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公诉证明对象、公诉证据标准和公诉证明方式三个核心问题可以初步构建起公诉证明的理论框架。公诉证明对象包括事实、定罪和量刑三方面;公诉证据标准应当与法院定罪标准相一致;公诉证明方式应当吸收故事讲述模式的有益因素,从"故事"的全面性、一致性、独特性的角度衡量是否达到了证明标准,并合理拟定举证顺序。  相似文献   

2.
我国公诉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相同,均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合理性、可行性值得商榷。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具有层次性,公诉证明标准要宽严适度,合理可行,有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多数国家的公诉证明标准都低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我国也应如此。参考美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划分方法,我国公诉证明标准应当界定为"清楚而有说服力"。为此,起诉案件的证明应当符合"实、足、合、一、信、服"的要求。  相似文献   

3.
章丹 《法制与社会》2011,(26):133-134
在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中,公诉举证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过程中,证明犯罪处于核心地位。审查判断证据是否达到了足以证明犯罪的程度和要求须借助于公诉证明标准,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公诉证明标准存在着一些不足,本文试对公诉证明标准的确定与完善作一探讨,以期对公诉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郝静 《天津检察》2006,(3):29-30
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刑事诉讼活动实际就是一个收集、审查和采信证据的过程,整个过程从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证据,再到审判机关采信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并作出裁决。证据标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证据的证明标准,二是证据的形式标准。笔者在此要探讨的是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并拟从一起案件着手,分析对案件定罪要求证据达到的证明程度问题。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公诉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公诉的范围,立法已经较好地解决了公诉的自诉化问题,但应进一步明确自诉的公诉化问题;关于公诉的方式以及卷证材料的移送,应当统一对“主要证据”范围的认识;关于公诉的效力,人民检察院应当享有撤销公诉及变更、追加起诉的权利,并且鉴于立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为保障审理程序的顺利进行,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宜用裁定的方式驳回公诉从而终止公诉的程序效力  相似文献   

6.
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及其司法审查比较研究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孙长永 《中国法学》2001,(4):119-139
法、德、日、英、美五国刑事诉讼中的公诉证据标准之所以都比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低,有其特殊的原因;为了防止无根据地决定起诉或者恶意追诉,法治国家普遍要求对重罪案件在决定起诉之后、实体审理之前进行司法审查,公诉证据标准不仅是控方自行掌握的“行业标准”,而且是一种必须接受司法审查的“法定标准”,达到这一标准是国家要求被告人在公开的法庭上回答指控的前提条件;我国的公诉证据标准与定罪的证据标准相同,而且不受司法审查;中国特有的诉讼构造和证据规则以及防止错诉、错判的现实需要,决定了中国应当坚持而不应当降低现行法规定的公诉证据标准。  相似文献   

7.
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在公诉证明标准中,明确了量刑事实的独立地位,在审查起诉程序中,增加了对量刑证据的审查程序,在庭审程序中,增加了量刑审。对检察机关而言,量刑审进一步拓宽了法律监督权能,随之必然面临量刑相关程序的挑战。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的大背景下,在系统研究量刑证据的基础上,构建独立的量刑证据规则和以量刑证据独立性为核心的量刑程序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相似文献   

8.
我国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由来已久,在有关问题上也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学者们多侧重于对定罪(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探讨,而忽略了对刑事案件公诉证明标准的研究和探讨。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证据理论研究的一大缺憾,同时,也给刑事诉讼实践带来了不利影响。从某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中.立案程序能将大量案件阻断于刑事程序之外,具有保障人权的积极价值:造成刑事侦查中“不经过调查无法立案、立案之前展开调查又于法无据”之困境的真正原因,不在于立案程序的存在,而在于未在立案程序之前设立只允许进行任意性侦查的初步调查程序。我国刑法的犯罪化范围远小于西方刑法,入审判程序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低于西方国家.没必要扩大不起诉裁量范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公诉时的“证据确实充分”,无论在证据的量上还是质上.都低于定罪时的“证据确实充分”.没必要降低公诉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0.
姜琪 《法制与社会》2013,(32):47-49
针对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修改,如何完善公诉工作来进行应对,本文认为,一要正确理解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的含义和范畴:公诉方承担客观举证责任,辩方和被告人仍需承担主观举证责任;公诉方仅在直接事实存疑时承担败诉风险;公诉方对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均负举证责任。二要强化对侦查行为的引导、监督,排除非法证据、补强瑕疵证据,坚持非法证据个别排除。三要区分不同情形,准确把握的证明标准的适用范围:实体事实的证据证明应当“确实、充分”,而程序事实的证明只需“可信释明”;排除合理怀疑不等于排除所有怀疑;证据确实充分不等于证据完备齐全;“确实、充分”是入罪标准.而非不起诉条件。四要构建证据体系、进行庭前辅导、发问和举证相结合,加强庭审抗辩能力。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