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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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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确立“成熟原则”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可诉 ,体现了我国行政诉讼中的“成熟原则” ;确立“成熟原则”有利于行政机关正常行使行政权、人民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以及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是否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际不利影响和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形成最后的决定 ,分别是判断“成熟性”的实质和形式标准。  相似文献   

2.
试论我国行政追偿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追偿制度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受害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确定行政追偿标准是行政追偿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实施前提,提出了确立行政追偿标准应当遵循的原则,探讨了我国现阶段应当确立的行政追偿标准。  相似文献   

3.
举证时限制度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能够确立和完善主要是源于行政行为“先取证后裁决”原则和诉讼效率价值的要求。我国立法虽较早确立了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但是发展至今,存在重大的缺陷,需待重构。重构时应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指导目的,确立单一的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相似文献   

4.
行政指导在政府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现代行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迫切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刻剖析,重新对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进行架构:第一,培育现代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指导观念;第二,确立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第三,健全行政指导的基本制度;第四,建立行政指导的救济制度;第五,构建行政指导的程序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5.
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 ,后为立法所接受 ,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一项重要原则 ,对完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 ,至今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 ,造成与此相关的制度极不完善。本文探讨了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及国外的制度 ,对在我国确立信赖保护原则提出了构想  相似文献   

6.
案卷排他性原则是在行政法中确立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这一原则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中有许多条文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但是由于没有将其作为行政诉讼应遵循的一项原则予以明确确立,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定问题。  相似文献   

7.
行政法上的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救济制度中的一项特有原则。从比较法上看,无论采取停止执行或不停止执行,域外制度设计一般认为其在性质上属一种暂时权利保护措施,以达到救济的有效性。我国确立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基础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缺乏救济过程中对个人权益的保护。我国立法需因应现实,修正确立基础,明确行政救济对个人权益保护的有效性;在此基础上,针对立法问题予以修正,确立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原则,构建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停止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8.
我国新近通过的《物权法》确立了对公私物权予以平等保护的重要原则,该原则及其贯彻对我国现行行政救济制度提出了挑战,它要求行政救济制度必须从实体、程序等方面更新一些现有规定,并重视行政救济制度对物权相关权益的平等保护,来实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物权较彻底的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9.
《行政强制法》设计和体现的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共有六项:平衡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救济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既指导该法整体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具体法律规则的制定,也将在该法正式施行后指导执法者对该法所确立的规范和制度的实施。《行政强制法》遵循平衡原则、比例原则和行政强制法定原则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强制设定权进行了科学的配置,此种科学配置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行政强制法立法目的的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10.
李德龙 《行政与法》2003,(2):94-96,F003
行政追偿标准是行政追偿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实施行政追偿的前提。目前,在我国立法上面仍是一个空白,基于此,本文重点讨论行政追偿标准确立的必要性,和行政追偿标准确立的基本原则,最后,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行政追偿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的立法状况分别对行政侵权行为中的故意行为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重大过失行为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重大过失行为,提出了不同的追偿标准。  相似文献   

11.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专门审查和附带审查两种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前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具有可诉性,不宜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事实上具有可附带司法审查性,我们可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完善现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12.
行政终局裁决权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终局裁决权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做出最终裁决的权力,是行政机关享有的一种排除司法审查的权力.行政终局裁决权不符合现代民主法制要求,有悖于司法最终审查原则.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赋予行政机关行政终局裁决权弊病彰显,只有通过确立司法最终审查原则才能克服行政终局裁决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司法最终审查原则的确立应当借鉴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对待行政行为实行严格法律审,赋予司法机关事实审的决断权和充分的调查核实权.  相似文献   

13.
王鹏 《行政与法》2008,(1):61-63
行政诉讼案件的症结所在是司法体制问题。独立行政法院的设立不能从本质上解决行政诉讼所存在的问题。因此,解决行政诉讼案件的难点应放在改变司法机关地位和增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上,不必要对现有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体制做大幅度的改革。  相似文献   

14.
清末民初关于设立行政裁判所的争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启成 《现代法学》2005,27(5):163-173
本文集中梳理了清末民初围绕设立行政裁判所所引起的长期争议:在晚清主要集中于传统的都察院与新式的行政审判院之关系,民初则主要围绕是选择参照西方的一元制还是二元制来建立我国的行政审判模式这个问题展开的。权力分立观念是行政诉讼之前提,行政诉讼则处于司法和行政两种权力边界之上,判定其性质究竟是以司法权为主还是以行政权为主的问题实际上才是争议存在的真正原因,也是近代中国选择行政法院设计模式的主要思想因素。  相似文献   

15.
章志远 《现代法学》2005,27(4):79-86
受具体国情的影响,各国立法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的设置存在较大差别,并在总体上呈现出三种各具特色的模式;同时,公民权利有效救济的基准、司法与行政比较优势的发挥以及司法最终原则的贯彻也是各国制度演进所表现出的共性规律。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的设置缺乏统一标准,既无助于行政纠纷的及时化解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甚至还会引发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互侵蚀。应当在借鉴域外模式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取消行政复议终局型、重新设定行政复议前置型、严格限定迳行起诉型并大力推行自由选择型。  相似文献   

16.
论中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白雅丽 《现代法学》2006,28(3):160-167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并且对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和解也未作规定,然而实践中和解普遍存在。行政诉讼和解存在的有力依据为:现代公共行政已从权力中心走向服务中心和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和解是不同于判决和撤诉的一种独立的诉讼制度,与法治原则并不矛盾。它体现了当事人的主体性,并能够促使新的行政活动方式产生。在中国语境之下,未来《行政诉讼法》应建立和解而非调解制度才是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7.
陈军 《行政与法》2013,(3):88-95
在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律关系趋向复杂化,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出现缺失。时下,司法能动主义在我国法院系统和法学理论界备受关注。为适应公私合作背景下纠纷问题解决的需要,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面临选择司法能动还是制度重构的抉择。结合中国法治实践,行政诉讼制度的重构,是比较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  相似文献   

18.
围绕着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我国构建了多元主体参与、多种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为公共利益提供全面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机制之间应如何衔接的难题。衔接规则的缺失会引发不同机制功能重叠、相关主体角色错位、权责不明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功效的发挥。因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多维衔接机制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任务。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本质上是行政权能和司法权能的优化配置问题。基于二者的权限划分与功能定位,结合我国实践和域外经验考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应当遵循"行政救济优先于司法救济"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通过明确政府索赔权的适用范围,确立行政执法的优先性;通过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前置条件,确立行政救济的优先性;通过完善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则,确立"先行后民"的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模式。  相似文献   

19.
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实施虽然是行政机关主导的,是行政自制理论的体现,但仍需遵循立法者的授权本意以及接受法院对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以及法院在对行政裁量性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比例原则的作用不可或缺。  相似文献   

20.
传统的行政诉讼法学理论认为,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审查。我国的司法解释也规定行政指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我国学者开始对行政指导可诉性进行探讨。但是,我国加入 W TO 以后,以 W TO 为视角研究行政指导可诉性的成果十分少见。行政指导不可诉与 W TO 规则的要求相冲突,W TO 成员国对行政指导诉讼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由不接受到逐步接受的过程。只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了行政指导的不利影响,都应当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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