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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与“归个人使用”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时也存在着交叉,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使用公款单位的性质、是否为个人谍利益等分别认定;“营利活动”应指能够直接产生利润的经营活动,如果挪用公款仅仅是为“营利活动”作准备,应视为挪用公款进行“非营利活动”;“挪而未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应作为“一般性使用”认定;不同身份的特殊主体勾结共同挪用案件,可以视情况定相同的罪名,也可以分别定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与用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不存在法条竟合的关系,也不能简单从事前与客户有无沟通上区分,应该从两罪所侵害的客体和谍利益的性质甄别。  相似文献   

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焦点问题之一是本罪中的“财产”一词所涵盖的范围。这个问题牵涉到本罪中具体数额的计算、牵涉到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罪和量刑,另外也体现了国家对本罪所持态度。所以明晰该罪中的财产范围对研究该罪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3.
试论非法经营罪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成序  崔存军 《政法学刊》2004,21(5):37-40
非法经营罪从1979年刑法所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新罪名。该罪的客观特征和司法认定中的“情节严重”等多个问题均值得进一步分析与探讨,这利于深刻理解法条精义与准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4.
简论盗窃军用物资罪的几个问题宋勇盗窃军用物资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一种财产型犯罪,军事司法机关一般把该罪与盗窃罪称为“两盗”案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军内外交往的日益增多,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  相似文献   

5.
《法学》1993年第5期刊登了施汉嵘同志的《姜长康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一文(以下简称“施文”),“施文”认为姜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笔者不能完全赞同,笔者认为该案中的前两个行为是挪用公款性质,构成挪用公款罪,后两个行为不宜认定为挪用公款。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订,使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文中分析了该罪罪状表述不严密,存在多种理解方式的问题;还剖析了罪名设定不妥帖、不能全面准确概括罪状特征的问题;解析了“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表述不准确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建议将罪名改为“妨害无线电管理罪”,并提出严密罪状表述的完善建议。针对当前使用“伪基站”设备犯罪罪名适用问题,阐述了该罪在司法审判中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关系,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给出了该罪“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7.
以存单等相关凭证作为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在司法实践中为数不少,是金融领域的热门话题。处理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我们在实践中曾代理了一起引起广泛争论的存单纠纷案。该案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刑事责任的确定:该案应定性为“挪用公款罪”还是应适用修改后的《刑法》第187条,定性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简称“金融舞弊罪”);二是在民事方面,银行是否应承担兑付责任?一、主要案情黎某,原系某银行营业所主任。在1996年4月,黎某对外宣称,银行搞帐外经营,…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袭警罪,加大了对袭警行为的惩治力度。如何依法规范适用袭警罪,是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一、对袭警罪中“暴力袭击”行为方式的理解刑法第277条中关于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法律规定均提到“暴力”的行为方式,对于这两款规定中的“暴力”能否作相同理解,实践中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则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两个条文都提到了“暴力、胁迫”;而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和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从字面上看,似乎也无多大区别。因此,实践中,人们往往就用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理解来套强奸罪,这样,往往会缩小强奸罪的适用范围。其实,“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手段)”在两罪中的含义不尽相同,我们必须把它们与该两罪的犯罪构成联系起来理解,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丁胜明 《法学研究》2020,(3):143-159
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的现象,但是,由最高司法机关确定的罪名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大多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多罪一名”是我国罪名体系的显著特征,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会带来诸多理论上难以妥善处理的问题。在刑法学研究中,应当严格区分罪名和犯罪这两个概念。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讨论刑法问题的基本平台只能是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分析刑法问题的基本单元是“一个犯罪构成”而不是“一个罪名”。罪数中的“罪”是指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同一罪名”内的事实认识错误,罪过是犯罪构成的罪过而非罪名的罪过。  相似文献   

11.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聚众斗殴罪,但是刑法对该罪的规定只是简单概括性的规定,此外也没有对该罪的具体司法操作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论界以及各地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笔者拟通过本文对认定聚众斗殴罪中“聚众”、“斗殴”“持械”等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望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12.
一、关于罪数的判定讨论连续犯与同种数罪必须先从罪数开始。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①。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合理量刑。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有“行为说”、“法益说”、“犯意说”、“构成要件说”、“个别化说”(主张不同的罪数种类采取不同的区分标准)。②我国刑法采“犯罪构成标准说”,犯罪构成乃是犯罪之成立,因而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实际上是把决定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所有因素作为判断罪数标准的因素。③适用这一标准时,要注意两个问题:(1)如何判断行为符合数个…  相似文献   

13.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以下简称“用”罪),是指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对于此种行为,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罪的决定》也没有规定,是现行刑法增加的一个新罪名。由于现行刑法对此规定不够详细,又缺乏有关的司法解释,加大了司法实践的操作难度。对此笔者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几个问题谈谈看法,与大家探讨。一、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问题目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用帐外客户…  相似文献   

14.
行政犯的行为对象,首先要借助前置行政法规范释明,其次须受制于保护法益的制约。作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行为对象的“客户资金”,不是表现形式的公众资金,而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吸收、管理的资金,即实质是银行或金融机构资金。“飞单”行为吸收的资金,不是银行金融机构资金而是社会公众资金,不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定罪。  相似文献   

15.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犯罪,在刑法中涉及两个罪名,一是侵犯财产罪中的“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一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挪用公款罪(第384条第2款)。刑法将同一种行为  相似文献   

16.
俞彧 《法制与社会》2013,(33):21-22,24
最近两年内,中国一些城市接连发生酒后驾车、飙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驾车人以“交通肇事罪”被或“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两种罪名的罪刑差别较大,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议。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本文试图在解读该条规定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分析该罪的具体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7.
为化解立法性罪刑失衡或个案的罪刑失衡,近年来我国刑法界提出“由刑而罪”的两个逆向进路:一是以某一罪名的法定刑来解释其犯罪构成要件的静态型“以刑释罪”:二是以被告人所应承担刑事责任来选择罪名的动态型“以刑择罪”.由于两主张提出的时间不长,介入研究的人数也屈指可数,因此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缺陷.再加上这些主张从某种意义...  相似文献   

18.
医疗事故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医疗事故罪是 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新增加的罪名 ,原刑法对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没有直接规定刑罚。少数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是比照适用玩忽职守罪等罪名处罚。虽然新刑法增加了医疗事故罪 ,但通过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 ,对《刑法》“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以及医疗事故罪的有关鉴定问题争议颇多 ,认识比较混乱。作者结合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 ,现就医疗事故罪在认定上的几个问题 ,提出个人的探讨意见。一、医…  相似文献   

19.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的转换、交替时期,社会经济活动不可避免地出现混乱现象,多年积累的问题和矛盾也在不断地表现出来。特别是金融领域,“金融风险”已经日益成为我国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的一个要害问题,笔者在这里所探讨的“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就是造成“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在金融行业内部称作“帐外经营”。在以前,这种“帐外经营”只  相似文献   

20.
吴占英 《法学论坛》2006,21(3):71-76
打击报复证人罪应当被定义为:是指对在诉讼中提供于己不利证言的证人实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本罪中所言“证人”,不应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证人;本罪中的“证人”与诉讼法相关条文中规定的“证人”的含义是一致的,举报人并不必然属于证人;本罪的行为基本方式包括不作为;本罪发生的时间段是诉讼活动开始以后的任何时间;本罪的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在本罪的认定上,应当注意本罪与报复陷害罪、妨害作证罪之区分,并正确处理本罪的罪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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