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徐立  朱正余 《河北法学》2004,22(5):80-83
主要对徇私舞弊、依法应当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 ,以及情节严重三个方面一一进行认定 ,从而准确确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观方面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   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适用该条款时其犯罪主体是否包括公安人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罪主体不包括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构成犯罪的人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本罪主体包括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构成犯罪的人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应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论处。请问该罪犯罪主体是否包括公安人员?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薛军 薛军同志 :   根据刑法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  相似文献   

3.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过程中,如果徇私所获利益数额不大,达不到受贿罪的起刑数额标准则行为人的行为只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徇私所获利益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时,又涉嫌受贿犯罪,此时,对行为人的行为如何认定以及如何处罚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笔者结合实际,对此作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依据我国刑法第402条设立的,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当前,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一些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拟对其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5.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手握行政执法权,如果他们违背职责,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必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破坏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几个相关问题作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6.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①  相似文献   

7.
刘杰 《行政与法》2003,(6):48-50
行政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就是行政执法人员。理论上对行政执法少有明确、具体解释,对“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法学和刑法理论上均存在不同认识。如何准确界定它的范围,直接影响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8.
杨贵荣 《内蒙古检察》2006,(2):29-29,32,49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通过司法解释将该条规定的犯罪罪名确定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从此罪名上看,似乎本罪的犯罪对象即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的对象为“刑事案件”是没有疑问的。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涉及“原案”犯罪人刑事责任认定问题,如果“原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属于依法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消灭的情形,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刑事案件,仍然构成该罪。  相似文献   

10.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言,判断其成立的前提条件“依法应当移交”不仅要依据刑法,而且还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应当成为本罪的主体,建议对其基本的犯罪构成删除“徇私舞弊”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  相似文献   

11.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主观方面为明知,表现为徇私动机———谋取个人利益之目的——放纵犯罪结果的过程;客观上表现为舞弊——违法行政,进而实施不移交行为。  相似文献   

12.
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范围,主张"职权享有论",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关于"依法应当移交"的理解,应区分"依法移交"与"应当移交";同一违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应合并适用,在程序适用上应坚持刑事优先原则,行政执法机关移交刑事案件前不应先予作出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3.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我国刑法第402条规定的询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询私情、私利,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增加的罪名。此前,对这类行为以1979年刑法第188条规定的佝私舞弊罪论处。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规定,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利润,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邪门责令纠正;拒不…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司法实践中,因“不移交”时限无明确司法解释而产生认识不一致,导致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别。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中发现有严重违法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应移交司法机关,即发现即移交,否则构成“不移交”;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查清全部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后移交,否则构成“不移交”;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移交的,就可认定为…  相似文献   

15.
公诉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锡方,男,40岁,原系江苏省宜兴市林副业局林政科科长兼林政稽查大队大队长,2001年11月7日被监视居住。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丁锡方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锡方在查处宜兴市伏东镇上坝村的滥伐林木案件时接受说情,擅自将本应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作行政处罚处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  相似文献   

16.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本罪的法律适用还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对本罪客观行为特征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笔者拟结合工作实际,对本罪客观行为特征的认定作初步的分析,以期裨益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7.
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有关本罪的司法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重点研究: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简单地说,行政执法人员就是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那么何谓行政执法?对此,行政法学界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及从属于法律的法规、规章的活动,是行政主体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方特定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①根据这种观点,所…  相似文献   

18.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 ,从事针对外部行政相对人进行外部行政执法的人员 ;“徇私”只是本罪的主观要件 ;作为本罪前提的原案必须事实上确属依法应移交的刑事案件 ,但这并不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只要有证据证明即可 ;因徇私而构成受贿罪时 ,应数罪并罚 ;本罪的罪状和法定刑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19.
徇私枉法罪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它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的罪名,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定位上既有司法工作人员的性质,又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性质,这…  相似文献   

20.
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 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 ,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 ,伪造材料 ,隐瞒情况 ,弄虚作假 ,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 ,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立法本身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不可能对本罪的犯罪对象、主体的范围、徇私的内涵、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一一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同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上述问题的理解与认识也存在争议 ,加之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滞后 ,直接影响了本罪有关问题的法律适用。为此 ,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这几个问题进行研究 ,以期澄清有关认识。一、关于…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