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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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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后果来证立裁判的裁判思维普遍符合法官的审判经验,但后果考量应当建立在解释规则充分运用的基础之上,从而将后果考量纳入法教义学的框架,在裁判目标上兼顾"正确的裁判"与"可接受的裁判"。为此,应当通过确立裁判后果的系统分类,限制法外因素和间接法源影响裁判后果的条件,确立后果主义审判的法律方法论,从而防范后果主义审判所形成的恣意司法的风险。  相似文献   

2.
张翔 《中外法学》2013,(5):916-936
法学的核心工作是为法律人解释法律和处理案件提供规则指引的法教义学。中国宪法学尽管有其特殊性,但只要取向于实现宪法政治,就不能脱离此基本进路。宪法是"政治法",但其高度政治性并不妨碍宪法学的"教义化"。并且,宪法学的教义化并不会取消政治,而是会为政治系统保留功能空间,宪法学术也可借此避免沦为政治的工具。尽管中国缺乏运行良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现行宪法的教义学操作也存在若干正当性和技术性困难,但如果我们面对中国法治发展的真实问题,在既有的成文宪法之下,将各种利益纷争和意识形态对立限定于规范的场域,将各种价值争议技术化为规范性争议,完全可以实现宪法调和利益冲突、建构社会共识的功能。中国宪法学应该确立此种法教义学的基本进路。  相似文献   

3.
田宏杰 《法学》2020,(2):22-33
在中国,刑法教义学是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争论的一个集中交锋点。透过争论不难发现,无论刑法教义学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对于刑法教义学的认识其实都存在一些误解或误区,实有澄清之必要。一方面,与批评者们常见的指责不同,刑法教义学并不是机械适用法律的"法条主义",也不是排斥后果考量的"法律自动售货机",相反,妥适处理疑难案件正是刑法教义学的优势之一;另一方面,刑法教义学的支持者在运用这种方法论的时候也存在一些误区与不足,集中体现在将法教义学内部的争论上升为不同方法论之间的争论,讨论问题并没有以中国的法律规定为基础,对中国的司法实践缺乏必要的现实关照,而尊重实定法才是刑法教义学的基石所在。  相似文献   

4.
法教义学观念的源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雷磊 《法学评论》2019,(2):42-52
从历史上看,教义学观念首先起源于古希腊医学,随后古希腊哲学和古罗马的"规则法学"继受了相关观点并予以创新。法教义学经中世纪注释法学与人文主义法学奠定雏形,并由理性自然法学说提供方法论基础。源流时期的法教义学观念保持了大体一致:在基本观念上,法教义被认为是用以表述法律的一般性规则或命题,具有权威性;在方法论上,法教义学被认为是公理演绎方法(几何学方法)构造出的概念-命题体系。这使得作为知识形态之法教义学有别于研究型思维、决疑术和论题学。澄清这一源流可以为当下的法教义学研究提供更为扎实的"历史的向度"。  相似文献   

5.
教义刑法学的价值:一种批判性法律思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政法学刊》2016,(2):98-104
教义刑法学是德国刑法学界的一个重要的刑法概念,从字面含义上来讲,刑法应当被当做一种信仰予以遵守。但是,法律是人制定的,存在人思维上的局限性。强制性、权威性并不是法律应当被信仰的理由。教义刑法学应当是理解刑法原则与规则的一种批判性的思维理念,其信仰的并不是制定法本身,而应当是一种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理性的方法。通过对教义刑法学价值的分析,有利于对教义刑法学进行更加深入地认识,将信仰法律规则转向质疑并信仰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6.
许德风 《中外法学》2013,(5):937-973
法教义学存在于法律虚无与法典万能之间,是以法律文本为依据,依照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和体系要求解释、应用及发展法律的做法。其功能是:在争议事实有多个可供选择的法律规则时,为裁判者提供可言说、可交流、可检验的规则选择与法律论证机制。尊重体系与逻辑是法教义学的基本特征,而形式推理是法教义学的基本方法。价值共识是法教义学的推理前提,也始终贯彻在法教义学的应用之中。法教义学的应用,在立法、司法与法学研究中均有体现。其中,确立基本价值共识和基础性请求权规范是法教义学形成与固定的关键;而法官解释与补充法律,包括在法律适用中进行漏洞补充(法官造法),是法教义学尤其是民法教义学持续发展的主要动力。法教义学在法学研究中也有所体现。法教义学基本理论的建构,有赖于理论法学的支持;法教义学具体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赖于比较法的经验;而法教义学的应用实效,则取决于对本土实践的准确把握与及时反馈。  相似文献   

