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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1 毫秒
1.
编辑同志:   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适用该条款时其犯罪主体是否包括公安人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罪主体不包括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构成犯罪的人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本罪主体包括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构成犯罪的人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应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论处。请问该罪犯罪主体是否包括公安人员?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薛军 薛军同志 :   根据刑法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  相似文献   

2.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一种新型的渎职犯罪,随着行政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行政违纪行为的曝光。从近两年司法实践来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相似文献   

3.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过程中,如果徇私所获利益数额不大,达不到受贿罪的起刑数额标准则行为人的行为只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徇私所获利益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时,又涉嫌受贿犯罪,此时,对行为人的行为如何认定以及如何处罚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笔者结合实际,对此作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依据我国刑法第402条设立的,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当前,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一些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拟对其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5.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手握行政执法权,如果他们违背职责,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必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破坏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几个相关问题作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6.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①  相似文献   

7.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主观方面为明知,表现为徇私动机———谋取个人利益之目的——放纵犯罪结果的过程;客观上表现为舞弊——违法行政,进而实施不移交行为。  相似文献   

8.
刘杰 《行政与法》2003,(6):48-50
行政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就是行政执法人员。理论上对行政执法少有明确、具体解释,对“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法学和刑法理论上均存在不同认识。如何准确界定它的范围,直接影响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9.
杨贵荣 《内蒙古检察》2006,(2):29-29,32,49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通过司法解释将该条规定的犯罪罪名确定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从此罪名上看,似乎本罪的犯罪对象即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的对象为“刑事案件”是没有疑问的。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涉及“原案”犯罪人刑事责任认定问题,如果“原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属于依法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消灭的情形,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刑事案件,仍然构成该罪。  相似文献   

11.
张朝霞 《法学杂志》2012,33(12):62-67
该文首先研究了作品被转载过程中引发的相关权利人的作品权利实际所面临的种种权利被漠视和被侵犯的表现。其次,分析了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此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保护的原创作品的作者权利和首发原创作品媒体的在转载过程中权利的对策。  相似文献   

12.
诉讼证明本质上是一种思维活动,诉讼证明的对象可分为两种最基本的形式:法律事实的证明和法律关系之证明,而法律事实的证明又有赖于客观事实的证明和心理事实的证明。证明对象不同,其相应的证明方法也不同。客观事实的证明遵循的是自然科学规律,而心理事实的证明遵循的是思维规律。  相似文献   

13.
刘健 《现代法学》2007,29(5):136-142
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联合国安理会职权的关系,《罗马规约》作出了妥协性的规定,二者的关系既表现为平等与协作,又反映出相互间的适度制约。这种妥协性的规定反映了国际社会现实,体现了国际刑事法院司法职能与安理会政治职能的相对分离和互动,具有现实合理性。  相似文献   

14.
医疗行为较之于其他业务行为具有更高的风险性。如果让医务人员对所发生的任何损害结果都承担刑事责任的话,必然不利于医疗行为的完成。为此,有必要通过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和信赖原则对医疗过失刑事责任的成立范围进行限定,减轻医务人员刑事责任过重的负担,这对于患者的利益维护及医学的进步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形势愈发严峻,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急需刑法的有效惩治。但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效果。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缺陷进行相应的完善,以期增强运用刑法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威慑力。  相似文献   

16.
刘晓康  张建军 《河北法学》2005,23(3):108-112
各国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为诉讼时效客体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和正在起草的《民法 典》关于这方面规定存在着许多弊端,从理论与实务角度分析认为物权请求权不能够成诉讼时效的客体。  相似文献   

17.
新古典经济学侧重的是私人领域,探究的是既定社会制度下的个体行为,它通过供求关系的分析来剖析现状产生的原因,不但具有强烈的建构性,而且也表现出为现状辩护的特点;相反,法律制度则属于公共领域的课题,它所规定的是人们的应得权利,要体现社会正义和人本关怀,从而本质上应该是演化的和关怀弱者利益的。正因如此,法律制度不应只是体现力量的较量和博弈,对它的分析也不能仅仅用基于供求的收益—成本范式,而是要遵循从本质到现象的分析路线;特别是,由于我国社会制度和市场机制依旧很不健全,还不存在私利和公益自然和谐一致的制度基础,因而简单地搬用相对成熟市场下解决私人领域的新古典经济学范式来探究市场很不完善下的社会制度问题,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囚徒困境泛滥。因此,我们在应用新古典经济学分析范式来解释尤其是在完善或设计法律制度时就必须非常慎重。  相似文献   

18.
张喻忻 《政法学刊》2009,26(2):60-63
我国物权法关于占有制度的立法也只有五条,为了更好地促进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必须对占有制度本身所具备的价值进行全面的研究。占有制度产生的初衷就在于止暴安良,维护社会的和平与秩序;先占、时效取得制度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占有制度划定利益、分配利益、调整利益,确保社会秩序;人们按占有制度设立的模式去行为,可以形成秩序,并形成对其行为的合理的预期,避免了整个社会的混乱状态。  相似文献   

19.
生命健康权是人最根本的权利,在医疗纠纷中无论发生何种侵权行为,只要损害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都必须进行救济和赔偿。医疗纠纷可以通过诉讼、非诉讼两个途径来解决。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医疗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是法治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法律保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中过错赔偿原则通过刑法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体现出来,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受害人可以从中获得经济赔偿。  相似文献   

20.
贫富差距的合理性及其限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贫富差距的合理性具有量和质的双重蕴涵,在量的意义上,这一合理性主要由差距大小,拉距速度的适当性,富裕家庭或人口的相对比重所构成;在质的意义上,则主要表现为致富资源的可选择性,致富手段的正当性,贫富关系的非对抗性,所有这些合理性都是有限度的,这些限度是可以运用一定方法和指标进行测定的,我国贫富差距合理性所面临的主要挑战,是致富手段的非正当性和贫富发展趋向的两极性,应对这一挑战,需要开征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予税,设立个人收入帐户,实行个人财产申报和个人信用等制度,建立和健全保护劳动合法权益的法律和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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