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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行政裁判所通过调整以适用英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彰显行政裁判所的制度优势,特别是2007年《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颁布后,英国行政裁判所在性质、组织、管辖、程序以及监督机关等方面具有更加突出的特点。英国行政裁判所经验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具有借鉴意义,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修改需要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变化的需求,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保障行政复议组织独立性和裁决公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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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Sheng-li 《河北法学》2012,30(5)
英国行政裁判所通过调整以适用英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彰显行政裁判所的制度优势,特别是2007年《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颁布后,英国行政裁判所在性质、组织、管辖、程序以及监督机关等方面具有更加突出的特点.英国行政裁判所经验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具有借鉴意义,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修改需要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变化的需求,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保障行政复议组织独立性和裁决公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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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动向是改革行政裁判所制度。作为英国宪政改革大背景下的具体产物,2007年《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对行政裁判所的性质和定位、组成和结构、程序规则、裁决、上诉机制、裁决的监督和救济等都作了重大调整。这些做法对我国行政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参考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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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裁判所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其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有效地保证了行政裁决的公正。本文针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机构非独立的行政机构这一现状,认为学习和借鉴英国的裁判所制度,从而建立适合我国的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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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不断深入发展,行政争议无论是数量还是涉及的领域均不断扩张。如何实质性地解决行政争议和实现行政正义,成为各国行政法重点关注的课题。英国行政法自创始以来,就一直围绕裁判所的定位展开改革,特别是提出的争议解决的适当性原则值得关注。目前,英国裁判所朝着司法化的改革方向不断前进,为缓解法院压力带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过于强调司法化导致裁判所丧失了之前较法院系统所具有的优势,近年来立法与行政机关又开始关注行政复议机制的运用。争议解决的适当性原则关注争议性质与方式的互动,对中国行政争议解决方面的立法和实践具有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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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由于英国历史上的特殊原因,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是通过治安法院,后来则由普通法院进行的,因而,行政案件交由普通法院审理则理所当然。行政裁判所建立后,大多数行政案件转归裁判所审理,许多成文法都有排斥普通法院管辖的规定,即成文法规定某种行政裁决是终审裁决。例如:1950年的国外补偿金法规定补偿金委员会的决定不受任何法院审查。(见《英国行政法》第20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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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世纪 70年代以来 ,澳大利亚新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行政裁判所制度。《行政上诉裁判所法》主要包括裁判所的组成和结构、申请、可以接受的审查、管辖、审查、裁决、对裁决的司法审查、裁判所对政策的态度等。这些做法对我国行政法制度的完善具有参考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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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制度源于法国、德国。逐渐形成了完善的行政审判制度,由于实效效果较为理想,西方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也都纷纷效仿法。英美法系国家也有向大陆法系学习之意,建立了行政裁判所(英国)和独立管理机构(美国)。分析建立行政法院的理论支撑和现实条件,结合我国目前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不完善、解决效益不高等情形,部分学者也主张建立行政法院制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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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继受了德国等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理论,在制度上,在明治宪法下制定的行政裁判法,并创设了大陆法系式的行政裁判所及行政裁判制度。二战后,日本颁布了新的日本国宪法,废除了明治时期设立的行政裁判所与行政裁判制度,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收归普通法院所有,为此在1947年制定了过渡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应急措施法,此后在1948年又制定了行政事件诉讼特例法,并在1962年制定了现行的行政事件诉讼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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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成为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复议法》颁布10余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成绩斐然,但是通过与英国的行政裁判所、美国的行政法法官、法国和德国的行政法院、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等域外的与行政复议功能近似制度的比较可以发现,我国行政复议的优势和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制、制度上的优势,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使行政复议成为解决我国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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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澳大利亚法学界将澳自七十年代以来制定的一系列调整现代行政关系,反映现代行政权力行使民主化、科学化趋势的法律及在实施中形成的相应法律机制称为“新行政法”(New ad-ministraivelaw)。“新行政法”的主要代表性法律有:1975年行政上诉裁判所法(AATA)、1976年督察专员法(OA)、1977年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ADA)、1982年情报自由法(FIA)以及1988年隐私权法(PA)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澳建立在英国普通法基础上的旧行政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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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条款: 第一部分 序 言 1.简称 2.生效 3.解释 第二部分 行政上诉裁判所的建立 4.裁判所的建立 5.裁判所成员的任命 6.任职资格 7.任期 7A.任期的延长 9.代理的任命 10.授权 11.就职宣誓 12.兼职 13.休假 14.退休 15.裁判所成员的利益关系告知 16.辞职 第三部分 上诉裁判所的组织 17.机构 18.事务安排 19.案件的审理 19A.裁判所职权的行使 20.特定情况下裁判庭的重组 20A.法律问题 21.裁判主持人 22.裁判庭成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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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日本明治宪法时代(1898年~1947年)国家赔偿责任的状况对由于违法的行政作用而产生的国家和公共团体的损害赔偿责任,明治宪法未作规定。当时的行政裁判法第16条明确规定:"行政裁判所不受理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当时的国家赔偿责任案件,只有在适用民法的有关不法行为责任的规定情况下,例如在关于雇主的责任(民法第717条)的规定的情况下,才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普通裁判所进行管辖。行政作用根据其性质,可以划分为权力作用和非权力作用,这种划分成为是否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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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0年3月7日至11日,第十届最高行政法院国际协会大会在澳大利亚悉尼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是行政法院和行政裁判所对政府行政决定的审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团参加了会议,并提交了《中国法院对政府决定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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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稿,对于行政法上所谓的行政危险防止责任,从行政权限的不作为和被害者之间的关系在什么样的情形下被国家赔偿法评价为违法这样的观点出发,以最高裁判所诉讼的四个判例和案件(后面所记载的)作为材料,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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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裁判所即日本的法院,检察厅即检察院。一、裁判所现在的日本裁判所是根据一九四七年五月三日通过的《裁判所法》设置的。裁判所是日本的审判机关。除日本国宪法有特别规定外,裁判所可裁判一切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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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包括普通法和制定法两类。在普通法上,行政说明理由制度还未成为一项普遍承认的原则,但是法院也有条件地承认其存在。在制定法上,澳大利亚的《司法审查法》和《裁判所法》对行政说明理由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内容主要涉及两类:第一,提出行政说明理由申请需要具备三个实质性要件;第二,申请人必须遵守的程序要求。我国可以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