7.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雷磊 《法学研究》2013,(1):66-86
中国学界在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主题上经历了数次范式转换,目前的代表性学说为"新三要素说"。这一学说的形成有其层层相因的发展脉络和合理性,但在理论上存在着重大缺陷,根本原因在于误识了逻辑结构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逻辑结构的性质。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学说属于法认识论,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规则的形式、静态构成及其句法功能问题。新二要素说主张法律规则由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构成,满足了逻辑学说的基本标准,解决了过往理论的缺陷,实现了与法律推理的模式相衔接这一根本目标。  相似文献   

8.
比较民法研究应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采用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对各国法制的关联项进行比较,寻求较优的问题解决方案。就研究立场而言,在宏观比较过于繁荣的中国当下,比较法的研究应更多地强调微观方面,即法教义学比较。功能主义与法教义学的结合让比较民法的研究超越了"概念法学"的局限,以司法机关的裁判或判例为研究对象,关注社会中的"活法",从而获得更真实可信的结论。当下中国,民法学人的使命应当是将"法教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结合起来,通过判例研究展开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的良性互动,促进法律的合理化发展;用点点滴滴法教义学知识的累积构建当代中国的法学和法治。  相似文献   

9.
正近年来,中国法学研究日益呈现出两种研究进路之间的竞争。以一些理论法学者为代表的社科法学倡导者,强调"不断从各个学科汲取新的知识"去"发现法律制度或具体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制约";1而以一些部门法学者尤其是民法、刑法学者为代表的法教义学倡导者,则强调以法律文本为依据,"遵循逻辑与体系的要求,以原则、规则、概念等要素制定、编纂与发展法律以及通过适当的解释规则运用和阐释法律"。2前者预测,若按照目前的法学发展趋势乐观估计,"大约30年后,法教义学研究——  相似文献   

10.
法律思维的法理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思维是人类思维方式的进步状态,它与法治相互关联,融为一体。因此有必要在法理学层面就其法律思维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然性和实然性加以考量和探讨,并从法治与法律思维关系方面,即从法的经济本源、正义和规则、程序等涉及法的价值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发现法律思维实乃法治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1.
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社科法学倡导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这与以规范文本为中心的法解释学及其新兴衍生品——法教义学——有显著的区别。近年来,随着从德国留学回国或深受德国法传统影响的学者日益增多,法教义学的研究日渐兴盛。1虽然法教义学者特别是来自部门法的法教义学者,对社科法学采取相当克制或友善的态度,"教义学的主张无意排斥其他的法学研究进路",2但是在中国法学的知识竞争格局中,社科法学者多少感受到了来自法教义学的挑战。因为相较于注重逻辑、体系构建的法教义学,社科法  相似文献   

12.
《现代法学》2014,(4):35-48
基于后果评价的法律适用是司法裁判的必要形式和具体方法,其逻辑机制在于裁决后果逆向地影响裁判依据的选择。确需改变按照既定规则的法律推理及论证结构是基于后果评价的法律适用方法应用的条件,其旨在为疑难案件司法确立正当的裁判规范。司法裁决的抽象后果或称"规范性后果"是法律适用通过后果评价而为合理裁判的可依赖后果。既定法秩序内的根据是法律适用后果评价实质衡量中具有优先性的理由,而既定法秩序外的根据以其属性和功能对后果评价的实质衡量发挥着特殊作用。  相似文献   

13.
姜涛 《法学家》2020,(2):29-44,191,192
中国法学界系统地研究法教义学之功能的专门作品目前尚很少见。研究法教义学的功能,旨在回答法教义学的服务对象问题。若其功能不明,则必然会引发立场、方法与主体性之争,导致法教义学成为一种"无底盘的游戏"。法教义学乃是法学家针对规范适用、规范评价、规范塑造展开的理论建构与知识储备,具有司法与立法两个基本面向。其中,司法面向的法教义学具有三重功能:个案的妥当性解决、案件处理之间的协同性与理清社会发展的理想。立法面向的法教义学则是通过教义分析,明确法规范中存在的矛盾之处、有违明确性原则之处或处罚漏洞等,从而促进立法改进,确保法律良善。  相似文献   

