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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3 毫秒
1.
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只是行业协会制订的内部自律性规则,它不能作为认定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判断会计师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应以“职业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标准;在认定会计师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时,宜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对于事实因果关系,以“重大性”为依据,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对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用英美法中的“合理预见说”;对于不实财务报告“重大性”的认定标准,应从理性投资者决策和信息对股价的影响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2.
三次鉴定结论均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审法院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没有完全否定过错与死亡结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宜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由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葛开华、覃秀美、吴斯楠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391.01元。  相似文献   

3.
乔世明 《法治研究》2012,(10):31-38
广西镉污染案件将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事宜纳入了议程。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环境污染法律责任归属的关键.而传统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已难以适应复杂的环境污染案件。因此,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应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并制定相应的方式方法及其他辅助配套措施,以确保该原则的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4.
招惹规则属于德国判例法的一项成果,主要由近50年以来一系列追踪判例发展而来。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要旨,凡以可谴责的方式,使他人受到招惹,并出于正当的动机实施某种介入行为,引起风险升高,而且介入的目的与风险处于适度的关系,则须对所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这一规则的理论争鸣主要集中在对"适当性"这项构成要件的理解、该规则与其他因果关系理论的关系以及它在各种精神中介的因果关系案例类型中的可适用性。我国侵权法可以通过吸纳德国招惹规则要求的核心构成要件,构建一般因果关系理论上的招惹标准,作为相当性补充标准,用于认定相应精神中介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5.
信息披露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树桥 《政法学刊》2007,24(6):89-92
对信息披露侵权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价值要求。在最终确认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时,要考虑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从而对信息披露侵权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不同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认定:合理界定违反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强调责任主体与违反信息披露的关联性,灵活处理损失的计算方法,以信赖推定原则认定因果关系,归责原则要有利于投资者权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栋 《法制与社会》2011,(19):105-106
本文主要研究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与模式。首先通过分析法律制度中对赔偿方式规定的不足,总结不同的赔偿方式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所考虑的影响赔偿数额计算的各种因素,研究不同因素的特性以及在判决中所起的作用。最后提出完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期望能够对制度的建设和司法实践提供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7.
行政赔偿因果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个连接点,行政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模式应构建在对因果关系适当分类的基础上。"公平正义"应作为行政赔偿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准则,行政赔偿因果关系应重新定义。  相似文献   

8.
张辉 《法学论坛》2023,(5):110-123
自《民法典》第1232条原则性地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生态环境侵权领域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开始对能否就生态环境损害本身提起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展开探讨。其中,对此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及实务工作者进一步提出并开始讨论应当如何选择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计算基数的问题。经过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与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并规定应当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永久性功能损失赔偿数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基数。基于对48起有关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认定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由于当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各法院认定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永久性功能损失呈现出多元混乱的局面,特别是在认定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时,各法院存在对其法律性质界定不明、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不一的问题,进而造成以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计算基数面临重复评价、加重处罚以及可操作性不强、不具有普适性等多重困境。基于此,在现阶段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尚未完善、相关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暂时不宜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数额作为基数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  相似文献   

9.
在多数情况下,垄断民事损害是“所失之利益”,需要法律从技术角度对损害的计算方式、方法作出规定、限定。在计算的立足点上,应当首先考虑受害人的损失,其次是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最后是法院酌定。在计算方法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前后对比法、相似市场法、市场占有率法等成熟作法并综合实际情况加以确定。在赔偿的倍率上,反垄断法不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10.
万勇  张文 《知识产权》2023,(3):45-61
我国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的计算单位无法通过文义解释清晰获知。实践中存在个案标准、作品标准、侵权行为标准、权利标准等多种计算标准。比较法上,作品标准存在于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的立法实践。以“作品”作为法定赔偿的计算单位符合法定赔偿制度的功能预设,契合侵权法基本原理,能够给予司法实践有效裁判指引。法定赔偿语境下的“作品”基本单元认定不仅需满足独创性要求,还需结合行业特点和作品通常利用方式加以判定。针对一部电视剧只讲述一个完整故事的情况,在法定赔偿中不宜以“集”为一件“作品”,一部电视剧视为一件作品更为恰当。针对法院轻易向法定赔偿条款逃逸的现状,需具备体系化思维,通过举证制度和多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共同优化来解决。  相似文献   

