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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权利政治是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通过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权力分立来限制国家权力,通过法治来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的现代政治.本文试图按照从霍布斯到福柯的理论线索,揭示权利政治从18世纪到20世纪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内在矛盾、名实纠葛以及遭遇到的流变.本文认为,现代社会中与个人权利发展相伴随的国家权力增长需要引起重视,在通过法律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寻求权利实现的社会途径.  相似文献   

2.
本文认为构建中国民法的社会基础不仅仅在于对政治国家权力的制约,在私域社会张扬权利更是不能忽视的课题。本文在阐明市民社会和民法的特性及二者间的关系,中国传统私域社会——乡土社会特征的基础上,指出中国私域社会之于市民社会的差距,进而得出本文的结论:实现从乡土社会到市民社会的彻底转变,是构建中国民法社会基础的重大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3.
市民社会概念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马克思对这个概念的最初使用来自于黑格尔,并对黑格尔的原有内涵进行了重新的定义.而作为后来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重要代表葛兰西又赋予这一概念新的内涵.本文比较了马克思与葛兰西对市民社会的不同观点,主要从市民社会的概念界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市民社会在社会总体结构中的地位、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消亡等方面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4.
本文通过对古代中国的家族和西方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对比分析,认为,中国要拥有属于自己的私法体系,就必须抓住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机遇,形成一个强大的自治团体,培育我们的市民社会,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相似文献   

5.
社会契约的“订立”旨在使人类摆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作为国家“存在原理”,社会契约主旨是解决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其终极关怀是人民的福祉——保障安全、自由、财富和尊严等。但这些可欲的价值的实现须符合一种正义的原则和道德要求:平等对待和惠及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社会合作体系中的每一个立约者。平等、互惠构成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基础和道德义务,也是社会契约和社会秩序的实现条件。在这一意义上,不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契约目的就不能达到,政府合法性就被质疑。弱势群体保护需要对社会契约进行动态完善——创新保护模式、着力后续调整、突出经济权利、建立诉讼制衡机制、高扬人本立约观。  相似文献   

6.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并立的矛盾发展,构成了西方国家法治的基础和根据。宪法正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不断斗争发展的产物,它使权力和权利都服从于普遍有效的良法规则,从而实现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从市民社会理论角度分析和审视宪法发展的深层历史脉络和渊源,我们发现:宪法主要是社会法或社会根本法。基于对宪法性质社会法的界定,以市民社会的建构驱动中国诸多制度性的宪法保障,明确国家权力行使的根据、范围、界限。  相似文献   

7.
邓建宏  易谨 《时代法学》2009,7(3):41-45
公共财政不仅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而从事的一种经济收支活动,而且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国家和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张力。从宪政视角考察其法律特征,民主性是公共财政的逻辑起点,法治性是其形式要求,公共性是其终极价值。  相似文献   

8.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和界限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和互动发展 ,奠定了法治运行的基础 ,即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冲突与协调导致了法律至上 ;多元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分享与制衡提供了权利保障 ;市民社会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与整合衍生了理性规则秩序 ;具有自由理性精神的公民意识构成了法治的非制度化要素。中国要真正走向法治 ,就必须重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确立多元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和良法之治 ,并实现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回应与契合。  相似文献   

9.
国家与社会:法哲学研究范式的批判与重建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本文在分析了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三种典型的理论范式的基础上 ,理性分析了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分离和二元对立的关系范式的社会机理 ,探讨了这一近代法哲学分析范式在当代中国的适用性问题 ,并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出发 ,提出应当重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析范式 ,建立我国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机制 ,并将这种互动机制作为法治生成的真正的社会基础 ,实现我国市民社会的相对独立和自治、国家权力的科学配置和监控、国家与社会关系之法治整合。  相似文献   

10.
多元的社会,它的主体包括个人与国家。本文指出市民社会、公民个人与国家机关之间展开博弈,实质上是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实际上也是二者不断寻求最佳配置的过程,即博弈均衡过程。  相似文献   

11.
透过人情看中国的熟人社会和市民社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熟人社会,而人情是熟人社会最大的特点。中国今天正在进行法治建设进程,法治社会是典型的市民社会。那么中国社会该如何看待和协调人情关系,就成了一个问题。本文从人情关系出发,讨论了中国熟人社会向市民社会过渡的一系列关系和价值分析,并试图为中国的市民社会建设指引一条途径。  相似文献   

12.
《民法通则》中以“公民 (自然人 )”来表述民事主体 ,引起作者的研究兴趣。本文认为在西方语境中 ,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的现实基础是市民社会中的市民。西方社会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认识市民 :自然状态中自然人享有自然权利 ,自然人带着这些权利步入市民社会 ,国家只是为了保障个人权利而存在。所以 ,在民法用“自然人”表述民事主体蕴涵着天赋人权的价值理念。我国清末以来 ,移植西方民法 ,曾使用自然人一词。但是 1 949年建国以后 ,中国民法以“公民”来表述民事主体 ,直至《民法通则》中再次出现自然人。这一过程是如何进行的 ?我国民法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哪些变化 ?笔者将借鉴语言哲学的研究成果来说明。  相似文献   

