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张丽丽 《法律科学》2013,31(2):56-62
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发展,对未成年犯复学、升学、就业以及顺利回归社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是,该规定不仅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而且适用对象过窄、对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也都未作任何规定.这些都将严重影响该制度的运作和实施效果,甚至可能使其沦为制度上的“花瓶”和实践中的“鸡肋”.为充分发挥该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应当将其“升级”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我国在制定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接力”和“合力”,但更需要“给力”.  相似文献   

2.
一、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工作的实践(一)全国开展试点工作的总体形势根据2008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政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试点工作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自发阶段(2003-2008年)。人民法院对未  相似文献   

3.
犯罪记录封存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设的一项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确立不仅在理论制度建构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预防犯罪等方面也具有深刻的影响.其适用对象除了被法院判处5年以下轻罪的未成年人以外,应秉承“举重以明轻”,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在适用主体方面,应包括所有知晓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单位和个人等.同时,应设计完善犯罪记录封存的程序,制定严密的查询制度,完善检察监督程序,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宣传工作.  相似文献   

4.
我国前科制度存在规范设定随意、惩罚过于严苛、与犯罪关联性不强、牵连无关人员等问题,而轻罪立法降低犯罪门槛、不区分轻重罪的统一立法模式导致犯罪标签泛化,加强了犯罪标签效应,行为人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法律评价严重失衡。解决“轻罪不轻”的重点在于消除轻罪不合理的法律后果,建立轻罪领域的前科消灭制度。原则上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员均能适用前科消灭制度。立法同时应明确排除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累犯、再犯等特殊犯罪适用前科消灭制度,并根据宣告刑长短和主观罪过设置不同的考验期限和审查模式,实现轻罪内部的轻重区别处理。  相似文献   

5.
曾新华 《法学杂志》2012,33(6):77-81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除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外,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记录封存也应参照适用,而且,从长远来看,应适用于所有未成年人;在法律效力上应严格限定但书中"国家规定"的范围,并协调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适用主体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外,还包括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有关机关、单位以及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知晓其犯罪记录的个人。为充分发挥该制度的重要价值,应当将其"升级"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6.
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全面推进法治现代化,彰显人权保障理念。当前我国的前科规定较为混乱,前科制度出现了明显的僵化问题。在我国,轻罪时代正在来临,犯罪治理明显不同于以往,此前主张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不具有可行性,这一来临急速催生了数量庞大的轻微犯罪群体,实践中的现有解决方案无法有效降低该群体的数量,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相对较低的他们对自我犯罪人身份的认同度极低,僵硬的前科持续带来的种种不利后果实质性地阻碍了其复归社会,“惩罚过剩”问题突出,若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该群体有走向社会对立面进而引发社会治理隐患的巨大风险。扩张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治标之策,增设轻罪时代轻微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才是治本之道。迄今为止不同的构建方案基本定型化了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实体内容,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地完成立法,也应分步骤地循序推进。  相似文献   

7.
对未成年人予以保护是一项社会责任,对犯罪未成年人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犯罪记录的存在为未成年人带来了不利的评判效应,本文在我国全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采用实证、比较、价值分析的研究方法,以我国法院实施前科消灭试行方案的个例为研究基础,对外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借鉴和参考,建议采用单独立法的模式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力图在构建该制度的主体框架的基础上,为该制度的最终建立提供参考,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夏朗 《政法论坛》2023,(5):50-62
轻罪时代日益增多的轻罪犯“复归社会难”的问题亟待解决。“非犯罪化”“犯罪附随后果规范化”以及“前科消灭”等对策提议均存在一定短板,目前宜先从限缩犯罪信息的获知途径进而淡化前科歧视效应入手。就前科报告制度而言,应将前科与前科报告义务进行分离以实现犯罪信息获知途径的限缩,即有前科者未必有前科报告义务。被法院宣告有罪即有前科,而前科报告义务的前提——“受过刑事处罚”意为“执行过刑罚”,故被免予刑事处罚之人以及顺利度过缓刑期之人虽有前科但无前科报告义务。就犯罪记录制度而言,为缓和犯罪记录登记制度与公布制度规范目的之间的内在冲突,犯罪记录的登记内容与公布内容应具有不一致性,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与封存制度能够为这种“不一致性”提供制度支撑。进而,犯罪记录登记需全面、查询应受限、封存宜扩张。  相似文献   

