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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施三年以来,鉴定实践中对于部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对本标准中涉及女性性器官损伤的相关条款进行分类,再分别从损伤基础、标准条款的释义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损伤基础是伤残评定的基础,从解剖、病理生理及临床治疗等方面对损伤基础进行全面介绍,为原发损伤及其后遗症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撑。标准条款的释义则分别从鉴定时机和条款适用两方面进行介绍,对于各部位损伤均明确了鉴定时机,也详细介绍了对于各条款的理解,为本标准的适用提供具有实践意义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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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原有三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吸收了医学科学最新成果,删除了原标准中饱受争议的条款,补充、完善了部分条款,增强了可操作性。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操作难度及条款的平衡把握、审判实践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跟进、司法工作者主观上过分依赖鉴定、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客观方面的不利因素等问题。应从加强公检法与司法鉴定机构的沟通交流、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和提高取证的规范化与及时性等四个方面为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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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原标准在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方式、与原标准的关系、等级划分原则、鉴定时机、鉴定原则、增加或者修改条款的变化进行比较,从标准的外在形式,到具体条款,针对主要的变化进行解读.旨在与法医鉴定同仁共同理解和掌握新标准,希望能对鉴定工作有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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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书对于澄清事实、明辨是非、鉴别真伪、揭露犯罪、定罪量刑、处理矛盾纠纷起着十分重要的证据作用。通过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文书的审查和分析,发现鉴定结论(意见)常见差错的主要原因为:医学资料审查粗心,盲目采信;未全面采信医学资料,断章取义;未综合分析医学资料,采信草率;“标准”条款鉴定依据掌握不当;对损伤类型认识含糊,牵强附会;适用“标准”条款不当。为切实提高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的质量,鉴定人需加强法律业务知识学习,正确采用医学资料,并正确适用鉴定标准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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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腔由胸廓与膈围成,上界为胸廓上口与颈部通连,下界借膈与腹腔分隔。胸腔内可将其分为三部分,即左、右两侧胸膜腔和肺,中间为纵隔。纵隔内含心脏,并走行大血管、食管及气管等。胸部损伤是常见创伤,也是创伤致死的重要原因。目前,学术界对胸部创伤没有统一的分类,国内胸(心)外科一般按照成因和伤情分为以下两种:(1)闭合伤。胸壁完整,无创口贯通胸腔,但可有胸壁挫伤、胸廓骨折、胸腔内部器官损伤,多由高坠、冲击、爆震等损伤所致。(2)开放伤。胸壁的完整性被破坏,有创口贯通胸腔,可伴或者不伴有胸腔内部器官的损伤,多由锐器、火器所致。相对于1990年与1996年先后发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以下统一简称“旧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于胸部损伤的条款规定有较大的变化。本文将根据系统分类阐述新标准中有关胸部损伤条款的理解适用与鉴定要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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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涉及"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有多条关于"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但在学习和宣贯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这些条款的理解还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争议。除了轻微伤之外,《标准》中有关"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共有12处(表1),分列于头面部(包括头皮、面部和耳郭)、颈前部、肢体和体表等不同条款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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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于2013年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发布,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帮助广大法医临床工作者和相关法律工作者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标准,本刊特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撰文介绍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深层次思考以及相关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并自本期开始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专栏的形式予以连载。同时,也希望广大读者就新标准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展开积极的讨论.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广大读者提出的问题或者建议给予积极的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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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判定,对损伤的程度是否属于重伤,是一个涉及犯罪事实依据的实质性问题.其鉴定标准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适用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等条款的定罪量刑.虽然,我国刑法总则第八十五条对重伤作了明文规定,然而,在当前对于重伤的判定,即对刑法第八十五条的理解、执行上依然存在着界限不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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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膈损伤的案例,在法医临床学实践中较少遇见,而且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此类损伤的鉴定也未作出专门规定。对不同类型的横膈损伤,以及因横膈损伤导致的后遗症,在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时应分别考虑,比照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不同条款进行客观的鉴定。建议未来在制定新标准时,应对横膈损伤做出规范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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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刑法和民法有关条款涉及"残疾"、"严重残疾"、"残疾赔偿金"等问题,要求法医对被鉴定人进行残疾等级鉴定,目前大多数法医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下简称工伤标准)执行.参照工伤标准对眼损伤进行残疾等级鉴定过程中,我们发现在工伤标准有关无晶体眼评残条款中存在误区,执行时对有关条款理解意见不一,给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我们在制订我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时对这些误区进行了分析研究,现将我们的分析意见、建议方案提供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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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本文通过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GEPI有关下肢足踝评定的内容进行比较研究,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修订提供建议。方法从条款分布、两个标准适用时的具体评定方法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并以GEPI足踝评定的残损值为参照,计算、分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肢条款致残率合理性。结果在跟骨骨折和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评定方面,两个标准存在良好的对应性;在踝关节功能评定方面,除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的致残率略高于GEPI外,《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其他条款与GEPI均具有良好的对应性。而在足弓结构破坏和足趾功能评定方面,两个标准对应性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的致残率明显高于GEPI。结论通过两个标准下肢足踝评定的比较,可以发现目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不足之处,提示在足弓结构破坏和足趾功能评定方面可能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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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法医学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不断呼吁对1990年与1996年发布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条款内容和结构设计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备受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广泛关注。眼外伤是比较常见的损伤类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眼外伤的条款规定较以往变化明显。本文从眼外伤的条款设计出发,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探讨和总结新标准的修订思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