充模式,即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付,但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害。补充赔偿模式符合民法和劳动法的原则精神,符合我国国情。  相似文献   

7.
民事司法赔偿范围探微民事司法赔偿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项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民事司法赔偿范围是极其有限的,即仅限于违法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和对判决、裁...  相似文献   

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8]132号《关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致人伤、亡,法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损失后,受害人或其亲属能否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亡已构成犯罪,受害人或其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据  相似文献   

9.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般应当由受害人起诉侵权人,但是,笔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侵权人(本文所称的“侵权人”是名义上的或争议中的,亦即尚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未必是实体法意义的侵权人的人)起诉受害人,即由侵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依法确认侵权人对受害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或补偿责任;如侵权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则请求依法确认侵权人对受害人的赔偿或补偿数额。本文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由侵权人对受害人提起的确认之诉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逆向诉讼(下称“逆向诉讼”)。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3日公布了法释(2002)第28号《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亡已构成犯罪,受害人或其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批复公布以前发生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已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处理,受害人或其亲属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问题的原委及分歧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以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致人伤亡,人民法院已作有罪判决。在刑事  相似文献   

11.
为了解决因犯罪行为给刑事被害人造成的特殊困难,我国一些地方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并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009年3月,中央八部委出台规定,要求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被害人救助的具体实施办法,开展具体救助工作。无锡节、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包头市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了相应地方条例,通过对它们的比较分析,发现存在以下局限:与其他救助衔接方式不明,救助条件过于严苛,权利主体混乱,权利告知义务缺失和标准不确定。针对这些局限提出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议:明确与其他救助结合方式,协调相互关系;关注犯罪危害结果,给予有需要的被害人切实帮助;确定救助性质,弄清权利主体;规定告知义务,方便权利主体行使权利;与审查机关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证救助标准的确定性。  相似文献   

12.
论府际关系的法律调整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府际关系即政府之间的关系,它既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府际关系多靠政策调整,随意性大,民主性、科学性、公正性欠缺。如何将府际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之需求,符合民主、理性、公正、效率等法之基本精神,值得理论界充分关注。本文探讨了府际关系的内涵和变迁,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府际关系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法律调整要遵循的基本精神及立法构想等。  相似文献   

13.
秦勇 《河北法学》2012,30(7):2-11
“土地财政”是指地方政府在财政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主要利用土地出让法律制度和土地税费法律制度来获取财政收入以充实本地政府财源的行为.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行为引发了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对负效应的分析显然更为重要.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行为有其深刻的制度成因.解决“土地财政”的法律措施是完善财政收支法律制度,合理配置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权限;改革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改革现行的土地制度和土地征收制度.  相似文献   

14.
财政关系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法律在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法律调控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低,中央对地方的财政支出作出许多硬性规定,执法上随意性较大。实现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法治化,应当在立法方面采用法律保留原则,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法律规范的内容,建立中央与地方财政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5.
Independent living, and hence active ageing, is seen by some governments as being supported through enabling and encouraging older people to live in mainstream housing. However, this emphasis upon ‘staying put’ and ‘ageing in place’ needs to recognise the major housing difficulties that are faced by some older people.

This paper presents findings from an exploratory study, funded by Help the Aged, of the harassment and abuse of older people within the private rented sector. Examples of the wide range of arguments, disputes and conflicts with landlords and other residents will be provided. The second half of the paper considers the legal remedies that might be available for tackling some of these problems and the present obstacles to their use. Finally, legal remedies will be compared with more social policy based approaches which draw upon the framework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adults.  相似文献   

16.
徐键 《法学研究》2012,(3):43-58
为实现政治统治的合法化,近现代国家在民主的基础上形成了以规范为中心的权力认知模式。建国与改革为主题的国家制度建设所呈现的渐进性和试验性,使我国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上,形成了规范内外不同的权力生长与存续机理。碎片化的规范,赋予了地方在特定领域内的财政自主权。同时,依赖政治过程的分散化策略,引致了权力的制度外溢,形成了诸多所谓的"事实上的财政自主权"。尽管正当的制度只能逐步建设和改进,但如果始终存在超越于法律规范之上的权力,法治秩序终将会崩裂。地方财政自主权,必须在规范主义的立场上循序形成。  相似文献   

17.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王全兴  管斌 《中国法学》2004,(1):104-119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是以实现政府经济社会职能为目的和内容、以市场行为为形式的政府经济行为,在目的、功能、手段、主体、意思表示、适用范围、法律适用上都有其特征,并在我国已有形态多样的实践,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归类分析。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它是市场弥补政府缺陷的主要形式,是市场与政府共生的典型状态,是经济民主的重要表现。为了协调该行为中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政府公共性与自利性、政府主体利益目标与参与主体利益目标等诸多冲突,需要由多个法律部门对该行为作综合调整,并就其适用范围、主体、审查、合同、标准化、价格、竞争、税收、法律责任、争议处理等制度要素作出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18.
环境法律实质上仅是社会悲剧性地分配资源的一种手段,市场、习俗、惯例和政策等手段都综合参与决定了资源的分配,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环境政策是影响环境法律的重要因素。环境政策实施对于环境法律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影响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公共政策的演进促进环境侵权法律责任机制内在机理的更新;专门的环境政策催生新的环境法律、更新环境法律机制;地方政府对于中央环境政策再界定过程,形成了多种类型的地方环境政策,对于环境侵权救济的影响也呈现出多种形态。  相似文献   

19.
葛洪义 《法律科学》2011,(1):115-120
我国的地方法制问题是一个颇具本国特色的问题。对地方法制概念的界定,需要把握概念边际的确定原则。地方法制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并制约着国家法治化的进程。我国地方法制的研究范围包括地方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与职能分配的制度化问题、国家机构实施法律的方法与具体制度和权利实现的民间保障机制。强调指出研究地方法制,就是要把人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国家制度越是健全,规则体系越是完善,群众参与制度建设的能力越强,国家就越是以人为本,越是把人当做人。所以,与群众最为接近的地方与基层的法制实践,才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真正舞台。  相似文献   

20.
会计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然而,该法对以地方基层政府为会计单位的会计主体实施的财经违法行为的控制明显不力,出现了会计法法律责任的落空现象。应该考虑再次对会计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并出台会计法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政府负责人会计负责制度,政府财会工作准入制度,政府财会人员抵制、检举制度,政府财会人员保护制度等项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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