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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的内涵和性质是正确界定非行政许可在实践中严格规范其运行的基础性问题.行政审批问题具有的复杂性以及行政机关认识能力存在的局限性是导致“非行政许可”内涵难以界定的主要原因.从行政许可的特征及其与非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关系入手在逻辑上分析可知:非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准予从事除“特定活动”以外的活动,或根据其他机关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申请,准予其从事一定的活动.非行政许可中的外部行政行为具有验证性和确认性,内部行政行为具有权力和职能的分配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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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贪污腐败有规律可循,“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反腐败“铁律”。尽管以制约权力为己任的《行政许可法》在中国已经颁布实施,但只要行政许可的程序没有公开化、规范化,手里掌控着行政审批大权的部委司局长们就一再上演着“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的故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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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非行政许可审批”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在一定意义上具体发展了政府法治,同时也发展了“非行政许可审批”这项长期为学界忽视的制度。然而实践中,非行政许可审批范畴的不确定、程序的不规范、责任的不明确等问题却在一定程度上消蚀着《行政许可法》的制度力量,甚至成为行政许可制度的掣肘性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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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存在许多弊端,行政许可领域的腐败问题不容忽视:有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权混乱,几乎一讲行政管理就要审批,审批过多过滥;有的对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限制,权力与利益挂钩,以权谋利的现象比较突出;有的权力运作不透明,权力运行过程缺乏应有的监督,为一些不法分子贪赃枉法、搞幕后交易提供了条件;还有的在管理方式上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无形中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方便。《行政许可法》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作为出发点,既注重从根本上、制度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又体现出政府管理理念正从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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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由于缺乏相关法规的完善,加之审批收费所牵涉到的部门利益问题,其管理之混乱,一向都是社会公众投诉的“大户”,收缩行政许可范围的声音,也此起彼伏,但笔者认为,管好审批机关“一把手”的“一支笔”,同样迫在眉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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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作为深化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但事实上,目前各级政府推出的所谓"权力清单"主要是政府的行政审批清单,旨在规范政府的行政审批行为,但不论学界还是各级政府都存在对"权力清单"的误读,把行政审批清单作为"权力清单",把行政权简单化为行政审批权。行政职权是行政权力的具体化,"权力清单"是对行政职权运行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应理性看待行政职权与行政权力的关系,从法理上厘清行政权力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权力的制约机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法治路径,明确"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三个清单的法治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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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求人”背后是权力影响资源配置、精简行政审批等严肃的改革议题。如果政府和社会各安其位,权力得约束,权利皆平等,相信就可告别“中国式求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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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6,(6)
按照现行法的规定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具有决定性影响,背后的逻辑无非是在行政审批的制度框架内权力或者权力的执掌者可以凌驾于合同主体自由意志之上成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决定性力量。这不仅带来了理论上的矛盾与纷争,也给审判实践带来了困扰。对需经审批的合同进行类型化区分,并对现行法规范进行理性反思,不难得出结论: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就以国有资产为标的合同而言,审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审批,而是国家所有权的终极行使;就非以国有资产为标的合同而言,决定其效力的只能是私法自有规则体系的内在规定和基本逻辑,而绝不是公权力的审批。公权力存在的全部意义是将有损国家经济主权、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等合同拒之于经济领域之外。未来民法典应当删除类似于《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以将合同的效力真正绝缘于行政审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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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之地方立法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许可法》只是规范和控制行政许可的阶段性成果,地方立法则是规范和控制行政许可滥用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许可“双刃剑”的特性,地方立法关于行政许可的现状及审批制度遗留下来的种种问题决定了地方立法控制的必要性。地方立法控制行政许可有权力的制约性作为理论基础,有法律的相关规定作为制度基础,有地方立法的特殊性作为现实基础。地方立法控制行政许可的方式有,对设定行政许可权范围进行限制,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对行政许可设定进行监督,对行政许可行使进行监督以及跟进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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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烟台市政府决定分四个阶段在全市建立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于12月底前全面完成。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10类,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努力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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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是我国实施简政放权最直接、最透明的新政措施之一。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之中,应厘清其与市场的关系,定其位,明其权,规其责,束其手,这也是我国现今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此,建议制定权力清单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范相关内容,明确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的措施,规定政府行政审批权限、程序和时限等内容。政府有形之手调控市场,应该严格遵守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规则,坚持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树立服务市场新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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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察》2008,(7):F0003-F0003
深圳市监察局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将信息技术引入行政监察工作,运用网络技术逐步实现对施政行为实施全程监控,相继建成“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电子监管系统”、“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督系统”、“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系统”,并将四个系统整合成为“深圳市行政电子监察评价中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了对全市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全程监控;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电子监管系统实现了对政府和社会投资的所有重大项目审批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管,起到规范审批、优化审批,服务审批的作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督系统通过构建数据交换和管理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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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制度指的是基于政府权力透明的一项简政放权的重大举措。它的目的在于提升行政效率、简化政府行政程序,理顺部门审批职责、归并交叉重复审批事项、区分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事项,将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相对分离。在充分体现行政权力改革的同时,优化政府行政权力,达到廉政的目标。本文旨在通过研究"权力清单"制度、权力腐败以及政府改革问题等内容,对我国目前各地区紧密开展的"权力清单"制度建设提供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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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网上审批,对保留下来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流程优化,编制软件程序,实行网上办理,用无情的"电脑"管住有情的"人脑"。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为了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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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的权力性——比较法和社会学意义上的考察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观点认为,行政指导是一种非权力行为,这一定论形成的深层次原因是日本法学从德国继受而来的分析法学传统。但通过社会实证分析,就会发现“事实上的强制力”和“给予好处”等保障机制使行政指导至少在一定范围内带有权力色彩,这也正是各国特别是日本加强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的认识论基础。“非权力行为”的定性与高强度法律控制之间出现的悖论导源于两种方法论基础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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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的角度讲,行政审批通常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是指行政机关通过颁发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为某种行为的资格。行政审批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进行公共管理的重要方式,客观地讲只要存在资源的稀缺性,行政审批就不可或缺,合法有效的行政审批行为在客观上有利于政府加强宏观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应当正确处理好行政审批与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使行政审批做到既不要缺位也不要越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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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相关概念的模糊性,导致非行政许可审批乱象丛生。以丽水市为例,一些行政许可被错误地归入非行政许可审批,而一些不应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象的行政行为,也被纳入其中。分析乱象的成因,首先是行政许可被有意无意地划归为非许可审批,其次是由于行政审批概念的摇摆不定,但是更深层的原因,应当是人们对行政审批改革赋予了比既定目标更高的期望。非许可审批外延的泛滥,导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同时存在被高估和低估的可能。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在于调整行政审批改革的目标,并对改革对象进行合理分类,精细管理,避免改革变成一场数字游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