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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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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汉 《法制与社会》2011,(24):255-256
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在诸多方面均不同于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我国《物权法》比较全面地构建了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体系,但其中仍有部分规定不够明确,本文从法理和实践出发,试图阐释相关规定的内涵,以期较为准确的理解和适用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2.
段守亮 《中国司法》2009,(4):104-106
一、德国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及法律依据 德国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物权行为理论。根据该理论,物权变动行为和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无论民事主体因何种原因进行物权变动,他们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均为独立法律行为,其效力和结果与原因行为没有关联,即使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因此,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仅需要有效的债权合同,还须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而物权变动的合意是对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须有一个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或记载这一物的合意,该公示行为可以对抗第三人并且能够起到表明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对于不动产物权,这种公示行为就通过登记来实现。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差异根源于如何运用“民事法律事实”制度来解释、筹划引起物权变动的践行行为。当前各国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三种类型。对物权变动是否需要公示及公示所起作用的认识差异和对引起物权变动原因的不同认识是确定物权变动模式的主要因素。我国采用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能够弥补债权意思主义容易导致交易不安全和物权形式主义程序繁琐的缺陷,与我国社会现实和法律传统相协调,当属适当。  相似文献   

4.
《政法学刊》2017,(6):42-4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确定了基于法律文书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与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模式不同,该类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其物权变动的效力发生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时。但是法律文书类型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在何种范围内的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多种意见,法律文书能否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尤其是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会引发一系列后续问题,在此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给司法实践中多样化的法律适用做适当参考。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法律规范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变动可分为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依法律行为以外之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特别是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最为普遍,也是立法规制的重点,我国《物权法》采用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兼采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本文就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不动产和动产为基本划分,对因不同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分别做出解析。  相似文献   

6.
孙维飞 《中外法学》2023,(1):221-240
假如中国法就买卖合同履行时的物权变动不采无因性模式,那么,由于可从清偿视角分析物权变动,独立的物权行为概念就是不必要的。由此,即无必要采取有因物权行为的模式。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可停留于“清偿”“抛弃”等概念的中度抽象状态。就履行过程中的意思瑕疵,基于清偿作为法律行为的视角,清偿概念可解决物权行为概念能够且应当解决的问题,而物权行为概念并不能解决清偿概念能够且应当解决的问题。因此,独立的物权行为概念对于问题的解决既显不足,又显多余。另外,自清偿视角看,通常对于所谓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描述是不准确的,因为仅依债权行为和形式并不足以解释物权变动之发生,须辅之以清偿视角,即买卖合同之清偿导致所有权变动,清偿既包括交付等事实行为,也包括法律行为下的清偿意思。所有权变动的意思包括在清偿意思中。此种模式不妨称之为物权变动的清偿模式。  相似文献   

7.
一、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与法院裁决送达生效的关系多年来,围绕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说与对抗说等诸多理论和实践的争议问题,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并于10月1日生效而逐渐明朗,对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生效的争议也有了明确的答案。但对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特别是法院裁判文书(包  相似文献   

8.
杨忠建 《中国公证》2008,(10):34-37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依其发生的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以及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而非依法律行为所发生的物权变动有因政府的征收决定、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事实行为所发生的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9.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下)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三、登记和交付与物权行为的关系此处登记和交付与物权行为的关系是指特定情形下物权行为独立存在时二者的关系。当以债权契约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时 ,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实际上是结合在一起的。习惯上人们理解为债权行为中已包含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故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独立存在的必要 ,只把它视作一种观念存在。此时 ,登记和交付一般被认为是物权变动的特定要求。其实 ,登记和交付仍是与债权行为中所内含的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物权行为 )发生直接的、内在的联系。只有这样理解 ,才使得登记和交付在以债权契约为原因关系引起的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10.
所谓物权变动,指的是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转移、物权的变更和物权的消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时刻处于变动之中。物权的变动可以因法律行为发生,比如买卖合同,也可以因法律行为之外的因素发生。但无论如何,物权变动有它的原因,在这些原因下,究竟怎样发生物权变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非依法律行为之不动产物权变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基于非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而是因法律规定的事实条件的成就而直接生效。在权利取得人办理不动产物权取得登记之前 ,其所享有的权利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而且非经办理取得登记 ,权利取得人不得处分该不动产 ,但如已完成处分行为 ,该处分行为应为有效。  相似文献   