11.
占善刚  施瑶 《证据科学》2016,(6):734-746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证人出作证庭费用之规范存在补偿范围不具体和补偿标准不明晰等诸多问题,关于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补偿范围和标准之规定更是付之阙如。民事司法实践中各地方法院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补偿范围和标准的认定混乱且随意性大,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诉法解释》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和补贴为标准”计算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更是有违平等原则。我国民诉立法应在厘清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性质的基础上,采用列举规范的方式明确规定证人、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补偿范围,统一并明晰证人、鉴定人的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12.
刘东亮 《中国法学》2012,(4):136-148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的制度难负众望,因为法院缺乏保持司法中立的制度性保障,同时又缺乏对作为拆迁根据的法规、规章等违法性"法律"进行解释和审查的权力。司法强拆并不能终结拆迁悲剧。解决拆迁问题的关键是对被拆迁人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这就要求必须从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形式等各方面全面调整目前的拆迁制度设计,特别是要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作出补偿。从深层次上说,解决拆迁问题必须解决土地征收背后的财政、人事等体制性根源,并推进、深化司法与政治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13.
郑新建 《河北法学》2006,24(7):49-52
近年来,商誉损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商誉损害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关于商誉损害赔偿的数额,尚无具有可操作性的计算标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较难把握.司法实践中商誉损害赔偿额一是在综合考虑基础上酌情确定,二是以商誉权人消除影响所需费用作为赔偿额的确定依据.应根据商誉损害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然后确定应适用的计算标准.同时,确定商誉赔偿数额的其他方式如法定赔偿额制度等.  相似文献   

14.
渤海油田漏油事故法律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渤海油田漏油事故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海洋资源均产生严重影响。在此事件中,海洋局并未及时主动公开这一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理油污、赔偿海洋生态损害、渔业资源损害、渔民损失等,海洋局和渔业部门可代表国家对事故责任人提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亦应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郭继 《法学论坛》2012,(4):95-101
现行法律未分别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补偿标准,给《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及第132条的适用带来了困惑。出于多方面因素考虑,集体土地征收应采取"二元化"的补偿模式;基于法经济学分析,在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假设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应以其市场交易的均衡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应分别采用年平均产值、失地农民转业培训标准、居民社会保障标准,作为其收入、就业及社会保障效用减损的补偿标准;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应以延期收益损失作为补偿标准;分别考量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标准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标准,即可确定已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征收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16.
量刑建议制度在试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定罪建议权限设置低于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随起诉书移送导致出现因量刑理由变化影响量刑的准确性、量刑建议在庭审中提出的阶段缺乏统一规定等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以及面临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存在一定偏差、量刑建议是否被采纳受法院内部标准和刑事政策变化的影响大、法院就低采纳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未完全纳入判决书等制度运行中的弊端。应当建立量刑建议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意见的制度,取消量刑建议讨论程序,实行庭前证据开示,赋予公诉人在法庭上改变或者撤回量刑建议权,将量刑建议采纳情况作为抗诉依据,设置科学合理的量刑建议考核标准。  相似文献   

17.
行政审判事实审查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审查的标准不是《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事实清楚”,而是第54条规定的“主要证据充分”,法院不应以自己对事实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行政审判中的认证标准是法律,行政机关的“心证”不受法院审查。行政判决书中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是引起争议的事实,而是行政执法程序等事实。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以网络平台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为诱因的侵权案件频发,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消解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与知情权、解释权、被遗忘权、脱离自动化决策权保护冲突的关键是,对格式条款进行类型化处理,分别进行效力认定。网络平台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致使信息主体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格式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信息主体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格式条款符合我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之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主要权利”的认定,在考虑合同内容的同时,应奉行合同性质决定论;以“理性人”构建网络平台的解释义务标准,力争在保障网络平台健康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  相似文献   

19.
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32,自引:0,他引:32  
杨荣新  乔欣 《中国法学》2001,(5):117-124
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它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一个民事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产生既判力的制度。由于民事诉讼本身的特点,基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所追求的目标,民事诉讼所设立的审级制度应当是多层次的,即以两审终审制为基础,以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为其必要的补充。换句话说,将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与基本的两审终审制相结合共同构成我国的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20.
幸红 《时代法学》2007,5(4):38-44
生态补偿机制的设立是未来治理流域生态环境的方向。以珠江流域为例,通过剖析我国流域生态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部分省市生态补偿机制的经验和做法,提出完善珠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应确定生态补偿机制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生态补偿的依据和标准,完善成熟的环境资源市场,建立协调、配套的环境法律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开展区域和国际间的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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