9.
2012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座里程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文章提出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尚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为该制度的实践与发展提供帮助,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良性运行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秉持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全面细化。检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践,存在封存机关不统一,封存程序、救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为保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高质量运行,应明确将检察机关作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管理的统一主体,加快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完善查询程序,构建未成年人罪后考察机制并完善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11.
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正式确立,围绕在我国应否及如何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探索和争论逐渐告一段落.在社会控制和未成年人保护两种力量的博弈中,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从表面上看的确实现了某种程度价值平衡.但如果回溯到该问题的原点,现有制度是否实现其自身担当的目的,需要认真审视.本文从前科消灭和犯罪记录封存的基本含义入手,深入分析两种制度存在的不同之处,进而论证出立法上应尽快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走向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建立完整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12.
闫新燕 《法治研究》2014,(3):106-111
《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非监禁刑制度提出了禁止令这项创新制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各地法院纷纷发出了“禁止令”,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决。禁止令作为一种新制度,对未成年犯的适用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13.
严励  方正 《犯罪研究》2023,(6):9-17
随着我国刑事立法轻罪化趋势渐显,对轻罪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化治理亟待探赜。通过对轻罪及犯罪附随后果整体观的把握,轻罪的界定应当采取法定刑标准,犯罪附随后果作为行为人因其犯罪所附加的不良后果,应当归入保安处分的范畴。犯罪附随后果对我国刑事立法转向“严而不厉”、轻罪化具有阻碍作用,同时严重侵害了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等主体的合法权益。由于轻罪犯罪附随后果具有促进犯罪人改造与弥合信任危机的功用,因而应当对其予以肃正。因此,应当坚持刑法规范说,将犯罪附随后果纳入刑法规范中,并在我国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14.
郝静 《天津检察》2007,(3):34-35
去年岁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学习中,笔者注意到该《意见》第13条有这样的规定:“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可不予逮捕;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不起诉。”其中,对于什么是“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轻微犯罪”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解释。为此,笔者试对这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5.
据报道,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和其他10家单位下发文件,宣布建立失足未成人"前科消灭"制度.据乐陵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庭长贾风勇介绍,前科消灭后,犯罪未成年人有关犯罪的事实将不在其对社会公开的任何档案中载明,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部门加紧密封存,不予公开.  相似文献   

16.
观点 在研究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问题时,最重要的关注点不应是前科(污点、犯罪记录)本身,而应该是由前科所带来的"过度社会排斥".实际上,前科作为曾经被定罪的"事实",是无法被消灭的,但对归正人员的过度社会排斥,则是可以也应当被消灭的.  相似文献   

17.
试论我国刑法中自首与立功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关于自首制度的完善与适用自首制度,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有规定,在我国这项制度更是源远流长。中国汉律就有“先自告,除其罪”的规定。唐律有“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等。家刑统及明、清律,大致与唐律规定相同。我国建国以来,一贯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在《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有关法令中,都有明确的规定。1979年,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刑法典中正式确立了关于自首的制度,该法第63条具体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  相似文献   

18.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前科消灭制度是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刑法谦抑性的重要内容,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法制进步、人权保障的必然趋势。目前在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虽仍面临若干争议与困境,但在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下合理构建该制度有其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部门,应在检察工作中践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合理构建相应职权与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9.
<正>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简称“青浦区院”)紧密围绕上级要求,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及《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为抓手,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立足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四合一”办案模式,创新能动履职,主动探索建设上海市首个未成年人检察保护中心,积极以检察履职融入辖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  相似文献   

20.
我国未成年犯轻罪前科免除报告的制度,已经载入刑法。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该规定仅仅免除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并不意味着其犯罪记录的消除。此外,不同地方对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理解和操作也难完全一致,这也使得该制度的实施一直处在局部范围内。因此,如何规范这个制度的适用,充分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实现设想效果,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