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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8 毫秒
1.
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对中国法家思想的现代阐释   总被引:13,自引:1,他引:12  
王人博 《法学论坛》2003,18(1):13-26
中国的法治理论是继受西方的产物。西方的法治学说主要有两种路向 :一是“原教旨主义”(fundamental ism) ;二是“普世主义”(ecumenicalism)。前者遵循西方的古典传统 ,通过展示西方某些最基本的价值标准以及对“法”的某些道德要求 ,向人们证明建立一种理性的法律秩序既是合理的也是可能的 ;后者则试图绕开西方那些基本价值和道德要求 ,单就“法律秩序”自身范围内寻求对法治的认知和实践。不同文化按自己的观点去证立法治 ,并从各自的实践和相互对话中达到对法治规范的共识也是可能的。中国法家的“法治观”在一定程度上与普世主义的路径是相融通的 ,本文尝试借着比较法家的法思想与实证主义的法思想来检讨当代中国接纳普世主义法治观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2.
"无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不仅是理论思想界崇尚的社会目标,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终极社会理想。这个伴随人类整个发展过程的理想目标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充分体现了中国文化中的和谐思想,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不仅如此,"无讼"中所蕴含的智慧和精神追求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即价值合理性。对"无讼"思想中的和谐理性追求这一问题的今昔探求,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本土的传统法律文化,有助于我们在关于法律本土化和法律移植这个问题上做出适合中国的选择。  相似文献   

3.
在法律社会学视角下,中国传统法律研究主要包括“德治”和“法治”两种研究范式;这 两种范式都过于强调法律的儒家化特征进而忽视了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的区别,因此未能回 应西方学界认为中国不具有法律或法治的法律东方主义观点。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 间实践之间并不具有一致性,在儒家化法律表达之下实际上存在着大量的宗教性法律实践;正是基于 对法律宗教性特征的发现,中国传统法律的运行机制才能够摆脱法律儒家化的简单模式,形成了一种 哲学、道德、宗教和法律相融合的复杂互动模式,从而为从法律宗教性特征和复杂文化面向的视角回 应法律东方主义观点提供一种新的思想资源。  相似文献   

4.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基础,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概括为“人本”主义。“人本”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不仅全面地支配着中国数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的方向与进程,而且还牢牢地左右着人们的思考。在“人本”主义的浓烈文化氛围中,法律思想和法学无不与“人本”思想融而为一,很难树起独立的形象。故而在中国历史上,任何重要的法律思想家首先是一位哲学家、思想家或政治家,以至于后来的学者只能从先哲的片言只语中去探讨他们的法律思想。在这里,著者想用简洁的方式来描述“人本”主义的内容及其对传统法律实践活动的影响。一、“人本”主义价值观作为法律思想意义上的“人本”主义,其主要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伦理化  相似文献   

5.
本稿旨在讨论以下两个问题:在中国传统官僚制度与法律制度的语境里,包公思考吏治问题和法律问题有何特点?与此相关,在北宋仁宗时代吏治渐趋(女+俞)情与法律逐步松弛的语境里,包公又有什么具体的解决方案?本稿的分析思路,不.求面面俱到,而是旨在梳理包公有关思想的基本结构。这是以往包公研究相对忽略的解释路径。  相似文献   

6.
蔡琳 《法律科学》2008,(3):63-73
法律领域一般有三种融贯论:法律论证中的融贯论、法律体系内的融贯论、法律融贯主义。结合此三种理论可以很好地分析法官审判实践中的论证标准。融贯论的运用必须区分叙述性融贯和规范性融贯。叙述性融贯保持认识论的基本原则,规范性融贯则是与法官的实践理性相关。叙述性融贯中基础融贯论为法官认定事实提供了形式标准;而在规范性融贯中,解释的融贯论揭示了法官的基本立场以及价值取向,它不是庸俗化的实用主义,而是一种有效地实现关于法律命题完整集合的方法。在这两个层面上,法官的论证可以趋向认识上的合理性以及价值判断上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任岳鹏 《北方法学》2010,4(6):35-40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的核心论题是要解决现代社会法律的合法性问题。哈贝马斯法律合法性思想继承并发展了西方马克思主义传统,主要表现在:发展了西方马克思主义“强制与同意”论题;扬弃了法兰克福学派实证主义批判传统;重构了西方马克思主义理性观。  相似文献   

