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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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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一九四九年律师法的制定 1946年,日本在投降后的一片混乱之中,公布了新宪法。新宪法为日本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奠定了基础,特别是新宪法挂出了“司法独立”的招牌,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裁判所及依法律规定而设置的下级裁判所”,并且标榜什么“保障基本人权”,保证法官作出“公正无私的判决”等等。因而基于新宪法,日本制定了裁判所法与检察厅法。尽管早在战后与制定新宪法过程并行,日本律师们已掀起了以律师自治为中心课题的修改律师法运动,但是,日本司法省为了放宽追究战争责任和保存战前干部,关于修改律师法的意见,特别是对于律师自治  相似文献   

2.
二、检察厅日本的检察厅相当于我国的检察院。它是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机关。现在日本的检察厅是根据一九四七年公布的日本《检察厅法》设置的。 (一) 检察厅的设置和检察官的任免。 1、检察厅的设置。日本的检察厅分为四级。即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区检察厅。检察厅系统分别与裁判所系统相对应。  相似文献   

3.
2004年8月30日,日本最高裁判所(即法院)宣告:无法采用三井住友信托银行的主张,继续维持东京高等裁判所做出的判断(即判决)。这个判断意味着三菱东京金融集团同日联金融集团之间全面经营合并的计划得以顺利实现,而住友信托银行同日联金融集团的合并谈判彻底“流产”,同时还表明整个日本金融市场,乃至世界金融市场的格局将重新划分。 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金融纷争,这在日本金融史上尚属首次。无论这场纷争的最终结果如何,世界上最大的金融集团都将在日本诞生。它的横空出世引起日本金融界甚至国际金融界的深切的关注。  相似文献   

4.
2010年5月26日至6月2日,受日本政府邀请,由法、检两家组成的中国青年代表团司法分团访问了日本,我有幸参加了本次访问。访日期间,我们拜会了日本的国会、最高裁判所、法务省、最高检察厅、律师联合会、联合国远东防止犯罪研究所以及神户地方裁判所、爱知学院大学法学院、兵库县警察本部等多个与司法相关的部门,  相似文献   

5.
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继受了德国等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理论,在制度上,在明治宪法下制定的行政裁判法,并创设了大陆法系式的行政裁判所及行政裁判制度。二战后,日本颁布了新的日本国宪法,废除了明治时期设立的行政裁判所与行政裁判制度,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收归普通法院所有,为此在1947年制定了过渡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应急措施法,此后在1948年又制定了行政事件诉讼特例法,并在1962年制定了现行的行政事件诉讼法。  相似文献   

6.
日本检察官的权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872年,日本引进了近代检察制度,1922年建立了受德国法律影响的检察制度,在裁判所中设立检事局,赋予检事局内的检察官以侦察权和提起公诉的权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新宪法的制定,1947年日本制定了《检察厅法》,明确规定检察官有侦察权。1948年制定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自此,源于大陆法系,又受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影响的日本检察制度确立。日本检察厅与裁判所是相对应的。最高检察厅1个,高等检察厅8个,地方检察厅50个,区检察厅405个。日本检察厅中,有1200名检事,900名副检事,9000名检察事…  相似文献   

7.
通过特别法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为多数国家之立法通例。如英国《道路交通法》第149条、日本《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16条第1款、德国《汽车保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第3条第1款。其宗旨都是为了切实的保护被害人。但是,日本的最高裁判所将其解释为直接请求权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辅助手段,从依存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以及存在的立场出发,推导出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直接请求权也消灭的结论,那么最高裁判所的判决有轻视《保险法》保护被害人的目的之嫌。  相似文献   

8.
张胜利 《河北法学》2012,(5):185-189
英国行政裁判所通过调整以适用英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彰显行政裁判所的制度优势,特别是2007年《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颁布后,英国行政裁判所在性质、组织、管辖、程序以及监督机关等方面具有更加突出的特点。英国行政裁判所经验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具有借鉴意义,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修改需要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变化的需求,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保障行政复议组织独立性和裁决公正性。  相似文献   

9.
<正> 根据日本1978年司法统计年报统计数字,在达一年间,日本地方裁判所宣判的判决,共有65,472人,其中宣判无罪的,只有143人,无罪率为0.22%;简易裁判所宣判的判决共有18,867人,其中宣判无罪的,只有98人,无罪率为0.52%。  相似文献   

10.
澳大利亚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世纪 70年代以来 ,澳大利亚新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行政裁判所制度。《行政上诉裁判所法》主要包括裁判所的组成和结构、申请、可以接受的审查、管辖、审查、裁决、对裁决的司法审查、裁判所对政策的态度等。这些做法对我国行政法制度的完善具有参考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1.
澳大利亚1989年首都辖区行政上诉裁判所法 第四部分 裁判所对决定的复审  相似文献   