14.
法教义学中法律解释性命题的可接受性证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国龙 《北方法学》2012,6(3):103-114
法教义学研究是对实在法尤其是实在法规则进行解释和体系化的研究,法律解释性是法教义学考察的核心命题,是对规范陈述在具体案件事实当中意义的研究。法律解释性命题的有效性证立除了需要满足自我证立的融贯性要求之外,也要符合相关理性论辩规则的规制,尤其需要满足可接受性法律证立的修辞论证需要。解释性法律命题的有效性是以法律解释结果的可接受性为基础的,阿尔尼奥的法律解释证立理论正是在此探讨理路上展开的。  相似文献   

15.
王彬 《法商研究》2021,38(6):143-156
在疑案判决中,法律程序中的事实探知无法独立于对裁判后果的考量,"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尺度应该体现司法决策在准确性与效益性之间的均衡.道义论的进路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过程正当化的虚饰手段而使其沦为模糊不清的道德话语,而后果论的进路则将其作为错判风险的分配机制使之转化为可操作的证明技术.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经济学公式,错判风险的情境性考量要求证明标准的层次化表达和类型化解释,这也体现了法经济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互通之处.  相似文献   

16.
"法律保留"理论关乎民主和法治诉求的实现,随着宪政国家框架下对基本权利的认识,其转变为围绕基本权利保护而展开的权力正当性探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重要性理论"推进了一种围绕着基本权利保护但又与机构功能相符的权能分配的考量可能。但"重要性理论"的区分标准缺少清楚性和可预期性,这一致命的理论弱点,导致它最终成为了空白公式。"重要的"这个概念没能真正实现法教义学之目的,只能作为法律实践中有启发性的概念。  相似文献   

17.
李莉 《法学评论》2012,(3):128-133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仅仅意味着立法者根据我国当下状况和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对众多价值判断问题的考量结果暂时以法律的形式公布出来,立法者的"紧张"已经结束,而司法者的"紧张"则刚刚开始,与财产法的适用相比,侵权法适用中法官的能动性更大,法官经常不得不超越法律文本的束缚来处理案件,因此法官有必要遵循一定的价值考量规则,以此为指导,采用开放式的司法思维模式,以最大限度地体现侵权责任法的包容性并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正义。  相似文献   

18.
李文杰 《北方法学》2010,4(6):27-34
实证主义法学与新自然法学派博弈之论点在于法律是由单纯法律规则还是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政治道德构成的。实证主义法学在强调法律为双重规则统一体的基础上,承认包括法官造法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而以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构成除规则外,还存在原则和政治道德等因素,且主张自由裁量行为是法官在法律规定幅度内的司法行为,如超越此圭臬,就是一种法官的恣意行为、不正义行为。两者在法律构成上的长期激烈争论,旨在证成何种构成模式的法能最大效应地体现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的规范价值理念,或言之,法律应具有何种有效体系,方能消除人治状态而实现良法之治。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学》2018,(2):3-24
如何理解"可以适用习惯"?这是个应当从法教义学视角论述的话题。法教义学追求法学解释的法律规范引导、裁判效果取向和法律体系化建构,它们分别是法教义学的前提、目的和方法。以此来衡量,则"可以适用习惯"这一法律规定中的"可以"、"适用"和"习惯"等具体词汇,都应得到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宗旨的、用以维护法律和裁判严肃性的、补强法律体系及其效力的教义学解释。本着法教义学的这些宗旨,本文尝试对"可以适用习惯"这个法定内容中的具体词汇予以解释。  相似文献   

20.
童列春  王勇 《行政与法》2007,(12):126-130
商事登记制度的产生具有自发性、自觉性,商事登记规则的形成是商事交易的客观需要使然。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体系必定是社会生活事实需要的产物和制度的体现,法律规范应该是对社会经济事实客观的"映照,"而非主观的"塑造"。因此,对商事登记法律性质的解释不应是学术的,而应是经济的。后现代结构方法主张视角多元主义,克服定式化思维。突破商事登记法律行为公私法性质定式的牢笼,探求其背后的经济本性,于实务更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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