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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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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乐  曾健 《法制与社会》2012,(23):103-10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由此可见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定方式是通过提出抗诉来实现的.”但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是否享有证据调查权以及调查权的如何行使,立法却总是疏于言及,由此引发了实践中的诸多矛盾和冲突.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检察监督机制,有必要在正确认知其内涵及正当性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直接肯定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抗诉中享有证据调查权,并借助于检察司法解释对其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2.
在立法上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抗诉调查权不仅具有现实必要性,还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的民事调查权应当是一种有限定的调查权,对于调查权的范围、调查的手段和措施以及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效力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我国关于民事和行政案件抗诉权的依据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当中,虽然这些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民事和行政抗诉做了规定,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往往难以操作。本文立足实务,主要就民事和行政抗诉案件的来源和新证据,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调查权及其在因抗诉而引起的再审程序中的身份和地位四个方面对民事和行政案件申抗诉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4.
民事检察监督以“颁发命令”代替“提出抗诉”之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依照宪法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运用,现有的抗诉方式并未准确涵括其所有内容。为此,建议充分考虑监督权的程序性本质特征,以颁发检察监督命令形式取代抗诉,从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5.
在民事抗诉案件中,民事检察调查对人民检察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由于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调查权及调查的范围等相关程序均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影响民事检察职能的发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在民事诉讼领域,实务界迫切需要修改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权。  相似文献   

6.
陈淑霞 《法制与经济》2010,(15):69-69,79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享有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职权。但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职权作了限制性规定,即检察机关只能以抗诉方式行使监督职权,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为弥补目前单一使用抗诉方式的局限性,本文拟结合办案实践,对在民行检察工作中适用检察建议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规范完善检察建议作浅显探讨,使检察建议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7.
我国法律关于民事检察制度的规定存在不完善之处,应该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抗诉权外,还应赋予检察机关发现错误权,包括调卷权、听审权、调查权;建议纠错权;提请惩戒权;立案、侦查权等。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挂察机关享有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职权.但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职权作了限制性规定,即检察机关只能以抗诉方式行使监督职权,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为弥补目前单一使用抗诉方式的局限性,本文拟结合办案实践,对在民行检察工作中适用检察建议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规范完善检察建议作浅显探讨,使检察建议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9.
证据的收集及其质量,直接关系着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证据收集责任不同于举证责任。在民事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享有一定的证据收集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者分别阐述了申诉人、对方当事人、提起抗诉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民事抗诉案件中的证据收集责任。并结合工作实践,分析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案件证据收集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民事检察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当今各国立法中均对检察机关参与或提起民事诉讼做出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民事公诉权,而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抗诉监督权。民事公诉的缺失和抗诉监督的薄弱使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本文指出通过对国内外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结合我国制度现状,可以重新整合民事公诉与抗诉监督的关系,以民事诉权为基础,构建我国以民事公诉为主、抗诉监督为辅的民事诉讼检察制度。  相似文献   

11.
民事检察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当今各国立法中均对检察机关参与或提起民事诉讼做出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民事公诉权,而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抗诉监督权.民事公诉的缺失和抗诉监督的薄弱使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本文指出通过对国内外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结合我国制度现状,可以重新整合民事公诉与抗诉监督的关系,以民事诉权为基础,构建我国以民事公诉为主、抗诉监督为辅的民事诉讼检察制度.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修正,固然将目前在实践中比较成熟的抗诉、检察建议这两种监督方式通过修正立法予以了确认,但同时这种修正也使得检察监督的方式成为封闭性的,建议将本条修正案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正草案规定调解书只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下,检察机关才可予以监督,建议放开检察机关对调解的监督范围,与法院系统内部对调解的监督范围相一致,只要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其内容违反法律的,均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修正草案中要求当事人先穷尽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救济途径,才能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13.
检察机关要提出民事抗诉,则须提供和搜集相应证据支持抗诉,但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活动中,就调查取证这一公权力的行使并无具体的规定,使得法、检两家对民事再审中,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认定,产生了许多的意见分歧.本文通过对检察机关行使国家公权,为民事案件抗诉进行调查取证的前提、对象、范围分析,对现行“法条、规定、司法解释”解读,结合司法实务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4.
民事检察中的公权主要有调查权和抗诉权,与之相对应的私权涉及当事人举证和意思自治。调查权与当事人举证之间的冲突、抗诉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冲突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和抗诉权,必须遵循当事人举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妥善地处理调查权与当事人举证之间的冲突、抗诉权与当事人意识自治之间的冲突,让他们在矛盾中共存、协调发展,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  相似文献   

15.
民事抗诉制度作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对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民诉法关于抗诉的规定只有5条,民事抗诉案件的范围、条件不明确,民事调查权、调卷、再审时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等均没有规定,民事检察权能设置不尽合理,影响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浅谈如何做好民行检察息诉和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其监督方式,除依法抗诉外,还应积极探索促成当事人在民事检察申诉过程中自行和解。本文通过法理探讨和实践论证两方面探讨了在民事检察息诉和解工作中检察机关的工作态度、方式及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能力要求。  相似文献   

17.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抗诉被确立为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定方式。在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能否进行有效的调查显然是维系抗诉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关键所在。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案件中的调查权。是证明生效裁判是否违法的目的所在,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要前提,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18.
民事检察监督系为我国的本土性诉讼制度,其与作为监督对象的审判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证据规则.引发监督启动所需、检察机关书面审查核实原审证据所发现和调查收集所取得的三类民事检察监督证据在保持客观中立性的同时,可划分为通用于所有案件和专用于部分案件两类,并根据抗诉和检察建议两大监督方式的各自特点而产生效力差异.为此摒弃套用审判证据基本规则的错位理念,全新建立检察监督证据规则是继续发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19.
《政法学刊》2017,(5):73-79
谦抑性作为公法领域的重要原则由来已久,尤其在民事检察监督权扩张的背景下,强调其谦抑性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当前民事检察监督谦抑性不足突出表现为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前的监督规范缺乏可操作性,在审判程序中的监督权力张力较大,而对执行程序的监督不够明确。构建民事检察监督的谦抑性机制要求改变检察机关传统办案观念,调整抗诉前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序位,适当约束诉讼中监督权的行使,规范执行程序监督的范围、程序与方式。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强,我国民事抗诉监督工作有了一定的发展,民事抗诉案件逐年增多。但由于立法指导思想的偏差,法律规定的粗略和不合理,使得我国的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监督机制不尽合理,其作用也得不到充分发挥。鉴于此,对我国检察机关民事监督制度进行改造已势在必行。一、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之分析(一)关于检察抗诉监督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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