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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9 毫秒
1.
从比较法视角观察,进入刑事诉讼的行政执法证据包括行政机关正当执法获得的证据、行政机关"假借行政调查之名"获得的证据、行政机关与侦查机关"共同调查"获得的证据三种类型。为了提供必要的权利保障,在第一种类型下,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应满足一定的程序保障;在第二种类型下,审查的重点是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界限,防止行政机关"假借行政调查之名"规避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在第三种类型下,应当着重审查"共同调查"中的主导机关、调查措施、调查目的等因素。  相似文献   

2.
宋志军 《政法论丛》2016,(4):110-118
刑事诉讼法历经两次修订,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其在再审案件中适用的"从新"与"从旧"问题。厘清"程序法从新"与溯及力的关系及其内涵,可以划清刑事再审中新旧程序法的适用界限。刑事诉讼法不但对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和已决案件无溯及力,而且还应严格限制再审中"程序法从新"适用的范围。刑事再审以适用原审时的程序法为原则,即技术性的诉讼行为规范、实体性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的认定及排除等程序事项应适用"旧法";以适用再审时的程序法为例外,即管理性的程序事项、法庭审理程序事项、程序性证据规则等程序事项可适用"新法"。  相似文献   

3.
本文以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妥当性为出发点,考察和分析了关涉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价值冲突与平衡,探讨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法"与"裁量",分析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法院取证行为与当事人意愿.本文认为,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内涵的准确理解是对非法证据宽容的界限,应注意对涉及法院取证行为与当事人意愿的非法证据的不同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4.
万毅 《法律科学》2010,(4):142-153
对于诱惑侦查而言,“机会引诱”因本为合法之侦查取证行为,故其所获证据当为合法,可作为法庭审判定案之根据;但“犯意引诱”作为一种违法侦查行为,一旦成立,则应当排除其所获之全案证据。违法诱惑侦查,系国家制造犯罪,已经逾越侦查犯罪之必要程度、违反宪法对于基本人权之保障、对于公共利益之维护并无意义,因其在性质上已经属于极端严重的违法侦查行为,因此,对于违法诱惑侦查所获之证据,无论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均应一律排除。如果被告在审判中提出其遭受侦查机关违法诱惑侦查的抗辩时,类似于被告提出其遭受警方刑讯逼供的抗辩,应由检察官承担证明该阻却犯罪成立事由不存在的举证责任,且由于该事实为直接影响被告罪责之实体事实,因此,举证时应当适用严格证明法则,并应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相似文献   

5.
作为非法取证手段与作为侦讯技巧的欺骗、引诱手段在讯问目的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特定情形下情节严重的引诱、欺骗应当纳入排除非法证据的考量视野,以该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适用裁量排除原则,在具体裁量时应首先确保符合自白任意原则,不得伪造证据、不得突破法律底线,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伤及人伦。  相似文献   

6.
站在法教义学的立场上,《刑事诉讼法》第52条相关规范文本的演变、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的引入以及司法实践的经验均表明排除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口供的主要目的已经由防止口供虚假转变为保障口供自愿。威胁、引诱、欺骗取供行为构造的核心是对被讯问人供述自愿性的破坏,可鉴于此类取供行为的特殊性以及与正常讯问策略的相似性,相应口供的排除应符合“破坏供述自愿性——行为达到特定严重程度或者可能导致口供虚假”这一双阶层标准为宜。此类违法口供达到排除标准后,可类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6条将其排除。证据取得禁止与证据使用禁止的关系为取供违法与口供排除的逻辑关联提供了理论参照。综上,排除目的、行为构造、排除标准与排除方法共同构建出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取供排除规则的教义学。  相似文献   

7.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本质区别是,组织卖淫罪的行为必须是经营管理行为;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界限要看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在经营商业性性交易的过程中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未参与经营活动且不是给组织卖淫者提供便利的人在经营者经营商业性性交易的过程中,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只能认定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相似文献   

8.
“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法理研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万毅 《证据科学》2011,19(6):657-666
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反映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操作中需注意概念、效力、标准、程序四个重要的技术问题。非法证据是以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实践中要注意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切勿将非法证据误判作瑕疵证据。就效力而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射程"应当及于侦查前程序。就判断标准来讲,除典型的刑讯逼供行为之外,疲劳审讯也应当纳入"等"字所指范畴予以禁止,而突破社会基本道德底限的威胁、引诱、欺骗性取证也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程序上审查非法证据,应当坚持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控方承担证明证据取得具有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被告方仅承担"争点形成责任",同时控方应当举证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相似文献   

9.
赵信会 《法学论坛》2020,(1):143-151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禁止自证其罪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提出上的自由裁量权,证明妨碍规制制度则限制特定的证据处分行为。划定两者之界限须考量证据处分行为的类型,有些为禁止自证原则覆盖,有些则属证明妨碍行为。对于刑事证明妨碍并非绝对不能适用证明妨碍推定之方法。同时根据追诉事实与证明妨碍事实二元化、差异化之设想,可同时采其他制裁方法。  相似文献   

10.
再论证据的种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律关于八种证据的规定存在证据观混杂、类和种混杂、科技用语与证据学用语混杂等问题,特别是证据观混杂对证据学有全局性的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划清三条界限:一是实体过程同程序过程的界限;二是证据同证据资料的界限;三是证据同证明的界限。划清三条界限后即可看清,实质证据观是正确的,形式证据观是错误的。证据只有三种,即:物证、书证、人证。古今中外均不存在第四种证据。  相似文献   

