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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重要领域,侵权责任法回应环境问题不能仅局限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侵权法一般规则未对绿色原则做出适当回应,已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内容的不断发展形成巨大反差,致使环境侵权规则在整体上游离于侵权法体系之外。此状况不仅理论上难以自洽,而且招致了实践争议,不利于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在侵权法一般规则中贯彻绿色原则,并与环境侵权的专门规定相互呼应,既是生态文明的时代需求,也是侵权法、民法体系化的必然要求。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应以全面救济环境损害为目标,具化、优化侵权责任方式和责任承担,同时注重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通过多途径推动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增强侵权法体系乃至民法体系的融贯性。建议修改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救济范围、责任方式和责任分担等规定,并在《民法总则》纳入民法典时调整相关规范,形成从民法总则、侵权法一般规则到环境侵权专门规则相互协调的环境损害民法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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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侵权同质赔偿原则之局限性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环境民事侵权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的对特定或可认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环境权益的损害。它虽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 ,但民事责任承担亦遵循传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 ,这导致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严重不足 ,也使得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被排除在赔偿的考虑之外。因此 ,应当在适用同质赔偿原则的前提下 ,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 ,使加害者的损害行为得到法律较彻底的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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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真实而实际存在的救济体系,对于权利来说,就是最重要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因此,民事救济对于公民环境权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而公民采用适合个案的民事救济途径更是解决侵权纠纷,维护个人环境权利的关键。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因环境侵害的特殊性而困难重重,本丈将分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及障碍,综合比较各式各样的救济途径,以期对维权公民在救济途径的采纳上有所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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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救济论者希望用民事法律保护环境,但对民事救济和环境损害两者的对接试验说明,民事救济可以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提供有效救济,但无法对非“他人”的利益提供救济。环境利益是人类的利益,环境损害是对人类环境利益的损害。创造“环境权”的努力无法为人类环境利益创造具有自然人、法人身份的利益主体。民事救济手段中的救治已然损害的赔偿性责任方式、阻遏性责任方式、预防性责任方式都不能对环境损害提供救济。我们无法为环境损害找到符合民事救济制度中的责任人条件的行为人。造成环境损害的“总行为”的主体是不应按民法原理对行为负责,也没有能力对环境损害负责的“众人”。能够对环境损害负责的适格主体是政府,这已经在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践中得到验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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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传统民法的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仅针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来构建的,而我国现行民法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并不限于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保护客体并不仅限于绝对权,因此,针对不同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其归责原则与损害是否发生等构成要件应不相同;基于同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如果侵权责任保护对象不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相同.重新认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无疑对民法规则的设计和适用将产生实际的意义和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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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是过度医疗侵权行为中患者合法权益救济与过度医疗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核心问题。《侵权责任法》第63条法律适用中最大障碍性因素,是法律意义上的过度医疗如何界定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明晰问题。对过度医疗内涵法律界定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分析,应综合侵权行为一般本质、医疗侵权行为特殊本质以及过度医疗行为性质及其固有属性来进行。过度医疗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进行归责,并应适用全面赔偿原则。过度医疗中由于医师履行告知义务的违法性与患者知情同意侵权行为产生竞合,在过度医疗侵权法律救济中,两种诉由皆可适用。应对《侵权责任法》第63条进行立法扩充解释,对过度医疗及认定标准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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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是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一般的侵权行为的惩罚型赔偿是加害人向被害人支付的超过一般财产损失范围的金钱赔偿。环境侵权存在特殊性,但是一般赔偿方式仍是遵循传统民法的赔偿性原则,有很多不公平性。本文通过对环境侵权的现状分析来探讨对这种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指出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的局限性,提出相应的对策及解决方案,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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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认定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损害赔偿责任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救济方式。虽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遵循民法基本理论中的填平原则,但由于知识产权权利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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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大都把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给受害人带来了损害并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许多污染行为却并无过错;传统民法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对环境侵害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因而要求在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出现和广泛适用作为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修正,也是和20世纪法律由个人本位发展到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并重的过程相一致的。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已成为一项基本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一起构成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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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特征是建立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内在根基.经济、政治、文化的历史发展决定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已成为现代侵权行为法的“第一要旨”,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历史演进也真实地反映了侵权行为法功能渐次演变的过程。在此情况下,具有鲜明特征的环境侵权这一新型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必将突破传统民法理论的框格。重整其结构,以顺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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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有异于传统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殊侵权,其具有极大的特殊性,在环境侵权领域仍独尊传统民法同质赔偿原则,势必带来对受害人权益保护的不足及对加害人侵权行为的放纵,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环境侵权已破不容缓,本文对传统环境侵权赔偿原则的局限性加以分析,提出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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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之民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问题将越来越多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环境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在我国无论在立法、司法还是学界,都与该领域的法治目标相距甚远。所谓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致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1〕环境侵权的司法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前者是通过行政力量加强对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和环境侵害的防止、排除,后者是通过损害赔偿和侵害排除,进行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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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早就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系统说明,对理论和实务中几种主要观点进行评判,得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而只是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侵权的规定。对于找不到真正施害行为人而使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的情形,应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来承担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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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民事侵权责任边界关乎"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互联网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承担有主动介入与被动应对两种不同的应对模式.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民事侵权责任承担必须符合技术与商业发展现实,不能要求其承担一般的普遍监控民事侵权行为的义务,但其应承担一定的管理平台以及与权利人合作的义务.互联网平台提供商违反管理与合作的注意义务并不必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必须对具体的民事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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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侵权责任的准据法确定必须重视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但如何实现历来是一个难题。对此,我国刚刚生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无论是一般规定还是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都未作任何规定。因此显然有必要对新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修订。而各国的确定异地侵权行为准据法的立法例大致可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害结果发生地及偏在理论等三种方式。由于过度强调加害人的利益,第一种方式不宜采用。而由于兼顾对受害人权益和当事人双方预见可能性的保护,侵害结果发生地的方式显然更为合理。因此,在很难大幅扩充特殊侵权责任单独规定的情况下,法律适用法第44条前半部分宜转采以侵害结果发生地为系属的准据法确定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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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论者认为,个人资料隐私权侵权责任也应遵从传统隐私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以其他归责原则为特殊情形的例外适用。另有学者认为,个人资料隐私权侵权责任认定不能僵化固守以过错责任为主的传统侵权责任原则,而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作为民法中对侵权行为人追究责任的标准和依据,实质上是在设置一种损失承担和责任分配的机制。从损失、责任分配的角度出发分析应采取怎样的归责原则,应当沿着不同思考路径,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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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晨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5):6-9
祖国大陆的环境法学者开始从加害人的民事责任或国家对加害人的民事制裁的角度对环境侵权进行研究,主要着眼点多为无过失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转移、责任方式、救济制度等。但是,对于环境侵权的类型这一前提性问题的探讨,则不够深入全面。本文综合民法、环境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的内容,尝试提出“环境侵权的层次性”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