12.
英国行政裁判所通过调整以适用英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彰显行政裁判所的制度优势,特别是2007年《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颁布后,英国行政裁判所在性质、组织、管辖、程序以及监督机关等方面具有更加突出的特点.英国行政裁判所经验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具有借鉴意义,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修改需要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变化的需求,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保障行政复议组织独立性和裁决公正性.  相似文献   

13.
一、英国由于英国历史上的特殊原因,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是通过治安法院,后来则由普通法院进行的,因而,行政案件交由普通法院审理则理所当然。行政裁判所建立后,大多数行政案件转归裁判所审理,许多成文法都有排斥普通法院管辖的规定,即成文法规定某种行政裁决是终审裁决。例如:1950年的国外补偿金法规定补偿金委员会的决定不受任何法院审查。(见《英国行政法》第207  相似文献   

14.
梁熙艳 《知识产权》2005,15(4):58-63
日本,在其近100年的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历史中,对审理侵权的法院(裁判所)是否可以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判断这一问题,耗费了很长的时间,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摸索出了一些解决该问题的学说,但因各有利弊,一直没有形成定论.在此背景下,日本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庭,于2000年4月11日做出了"Kilby第275号专利上告审判决",该判决采用了权利滥用学说并将权利滥用的成立要件适当放宽,这样审理侵权的裁判所不必等待特许厅的无效审决生效,即可做出实质上视专利权为相对无效(在当事人之间)的判决,从而确立了一个可迅速做出是否构成侵权判断的途径.该判决在日本专利裁判界引起了强大的反响和关注.而且,它也给日本的专利侵权诉讼模式带来了新的变化,并促成了自2005年4月1日起成立一个作为东京高等裁判所的一个支部的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的立法上的改革.  相似文献   

15.
一、报告的目的与范围1.日本国宪法规定:“最高裁判所是拥有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或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裁判所。”根据此规定,战后我国的裁判所享有极大权限的司法审查权(即违宪立法审查权)。并且审查权的对象是所有的国家行为(法律、命令、规则或处分),即使未在宪法81条中明确规定的也可以  相似文献   

16.
1908年,日本颁布了《日本公证人法》,同时废除了1886年的《日本公证人规则》。此后又陆续颁布了《日本公证人法施行细则》、《日本公证人定员规则》、《日本公证人手续费规则》、《日本公证人审查会令》,《日本公证人身份保证金令》等法令。日本现有公证人485名,公证人由法务大臣任命。根据《日本公证人法》的规定,公证人的主要条件是:一、成年的日本国民,经资试合格,并在实地进行公证人见习满6个月以上者;二、民事裁判官(不包括简易裁判所的裁判官)、检察官(副检察官除外)或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可不经考试及实习而充当公证  相似文献   

17.
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动向是改革行政裁判所制度。作为英国宪政改革大背景下的具体产物,2007年《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对行政裁判所的性质和定位、组成和结构、程序规则、裁决、上诉机制、裁决的监督和救济等都作了重大调整。这些做法对我国行政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参考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8.
<正> 应日本关西日中法律交流协会的邀请,王仲方同志率领的中国法学会代表团于1984年4月3日至13日访问了日本。代表团在访日期间,广泛地接触了日本的律师、法学教授、法学研究工作者、妇女活动家和企业家;分别拜会了最高裁判所、法务省、国会法务委员会的有关领导人;访问了大阪、京都、奈良、神户、广岛和东京等城市;参观了各地的裁判所、检察厅、大学法学部和律师事务所。所到之处都受到热烈、隆重的欢迎与款待,受到日本法律界的  相似文献   

19.
<正> 今年六月,我随中国法律工作者代表团对日本进行了为期十天的访问。访问期间,我们拜会了日本法务省、最高裁判所、最高检察厅的负责官员,访问了日本辩护士连合会、日本公证人连合会、司法研修所、东京大学法学部、东京家庭裁判所、多摩少年院、远东犯罪问题防治研究所,旁听了刑事审判,并和东京、大阪、京都、名古屋等地的法律界人士进行了广泛的接触。每到一处,都受到日本朋友的热烈欢迎。十天时间,要想了解一同的法律制度,那是太短了,即有见闻,也不免浮光掠影。现仅就这次短期访问感受最深的几点写成这篇短文:  相似文献   

20.
<正> 一、日本明治宪法时代(1898年~1947年)国家赔偿责任的状况对由于违法的行政作用而产生的国家和公共团体的损害赔偿责任,明治宪法未作规定。当时的行政裁判法第16条明确规定:"行政裁判所不受理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当时的国家赔偿责任案件,只有在适用民法的有关不法行为责任的规定情况下,例如在关于雇主的责任(民法第717条)的规定的情况下,才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普通裁判所进行管辖。行政作用根据其性质,可以划分为权力作用和非权力作用,这种划分成为是否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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