12.
论《物权法》中强制转让物权的法律维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何有物权立法之国家均无法回避物权强制转让的内容。依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发生的物权强制转让并不违背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相反,是对意思自治原则并无绝对性的最佳注释。强制转让物权必须注意强制转让与规则之间的关系、强制转让与权利实现目的之间的关系。鉴于强制转让物权是对权利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故物权的强制转让之发生应当具有一定的前提,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意志与公共利益发生了冲突。这意味着只有当权利人行使自己之物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方产生物权被按照法律规则进行强制转移的可能。物权的强制转让具有其一般条件和限制,它们与物权转让发生之前提共同构成了强制转让物权法律维度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3.
关于物权行为的定义,目前尚有争议,学说之见解可归为两类,第一类见解认为物权行为系以物权之得丧变更为直接内容(或目的)之法律行为;第二类见解认为物权行为系由物权之意思表示与外部之变动象征(交付或登记)相互结合而成之法律行  相似文献   

14.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依法定方式(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标志而发生的法律行为。这里物权行为强调的是法定方式。法定方式是指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须经登记,动产物权的移转须有交付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5.
无论是从法律对各种物权的创设、变更、转移和废止进行规制的角度,还是从物权行为理论研究的角度考虑,物权意思表示都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依笔者研究来看,国内学术界对此问题尚无足够重视。因此.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对物权意思表示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探讨,以期对我国目前关于物权行为的争论有所种益。一、物权意思表示的法律属性所谓物权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完成物权的创设、变更、移转和废止的内心意愿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它的构成要素分为主观构成要素和客观构成要素两部分。主观构成要素又包含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两项内容…  相似文献   

16.
物权行为是交易双方基于变动物权的合意,以交付或登记为表现形式的民事行为,它具有物权变动同时消灭相关债权的效力;整个交易过程中双方都有权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物权合意是完成交易的最终的意思表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源于其不同于债权行为的法律效力,选择履约与否的自由和正当性决定了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本质,否定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就是否定交易双方在特定情形下毁约的权利;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其独立性的合理延伸,交易双方的利益并不会因之而失衡,认为无因性会损害出卖人的利益的看法是片面的。  相似文献   

17.
我国《继承法》和《物权法》在遗产的物权变动方面规定不一致,在对法条的理解上也众说纷纭.遗产的物权变动因具体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发生第一次物权变动,即由继承人概括取得遗产所有权;再根据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具体原因和法律确定的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划分,完成遗产最终的物权变动.第一次物权变动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属于事件;第二次物权变动是根据法律行为而发生,应当符合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一、物权行力理论的概述 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于19世纪初指出的,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契约而实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含有一项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交付是一种真正原契约,因为它具备契约概念的全部特征;包含着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移转的意思表示,但仅该意思表示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不够的,因此还必须加上物的实际占有取得作为其外在的行为。①同时,萨维尼为进一步确立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提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理论,强调物权契约在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上必须与其原因行…  相似文献   

19.
夏江皓 《法学》2022,(3):112-125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规则在理论和实务上争议较大,迄今未有定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在物权法的体系定位中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从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关系的视角看,支持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理由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依据,而且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比较法考察的方法,均可得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结论。从婚姻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外部关系的视角看,无论将意思主义模式中的登记对抗解释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身的登记,还是将其解释为特定财产物权变动的登记都存在无法解决的弊病。此外,形式主义模式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保护也并不比意思主义模式逊色。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应当遵循《民法典》物权编的一般物权变动规则采形式主义模式,而不因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构成物权编规则的例外,由此也有利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的互动与协调。  相似文献   

20.
根据英美法契据制度,契据交付中包含着明确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以产权的直接移转为内容,并且契据交付独立于买卖合同而成为产权移转的基础和原因。因此,契据交付完全符合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德国法中的物权行为有所不同的是,契据交付既非无因,亦非有因,它与买卖合同之间的效力隔绝甚至要比无因原则更为彻底。这一事实反映了这样一个朴素的生活理念,即私权之变动应基于自由之意志。同时,无因性并非物权行为唯一可选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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