8.
康德意义的“批判”与休谟的怀疑论思想在理论上有着紧密的联系,本文论述康德哲学的“批判”思路是如何在与休谟的怀疑论思想的“对话”环境中生成,最终,康德又是如何通过“批判”的思路,清算休谟的怀疑论思想。  相似文献   

9.
法律思想在当代中国的缺乏,已经是影响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难题。古典法律思想没有得到足够的传承和重视,是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之一。古典法律思想在当代中国的遭遇是:在学术界,研究者不能进入思想,存在重“外在解释”轻“内在创造”的弊端;在司法实践领域,古典法律思想处于潜藏状态,由于缺乏系统的总结和提炼,导致了理解和使用上的混乱。当代中国法律思想的创造和成熟,必须完善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使移植的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在中国实现成功的转化,同时也要传承古典法律思想,并对它做创造性的推展,使它成为当代诉讼活动的重要思想资源。  相似文献   

10.
谭德贵 《法学论坛》2003,18(4):92-96
《周易》不仅是中国古代的占筮用书 ,而且也包含着诸多法律思想 ,其中的“刑罚清”、“刑法中”、“明罚敕法”、“明慎用刑”以及息讼思想 ,对后世的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探讨这一问题 ,对于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大有益处。  相似文献   

11.
在揭示现代法治的起源和理念时,先秦法家的观点往往作为对立面而成为历史批判的靶子,我国法学界对"法治"和"法制"、"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形式的、浅度的法治"和"实质的、深度的法治"等概念所做出的有意区分既加重了对先秦法家的打击,也中断了一种法治思想的文化连续性的思考方案。事实上,先秦法学关于以国为国、以法治国的基本主张开启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先河,同时也为人的行为的分治理论和共治理论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12.
魏斌 《政法论丛》2021,(1):138-147
法律人工智能的法理是"实践之法理",是证成法律人工智能实践之正当性的理据,它反映人工智能的技术理性与法律实践理性相融合以揭示法律运行的规律和特征,是"法外之理"的又一阐释。法律人工智能的法理逻辑在于辩护和证成,其价值不仅为法律人工智能提供法理解释和学理支撑,还在于规范和引导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法律融合人工智能有其天然条件,探究其蕴含之法理是法律融合科技之法理的新命题,法理形式理性是辩护法律人工智能之法理的本质特征。法理之要义应在于指导人工智能理解和遵循立法及司法规律,符合法律任务的特征,满足法律实践的需求,定位和发挥"辅助手"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工智能的技术优势。  相似文献   

13.
雷磊 《中国法学》2020,(1):5-25
法的一般理论作为法学研究的独立分支起源于19世纪中后叶的德国,并在英美和其他国家得到广泛扩散和发展。在前苏联,经过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改造,它从一种分析法理论转型为一种社会法理论。中国法理学界对于法的一般理论的继受与发展经过了上个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对苏联学说的全面继受、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期的反思与突破,以及90年代末至今的开放与创新三个阶段,并逐步让位于法哲学和其他交叉学科的研究范式。以法律关系学说的变迁为线索进行梳理总结,可以发现,中国的法的一般理论研究与中国法治实践和法学进步的历史进程休戚相关,在总体框架上深受"苏联学说+民法原型"模式的影响,在研究方法上从采取单一进路开始显现出多种方法合力的端倪。法的一般理论远远没有成为"历史的遗迹",深化对它的研究应成为未来中国法理学的重要着力点。  相似文献   

