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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顾问     
怎样理解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来信编辑同志: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其他手段”,应如何理解? 三三七○○部队军事法院复信三三七○○部队军事法院: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违背妇女意志,而与之发生性行为,是强奸罪的最本质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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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条规定清楚地揭示了抢劫罪的主要特征: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2.通过使用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达到侵犯公私财物所有关系的目的。侵犯人身权利是抢劫罪方法上的特征,侵犯公私财物所有关系是抢劫罪犯罪目的上的特征,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司法实践中,对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的,定性上意见较一致,对以“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则常常出现分歧意见。究其原因,主要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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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同志认为,范凤楼从售货员手中抢钱时,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而是乘对方不备,将钱抢走,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抢劫罪的要件,应定抢夺罪。这种看法是片面的,站不住脚的。因为: 一、是否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这是共同的看法。问题是对“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应如何理解,它的含义是什么?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就构成抢劫罪。这个规定所以把“其他方法”包括在内,就是考虑到抢劫案的复杂性。使用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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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见,“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法定的强奸罪犯罪手段的三种形式。如何正确地分析这些手段,是准确地认定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必要因素。通说认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手段以外的,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或不知抗拒的方法。如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奸淫;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用酒灌醉后进行奸淫;用药物麻醉后奸淫;利用治病进行奸淫;利用权势,乘人之危使妇女忍辱从奸,等等。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所经常遇到的,一般可以直接依据刑法的规定进行论罪处罚。这里有一个值得着重研究的问题是:在强奸罪的其他方法中是否包含有欺骗手段?以欺骗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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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抢劫罪法律条文中“胁迫”的理解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里,“胁迫”指的是犯罪分子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这实际上与我国《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以暴力相威胁”含义相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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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从这一规定可看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行为必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行为(即暴力、暴力威胁)必须是“当场”实施的,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对前行为盗窃不够罪,但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情节严重”如何理解,法律规定中的“当场”如何认定等,普遍存在一定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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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罪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社会危害性很大,属于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打击重点之一,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打击强奸犯罪同样也要做到稳准狠,而且准是关键。为此,在办案中应注意准确认定强奸罪。 一、全面理解和掌握强奸妇女罪的特征 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强奸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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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一个目的、两个当场”的更正《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而对该罪既遂(基本)构成要件的阐释,按照当前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可以概括为“一个目的、两个当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实施了暴力、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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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的强奸罪,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民主权利罪中的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这种犯罪不仅直接地侵犯人身自由权利,而且也破坏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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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对于理解个罪的犯罪构成起着纲领性指导作用,就抢劫罪而言尤其如此。双重犯罪客体的实体意义既体现了抢劫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所在,表明刑法的保护重心与针对对象,又指导着对抢劫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的确定——尤其是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个罪体现与个案判断,都应该以其双重客体的构成模式为逻辑归依。同时,双重客体模式还决定着抢劫罪终了形态的划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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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侯凤梅  王沛 《中国律师》2006,(12):33-36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条被认为是“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构成形式。它的特殊性在于其不是直接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排除他人的反抗,尔后夺取其财物,而是先实施意欲获取财物的行为,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等而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即“先侵犯财产权利,后侵犯人身权利”。  相似文献   

12.
女性可否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84年4月26日联合作出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据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立法规定,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一是犯罪主体单一,即犯罪主体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二是犯罪对象单一,即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强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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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枪支弹药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取得枪支弹药的一种性质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当前我们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重点。关于对抢劫枪支弹药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取得枪支弹药的行为,其犯罪手段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对此类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150条规定的抢劫罪处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抢劫枪支弹药的行为,比抢劫一般财物危害性更大,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应当按照刑法中有关类推的规定,比照刑法第112条所规定的抢夺枪支弹药罪定罪量刑。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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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去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旧刑法”)第139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如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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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抢劫罪应有数额情节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以抢劫罪处罚,条文本身没有数额、情节的限制。在《刑法》分则部分一百零三个法条中,像一百五十条和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这样未作数额情节限制的有五十五条,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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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法昌、姜洪臣合谋杀死被害人李××一案,我认为应定故意杀人罪。 本案为什么不能定为抢劫罪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很明显,这种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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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可以对妻子构成强奸罪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刑法》第 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通常所讲的罪刑法定原则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问题是“明文规定”究竟有无一个表述的标准 ?要到什么程度才叫“明文规定” ?强奸罪的构成条件指的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应属一般主体 ,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受其犯罪特性的限制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在性别上只能由男子构成 ,如果妇女构成该罪的共同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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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 2 30条第 1款的规定 ,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和其他手段三种。作为强奸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的手段行为 ,直接影响到认定强奸罪的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因此 ,正确理解强奸罪的手段行为 ,把握其法律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 ,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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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抢劫罪法律条文中胁迫的理解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里,胁迫指的是犯罪分子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这实际上与我国《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以暴力相威胁含义相通,结合当前理论与实务界的流行观点,我认为,这里的胁迫应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从字面上理解,胁迫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暴力相威胁;二是指非暴力相威胁。此处,我认为应理解为暴力相威胁,我国《刑法》第263条虽没对胁迫含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刑法》第269条明确为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故在此我们就理解为暴力相威胁。2.从主观心理讲,行为人实施胁迫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且其也认识到其胁迫的行为性质;相对被害人来说,其是否也应感知到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对此,在审判实践中,有人持否定态度,也有人持肯定态度。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根据唯物论,事物的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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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探析康健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此条款规定的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犯罪行为开始并不具备抢劫罪特征,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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