13.
陈曦 《法制与社会》2010,(34):384-384
市民社会长期以来被一些政治学者加以论述,其论述主要从社会契约角度出发。随着法律思想的普及,人们更多地从法学角度来解读市民社会,这一角度更多的是从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出发。本文首先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进行简要梳理,在此基础上浅谈民法与市民社会两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根源在于其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和互动发展,即在国家重建和市民社会自由化运动过程中,权力和权利的界分与冲突导致了法律秩序的生成,而市民社会精神的张扬则推动了法律形式化运动.在走向现代法治的进程中,由于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潜在差异,出现了"社会优位型"和"国家优位型"两种法治模式,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与"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新变化,西方法治也由分殊走向了趋同,并出现了法律传统的危机和超越倾向.中国要走向法治,就必须重构国家和社会关系,确立多元社会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和良法之治,并实现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回应与契合.  相似文献   

15.
<正> 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伴随着经济、政治领域改革的深化和拓展,社会自治领域的日益壮大,长期形成的国家社会高度统一的模式正趋于解体,传统的国家社会一元化结构将经历一次历史性的变迁。这昭示着一个事实和一种趋势:一个现代意义上的中国市民社会正在冲破重重障碍而顽强地发育、成长乃至崛起。中国市民社会与其说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毋宁说是一个正在孕育、生长着的活生生的现实。 从法理学的角度着,私法与市民社会有着一种天然的内在亲和关系。市民社会的形成过程,其实就是私法文化孕育——成熟——发达的过程,也是私法价值的实现和私法精神的圣诞过程。因而,本文拟从法学的视角对市民社会作一番尝试性的透视,或许能同时为中国法治之路拓一脉新思路。  相似文献   

16.
谢平 《法制与社会》2011,(32):296-296
在中国"个人权利"传统是几乎没有的,而这却是民法精神的内核,很显然没有个人的权利自主性,就无法形成社会整体的自主性和行动性,也就不会产生象西方国家那样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正的博弈规则。  相似文献   

17.
民法之学:关于权利的学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易继明 《法学》2004,(4):30-35
民法之学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它以权利作为理解市民生活的出发点 ,并通过构筑权利分类体系和具体适用规则来把握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尊重与维护公民个人的“权利情感”关系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这一点在当前中国尤为重要。因此 ,民法之学其实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关于权利的学问。  相似文献   

18.
彭中礼 《时代法学》2008,6(3):40-48
社群主义是在批判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的基础上蓬勃发展起来的。社群主义对罗尔斯正义论的逻辑起点、价值取向和终极目的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批判。在逻辑起点上,罗尔斯建立起了个人——社群观,而社群主义建构的是社群一个人观;在价值取向上,罗尔斯认为“权利优先于善”,个人权利是正义的价值取向;而社群主义建构的“善优先于权利”的观念,强调个人权利必须在社群中去实现。在终极目的上,罗尔斯追求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而社群主义者认为正义只是美德之一,并强调公益及将其作为社群的终极关怀。社群主义的批判立场是一种不具有建设性的理论挑战。但社群主义理论对我国法治建设存在可能的启示。  相似文献   

19.
论法治社会与现代程序法理念的重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论述了法治社会与现代程序法的关系,认为法治社会要求我国民族实现从传统程序法观念到现代程序法理念的转换,即从程序工具主义到程序的独立价值;从强调国家权力到保障诉讼主体的程序权利;从追求无讼境界到追求实现正义。顺应法治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应完善诉讼法律制度,尊重公民的程序权利,以推动现代程序理念的重塑  相似文献   

20.
随着人权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人们逐渐改变了否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一项法定权利的观念,开始承认经社文权利与其他权利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理论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突破。关于义务缺位论,根据国家义务的三分论,国家履行尊重的义务不再限于消极措施,而履行保护和实现的义务,也不一定要积极作为。因此,国家对人权保护承担的义务是多层次的,且无可逃遁。关于资源耗费论,并非所有的经社文权利需要耗用资源,更多情况下,实现经社文权利的最佳途径是使个人自由免受国家干预,或者通过个人自主地调配资源。关于逐步实现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权利逐步实现的规定,其真正用意是要求无论缔约国贫富,都公平、有效、充分地利用资源,以一切适当方法在短期内实现权利。关于不可诉论,一国不提供司法补救,并不意味着该项权利具有不可审理的性质。形成经社文权利不可诉论断的原因,主要是裁决机构缺乏能力和意愿。而国内法院和区域性人权法院的司法判例,可作为经社文权利可诉性的最佳例证。时至今日,可以说人们多已从经社文权利是否可诉的讨论转移到更加细致的审判和执行的问题上。一方面,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内容的规范性,和缔约国所负有的国家义务。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权利实际上不可诉的国家来讲,更重要的义务是如何使得权利可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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