14.
调解、诉讼与公正——对现代自由社会和儒家传统的反思   总被引:25,自引:0,他引:25  
陈弘毅 《现代法学》2001,23(3):3-14
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纷争的做法和制度 ,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尤其是儒家法律文化的重要部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 ,调解否已经过时 ?本文首先介绍中国的调解传统的哲学基础、理论和实践 ,然后从现代自由主义和法治理想的角度 ,对传统的调解提出批判。本文进而指出 ,调解在当代的中国以至西方仍有顽强的生命力 ,西方学者对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另类选择”之一提出了多种理论依据 ,其中不少与儒家传统的睿见不谋而合。本文的结论是 ,经过“创造性转化”后的调解理论与实践能对现代文明作出贡献 ,由此可见 ,传统文化遗产在现代仍是十分宝贵和有用的资源。  相似文献   

15.
16.
陈明 《行政与法》2007,(4):115-118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其运行实效究竟如何?从法律运行实效的视角,运用法律社会学的法律实效理论的研究路径,根据法律实效评判的内在标准和外在标准,依托权威性的“社会事实”,兼采经验实证与逻辑推理的方法,揭示该七十六条的良好实效,展示该法律在实现社会控制中起到的积极作用,吁请人们树立正确的守法观念和守法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建构良好的法秩序。  相似文献   

17.
于熠 《法学论坛》2022,37(1):19-28
李唐之初,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的建立,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法律精神和治理智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上的"民本"理念呈现出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的鲜明"中国"精神价值特色。唐季以降,随着长城体系的打破,中华法系在农耕与游牧生产方式交织影响下,"民本"理念中增加了多民族和谐共存的内容。整体法律价值出现天下一体、文化正朔、民族共融的新补充。宋、辽、夏、金政权对峙期间,各政权围绕客观上异民族多元文化共存这一前提进行法律治理新模式的建构。两宋在"大一统"框架下推进法律"一道德、同风俗"的模式。辽朝在南北异质文化下探索法律互通的模式。西夏在"蕃汉兼备"多元文化下兼容各种法律模式。金朝全面接受两宋法律治理模式。这些尝试的结果奠定了中国国家法律治理的基本版图,完善了多民族共生共存的治理经验,加强了统一政权的认同感。这种努力使传统中国国家法律治理模式获得了道路试错与经验积累,具有多元一统的法律文化特征,融合了中国各民族法律文化,极大丰富了中华法系的内涵。  相似文献   

18.
侯瑞雪 《河北法学》2006,24(10):7-11
伯克利学派是在工具主义思路和改革法制、解决社会问题的指向下探求一种规范主义的法社会学,力图超越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二元对立,重新整合法律、政治和社会的理论.伯克利学派的理论纲领主要沿着一种整合进路展开,其中所运用的发展策略对其法律理想类型的建构起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自相矛盾:强调法律的"内在动力"而忽视外部条件;法律理想类型的构建与强烈的社会改革倾向之间呈现一种紧张,从而弱化了这一理论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9.
19世纪末的自由法学认为,实在法是存有漏洞的,法官的任务便是进行漏洞填补.为解决法官"法律约束"与"个案正义"难题,自由法学将法官裁判区别为"主观动机"与"客观论证"结构,并将法律约束置于"客观论证"层面,通过公开论理使暗含在判决中的法官"主观动机"以客观化的方式展示出来.对此,纯粹法学通过法位阶秩序理论予以批判,然该批判误解了自由法学的理论诉求,同时也就无法洞悉司法过程的真实状态.  相似文献   

20.
凌斌 《中国法学》2012,(6):5-25
法律经济学上的"卡-梅框架",是从法益保护的效果模式出发,对法律规则做出的一个类型划分。其原初结构是以法益的转移自由和定价意愿为标准划分的"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禁易规则"。通过引入法益的初始归属和限价方式两个新的划分标准,可以增添"管制规则"和"无为规则"两个新的类型,扩展和重构"卡-梅框架"的救济分类和规则结构。这五类规则构成了法律经济学上可供选择的一个"规则菜单"。一个社会在特定领域的规则选择,对应着国家权力干涉社会生活的不同程度,体现了法律背后的观念变化和权力博弈。对于法律救济规则分类与效率比较的理论研究,有助于深化对中国现行法律的学术理解和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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