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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商业言论的宪法地位--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言论一般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而提议进行商业交易的言论。关于商业言论是否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从上个世纪4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相关判例来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立场大致上经历了从绝对排除到绝对保护再到中等保护的转变。至今,商业言论已经被纳入言论自由的范围,但其受保护的程度仍然弱于政治性言论。商业言论对于市场经济运作和言论自由制度的积极作用是商业言论宪法保护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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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延伸,是宪法所保障的一项基本公民权利.它极大地丰富了传统言论自由表达的形式,拓展了人们表达言论自由的空间.由于网络技术起步较晚,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的价值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制度的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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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当今民主制度主要是以多数人表决为原则,而且这一原则的严格遵守将导致多数人的暴政,侵害少数人利益,少数人的言论自由必将受到侵犯。基于平等、自由等理念,托克维尔、密尔等学者高举大旗,鲜明提出对少数人保护。但是,给与少数人言论自由的保护是否与多数人的一样即可?还是需要特殊的,比多数人更多的保护?本文将论证给与少数人言论自由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并初探相关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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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与言论自由的保护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新形式,因特网对传统的言论自由保护原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基于因特网的发散性、互动性和难以辨认性,传统上限制言论自由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实践中限制言论自由的难度也有所增加。为此,各国普遍建立了专门的因特网管理和协调机构,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以规范和保障因特网上的言论自由。在因特网时代,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应当适合各国的国情。当前,我国正处于信息化的浪潮之中,为了迎接因特网的冲击和挑战,我们应当加强对因特网技术以及因特网与言论自由保障问题的研究,政府应直接参与因特网上言论的交流,并加强言论自由保护方面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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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思想、自由表达思想是找到和传播政治真理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对自由的最大威胁是民众的无动于衷.言论自由是当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价值体现,那么就有必要弄清楚什么是言论自由的“言论”和“自由”,言论自由的边界在那里,言论如何才能自由?本文从言论自由中“言论”的界定出发,指出言论自由的双重性质,并通过学习和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释的历史,设想一种在言论内容区分基础上的言论自由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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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言论自由成为言论自由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同时微博言论自由与公众人物个人名誉权保护存在着内在冲突。是否构成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侵害,构成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是否必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已经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仅限于民事责任还是情节严重到必须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要回答这样问题,必须要结合微博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行为内在特殊性,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考量,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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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法上,将言论自由所保护的言论区分为意见表达和事实陈述,并根据二者受保护的价值基础分别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这不仅是德国宪法处理言论自由保护问题的基本架构,而且是其他下位阶法律处理言论自由与其他权益保护之间冲突的出发点。以此区分为基础,德国民法上的名誉保护规则也基本上是按侮辱对应意见表达、诽谤对应事实陈述的方式建构起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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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国际人权条约和各国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直接承认并保护言论自由的国际文件,之后许多重要的国际或区域性人权条约都有关于承认并保护言论自由的大致相同的规定。[1]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也直接体现在各国宪法中,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在其文本中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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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是一个社会极为重要的品格与价值.但言论自由并不是一项绝对化权利,而是一种可克减权利,其行使受到名誉权的限制.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中“诽谤”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公民的名誉权,但与此同时, “诽谤”的滥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究其根源,即是在对“诽谤”的认定中,言论自由是否应当被纳入考量范围.据此本文基于言论自由的视角,从法理上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需要,法律上言论自由条款的神圣地位,事实上顺应国际潮流的趋势三个层面论证了“诽谤”的认定离不开言论自由的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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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道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1):180-192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自2008年至2016年共有103份在法院说理与判决部分提及“言论自由”的民事判决。从对这些民事判决的分析可以看到,法院在对言论自由条款的解释中,在言论自由的界定、价值、法律边界、判断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尽管在利益衡量具体方法的选择以及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边界确定等方面确实还存在很大的不足,但法院的这些努力无疑对确定言论自由条款的含义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为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宪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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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同样也存在其必要的限度,要厘清言论自由保护的限度问题我们就必须搞清楚其产生的原因以及言论自由与其他权益的冲突与平衡问题,并了解几类受到严格限制的低价值言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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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对于个人价值的体现、国家民主政治发展具有基础性的意义,自由的言论和开放的思想是社会文明的标尺。本文结合我国言论自由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通过找出我国法律制度对于言论保护不足之处提出一些关于言论保护的思路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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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宪法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言论自由是一种绝对的、不受制约的权利。言论自由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具有其应有的边际,在必要时需要受到法律上的约束。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问题是,言论自由权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受到约束以及如何约束,因为,确立言论自由权边际的根本意义还在于更好的保护言论自由。在陈平福案这一真实的案例中,充分体现了宪法在当今社会中对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与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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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关于这种基本权利是否应该受到限制则存在两种立场——绝对主义立场和相对主义立场。本文结合言论自由的发展历史对限制言论自由的这两种立场进行评述,并谈谈对限制言论自由这一问题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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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无法完全涵盖出版自由的保护范围。全面界定出版自由的保护范围需要从出版物、出版组织、出版过程、出版内容和权利主体五个方面分别展开分析。国家对出版组织自由的限制通常能够间接影响出版内容。出版自由保护了获取信息、编辑信息、发布信息以及信息被接收这一系列环节。出版内容是否受到宪法保护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有助于发挥出版自由主体表现自我与完善人格的作用。出版内容若包含主观见解或具有增进知识与追求真理、健全民主程序或推动经济发展与繁荣文化艺术的作用,受到宪法保护的强度增大。出版自由的自然人主体通常包括出版商、记者、作者、被采访者以及编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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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术字组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方正诉宝洁"飘柔"倩体字一案中,当事双方诉争的对象既不是字体,也不是字库,而是倩体字组合.争议的焦点在于"飘柔"倩体字组合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在著作权法上,艺术作品需要具有独立的审美价值,倩体字组合仅仅具有美感,不能成为独立的审美对象,因而并非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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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诽谤罪的价值抉择与检验逻辑——以彭水诗案为发端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诽谤罪的具体建构体现了现代社会面对人格尊严与言论自由的二难境地,正义天平倾斜的方向及角度都是社会价值观的体现和引导.虽然各国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不尽相同,但是向言论自由的保护进行倾斜的普遍司法实践还是略透端倪.检验诽谤罪的逻辑重点应先区别事实与意见,再鉴别名誉毁损程度,然后要区分事实内容是否关乎公益,是否出于真正恶意,才能有利于诽谤罪的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