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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证明标准对于指导公诉证明活动,提高与犯罪作斗争的效能,保障人权等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的公诉证明标准存在绝对性、广泛性、单一性等问题。本文指出应借鉴外国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公诉证明标准进行完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区别、多层次的证明标准,同时改变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评价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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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是现代各国追诉犯罪的主要方式,公诉的证据标准是控诉机关行使权力时重要的标准。公诉证据标准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起着履行公诉职能、引导侦查、统一公诉和保障人权等多种功能。随着我国对证据法研究的不断深入,公诉证据标准日益成为法律界以及检察机关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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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不当起诉不仅会严重破坏公民的正常生活,而且会使国家的政治秩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陷于混乱。为了防止公诉权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免受不当起诉,提起公诉必须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指控的犯罪。“仅有嫌疑不足以授权国家超越自然权利干涉公民的生活,将他们送交审判。”而且,“没有社会能够忍受一个如此无情的法定起诉原则:无论指控证据多么薄弱,检察官都需要对每一个案件提起公诉。”这就提出了如何构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以下简称“公诉证据标准”)的问题。近年来,不少学者对我国公诉证据标准进行了深刻而卓有见地的反思,学界对维持还是降低我国公诉证据标准的证明程度产生争议。但对国外(特别是日本)的公诉证据标准还存在误识,对各国公诉证据标准的决定因素缺乏基于刑事诉讼体系的系统化考察。笔者希望能借此方法,在充分解释各国公诉证据标准成因的基础上,解释、论证我国的公诉证据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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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诉案件中,为了追求案件事实真相,法律对控辩双方均设定了相应的证明责任,以期达到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目标。但是,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涉及到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两种价值观。本文拟通过对上述两种价值观的评价,浅析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以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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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不诉证据问题课题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1):101-105
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应当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不同公诉案件根据性质的不同证明标准也应当有所不同。提起公诉的基本证明标准是"高度可能性"。公诉案件中,有关非法取证的证明标准也应当视证明责任的差异予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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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证明需要证据支持,如果证据发生变化,造成证明力减弱甚至证明方向改变,必然破坏证据体系的完整和证据链条的闭合,从而达不到公诉证明标准和证明目的。因此,公诉证据变化是公诉证明过程中经常出现并严重影响公诉证明效力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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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实践·语境:公诉证据标准的现代性诊断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诉证据标准与其他配套制度机制一同维护着公诉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一方面,在理论上,公诉证据标准并非一个独立的论题;另一方面,在比较法上,当今中外刑诉制度中的公诉证据标准也没有高下之分,均必须遵从公诉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之逻辑。西方法治国家的公诉证据标准辅证了这一制度逻辑。反观我国,当前承担公诉权合法性功能的配套制度机制尚不健全,导致公诉权的合法性只能依赖于较高程度的公诉证据标准和较强程度的犯罪控制能力。在此意义上,理论界对我国现行公诉证据标准过高的批评,似乎未中要害,急于降低我国当前的公诉证据标准,不仅缺乏程序制度基础,而且会挫动公诉权的有效性,并最终损及公诉权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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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法制与社会》2014,(27)
我国公诉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相同,均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合理性、可行性值得商榷。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具有层次性,公诉证明标准要宽严适度,合理可行,有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多数国家的公诉证明标准都低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我国也应如此。参考美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划分方法,我国公诉证明标准应当界定为"清楚而有说服力"。为此,起诉案件的证明应当符合"实、足、合、一、信、服"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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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已一年多时间,公诉人在依法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中已逐渐适应了新形式的庭审制度,在法庭上掌握主动,积极出击,揭露犯罪。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通过宣读起诉书、提出公诉机关的诉讼主张、并经过讯问被告人、对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举证,到最后发表公诉意见、进行法庭辩论等一系列的活动,来证明公诉机关的诉讼主张,保证起诉成功。如何运用好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关系到整个公诉案件成功与否的问题,是重中之重。现阶段,由于刑诉法中关于举证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具体的操作规程都是公诉人在实践中,根据各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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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在废除了以往的有罪推定和司法专断的基础上建立的,并且在近年来的立法活动中增加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一般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院承担,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明责任.但是被告人在刑诉中是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是又缺乏相应的法律予以支持,那么可能处于弱势地位,甚至承担不利后果.故应该明确被告人的证明责任,但是必须遵循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相并重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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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传统大众传媒信息传播的单向性以及类似人际传播的双向交流特点的网络诽谤犯罪撼动了传统诽谤犯罪立案管辖的理论和规则。公诉案件的网络诽谤立案管辖存在对公安部解释的适用效力、标准、度的问题;自诉案件的网络诽谤案立案管辖涉及证据的收集、证明标准问题。由于网络空间具有的种种特殊性,现有法律法规远远不能满足遏制和惩处日益增长的网络诽谤犯罪立案管辖的需要,根据目前我国立案管辖的立法现状,结合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应明确公共言论与一般言论区别对待的基本原则和审慎运用刑罚原则。法律或司法解释对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予以明确列举,增设网络诽谤不处罚的例外规定,建立网络诽谤自诉转公诉的合理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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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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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地位评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刑事诉讼历史上,被害人地位经历了一个由高到低再逐渐提高的辩证否定过程,这是对犯罪现象认识深化的体现,也是人权保障运动发展的结果。犯罪既是对国家利益的侵犯,也是对被害人个体利益的侵害,因此在公诉案件中,国家利益的保护和被害人利益的维护应当兼顾,“公诉权”与“私诉权”应互相制约。保障人权要求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给予同等的重视,刑事诉讼中两者地位应当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新刑事诉讼法在保护被害人权利上尚有不足之处,应当进一步改进、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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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不仅强调对犯罪的追诉以及责任的追究,还注重人权的保护。当前人权保障成为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目的。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则要充分考虑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公诉机关与行为人在资源占有以及权力力量对比比较上的区别。从维护司法权威,平衡控辨双方法律地位的基础之上,法院最多只能承担相应的诉讼程序查明事实的义务,而不能对任何的事实问题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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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结构中的重要地位表明,刑事被害人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应当得到与其所遭受的犯罪侵害相适应的刑法保护。但是,由于扭曲的犯罪观和群体主义本位价值观的制约,以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为代表的公众利益却侵蚀了刑法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