1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操作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有一些程序问题需要解决。就其适用范围而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适用于"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而不适用于"私人的违法取证行为",但对于私人采用极端反人性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适用于"非法证据"而不适用于"瑕疵证据","瑕疵证据"可以经由补正而继续使用,而"非法证据"则应当彻底排除,而且这里所谓的"排除",指的是彻底意义上之排除,即,一经排除则不得再次采用;对于口供而言,不仅排除该证据,而且排除该证据源,即不仅排除该口供本身,而且排除口供这一证据类型。  相似文献   

12.
韩森茂  任铿 《法制与社会》2011,(18):110-111
我国法律将欺骗、威胁、引诱规定为非法讯问方式,新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更是对由此取得的言词证据进行排除。但一刀切的做法明显不符合侦讯活动的本质,理应区别对待。本文考虑由五个原则性要求来区分讯问谋略的界限。以期规范讯问手段。  相似文献   

13.
"诱惑性行政调查"是行政法学为描述"钓鱼执法"类行为而构造出的一个符合基础术语特征的概念。诱惑性行政调查作为最有可能被滥用的行政活动之一,理应对其加以防御。但诱惑性行政调查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可以弥补常规调查手段的不足,故其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综合衡量之,在一定限度内使用这种调查手段应当被"允许与认同"。并且诱惑性行政调查与诱惑侦查在法律原理上是相通的,借鉴有代表性的美日两国的诱惑侦查理论,对于认识诱惑性行政调查的合法性界限大有裨益。可以说,美日两国的诱惑性侦查之合法性判定基准都糅合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应该先以"主观标准"审查被调查人的主观意图,再以"客观标准"审查执法人员的行为限度的方法来框定我国诱惑性行政调查的合法性界限。进而,诱惑性行政调查的适用范围应该限于常规行政调查手段难以实现行政目标并且危害性较大的案件,诱惑性行政调查的适用类型也仅限于"机会提供型"。  相似文献   

14.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而是一种证据固定方式;应赋予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享有查阅、复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权利;通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判断在审讯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的标准应以是否严重危害社会公德与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意志自由.  相似文献   

15.
王天民 《政法论坛》2021,(2):103-117
对4322件毒品犯罪案例的统计分析发现,在特情介入方面,我国各省份的认定比例、控辩审三方的认定态度以及特情的身份来源都呈现多样性,特情参与的案件以零包贩毒为主,内心常因被动且多有引诱行为,被告人适用重刑判决较为少见。反映在实务中则表现为特情的选择条件过于宽泛、案件范围背离规范、启动缺乏证据前提、过度介入以及监控失范等问题。就改革思路而言,我国需要对特情的物建制度、适用情形、证据前提、介入程度与后果、监督与对抗程序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潘锦毅 《法制与社会》2012,(28):234-235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与惩罚犯罪不存在排斥,但其倡导的保障人权理念及过于严格的排除规则会对打击犯罪造成不利影响,为避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间的失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设立一些例外情形,如毒树之果的例外、调查对象对意的例外、威胁、欺骗、引诱也不应一律排除.  相似文献   

17.
在“警察圈套”的司法审查标准问题上,美国联邦法院判例及学术界有“主观审查标准”与“客观审查标准”之争.从保护被引诱人人权角度看,两种审查标准均有可能造成人权保护中的法律漏洞,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审查可以对之进行相应的弥补.根据科斯的经济理论,通过立法确定被引诱人的基本人权,降低交易成本,以使“第二方监督”产生实效,能够更有效地防范侦查机关滥用诱惑侦查权,也更实际可行.对被引诱人的初始权利的立法界定以及降低其维权成本,可以看作是吓阻警方违法侦查以解决警察圈套问题的关键.如果被引诱人系事前无犯罪倾向者,根据正当程序原则,国家机关可能因此丧失公诉权.即使被引诱人具有事前犯罪倾向,也应当允许法院对警方恶劣的引诱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在量刑幅度上保护被引诱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吓阻警察的诱捕侦查行为,通过减轻被引诱人的证明责任以及限制犯罪前科证据的使用,能够更有效地保护被引诱人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18.
从李庄案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法条关系的角度以及现实适用来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职业歧视的结果。现实中所出现的一些判例固然可能是罪名本身的问题,但是也可能是对于罪名理解偏差所致。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之所以是结果犯,既是因为其犯罪对象即刑事证据具有特殊性,又是因为该罪与其他伪造犯罪的不同性在于其他伪造犯罪的伪造行为与欺骗行为是可以分开的,刑法惩罚本罪行为的重心是诈骗行为,在证据尚未提交和审查的前提下,不构成完整意义上的证据。纯粹的引诱和谋划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行为不属于犯罪完成形态,有时甚至可能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在罪名设计不尽合理的情形下,在概念具有不确定性的时候,应本着有利于罪刑法定所隐含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理念作出解释。只有这样,才能够将罪名的不合理性限制在最低限度。  相似文献   

19.
为了使制售假药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罚能够准确适用,实现司法公正,应当反思制售假药行为相关处罚的立法规范。假药罪变为行为犯,意味着只要有行为就要入罪。制售假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天壤之别,即便其行为全部入罪,也不应该一律适用刑罚,而应当区分情节分别适用行政处罚与刑罚。假药罪变为行为犯后,其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完全重合,一般违法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空间,与犯罪行为的立法界限消失,所对应的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不清。立法没有区分制售假药之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自有其根据,通过定量研究在司法中寻求界分或许更为妥当。依循《刑法》第37条之规定,设定制售假药之"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符合该标准的独立适用行政处罚;反之,并合适用刑罚与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20.
付强 《法制与社会》2014,(5):280-281,294
何为嫖娼行为?日常生活中的通常理解和法律意义上的现时界限有一定的差别。嫖娼行为可能给嫖娼者带来法律上的问题,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嫖娼行为可能成立诈骗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受贿罪等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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