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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间接故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笔者认为:(一)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应理解为:在行为人看来,如果以其行为为中心的客观方面按照自己的认识内容去发展,便确信一定发生或至少具有现实可能发生的偶然性;刑法理论通说把“会发生”划分为“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两种情况违背了哲学原理,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因为必然性与偶然性统一于可能性;可能性与现实性相对应),并以此为前提,将间接故意犯罪情况下的“会发生”局限于“偶然可能发生”并不科学,而且还将对必然发生的客观趋势的“主观认识”等同于“现实性”从而错上加错。(二)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放任”是一个带有价值判断的动态辩证的发展过程,它即不是“希望”,也不是“不希望”,而是由“不希望”衍化而生的带有倾向性的特殊意志形态;刑法理论通说将“放任”理论为中性化的“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也不足取,是有待深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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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对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存在着比较多的争论。本人拟就这个问题作一次初步探讨。间接故意这一概念,从19世纪在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出现以来,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使用了这个概念,称之为非直接故意、可能的故意、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等,并在刑法中作了相似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虽然并不是希望它发生,但却是放任它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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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新探讨贾宇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分类的理论根据根据我国刑法第11条的规定,通说的理论认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就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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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笔者认为该规定不甚科学,需要修改。 以笔者之见,《刑法》第11条应作如下表述:“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结果,明知必然或可能发生并追求其发生,或者对于构成犯罪之行为,明知并有意实施的,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结果,明知可能发生并放任其发生的,是间接故意”。提出这样的修改方案,主要有以下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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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石罕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一,应当弄清被告人石罕对小女孩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是否存在间接故意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由此可见,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明知”为前提条件,这是构成间接故意罪必备的主观条件,那么被告人石罕对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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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上述概念是我国关于犯罪故意的法定概念,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故意概念的通说。比之英、美刑法和德、日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概念,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概念有一个根本性的历史进步: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价值评判纳入了犯罪故意的概念,力图将犯罪故意区别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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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知必然发生而放任发生”的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明知必然发生而放任发生”的再认识林亚刚我国刑法学界在故意罪过理论中尚有一些问题未取一致看法,"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放任发生"的应属何种故意,便是其中之一。该问题不仅具有理论价值,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对此略述管见。一根据《刑法》第11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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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进而实施该行为的情况下,其主观心态究竟应当归属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理论界存在截然对立的观点。该问题的探讨,对于深化故意的理论研究、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价值。本文对直接故意说、间接故意说和第三种故意说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最后认为,这种罪过形态应当属于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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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与大陆法系的故意相比,我国刑法的故意是否包含了所有的故意状态?“明知必然发生而容许发生”是指明知道自身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虽不希望此结果发生,却希望实施引起此结果的行为来实现既定目的,进而实施该行为.如果存在这种故意,属于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本文通过区分直接故意与闻接故意,认为这种故意状态属于间接故意,这种故意状态是对间接故意的厘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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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梁燕光的行为不能视为意外事件,应属间接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可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这两种故意犯罪的区别,在于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前者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后者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被告梁燕光身为教师,因一时气愤便拳打年仅十五岁的学生傅××。在此梁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学生身体的结果的,虽则梁并不希望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梁的行为应属间接故意犯罪。同时应当指出,刑法第十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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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有三种情况:希望不发生(积极肯定法益)、希望发生(消极否定法益)与放任。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判断二者的界限,应以意志因素为主,认识因素为辅,结合容忍理论、防果理论、盖然理论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