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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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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基于买卖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结构上,英美法也采用与大陆法相似的区分模式,即区分作为物权变动之原因的买卖合同和作为物权变动之结果的所有权转让.所有权转让是一个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行为,它必须采用转让书形式,转让书经交付而发生所有权移转之效果.英美法针对违反买卖合同与违反转让书的行为,设立了不同的救济规则,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包括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留置权救济,违反转让书的救济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在买卖合同与转让书之间的关系上,英美法上采用了奇特的归并理论,买卖合同的有关问题被归并入转让书,依转让书之规则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2.
论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期付款买卖系特种买卖之一。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系其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学界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各有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时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付行为本身当然是履行买卖合同的行为,只是该行为同时又属于一个包含物权变动合意的物权行为,而同一行为具有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双重效果是正常的法律现象。  相似文献   

3.
论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有权保留,是与分期付款买卖结合紧密的担保制度。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也存有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坚持我国原有民事立法的作法,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原则。但就动产标的物如何基于合同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我国原有民事立法以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的方式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略作调整,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此背景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体现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除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附有生效条件外,其他条款自依法成立时生效。在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所附生效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向买受人进行的标的物交付行为,系服务于买受人提前享用的需要,而非履行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合同义务;一旦该生效条件成就,买受人即可基于简易交付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4.
物权变动是民法学的重要问题。物权变动作为一种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法律要素,自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当下,世界上通采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有三种:其一是意思主义,其二是折中主义,其三是形式主义。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关乎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研究物权变动问题,对于公示、公信原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意义非凡。文章通过分析物权变动的特点、功能以及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明晰中国采取折中主义的合理之处。由此,在中国,登记交付应当作为债权行为的一部分,是债权行为的一种履行方式,这样做的好处是使得交易关系趋于简单。  相似文献   

5.
对处分行为的正确理解是界定无权处分内涵的前提.无论是债权意思主义还是物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处分行为都指向实施后能直接发生处分法律后果的行为.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下,完整的无权处分行为应包括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和相应的履行行为.  相似文献   

6.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在没有被拆除之前,属于不动产。该违法建筑因建造的事实行为完成,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该不动产所有权因不能进行登记,所以违法建筑的处分权受限。以违法建筑作为标的签订的买卖合同,由属于债权行为的买卖合同和引发物权变动的物权合同组成。属于债权行为的买卖合同效力为有效。引发物权变动行为的物权合同效力为待定。  相似文献   

7.
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法律规范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变动可分为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依法律行为以外之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特别是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最为普遍,也是立法规制的重点,我国《物权法》采用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兼采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本文就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不动产和动产为基本划分,对因不同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分别做出解析。  相似文献   

8.
段守亮 《中国司法》2009,(4):104-106
一、德国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及法律依据 德国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物权行为理论。根据该理论,物权变动行为和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无论民事主体因何种原因进行物权变动,他们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均为独立法律行为,其效力和结果与原因行为没有关联,即使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因此,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仅需要有效的债权合同,还须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而物权变动的合意是对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须有一个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或记载这一物的合意,该公示行为可以对抗第三人并且能够起到表明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对于不动产物权,这种公示行为就通过登记来实现。  相似文献   

9.
以制度价值为视角,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是不同的。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债权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两种物权变动模式,这种双轨制模式决定了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也必须是双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仅应调整意思主义模式下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和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对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物权(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和质权)的善意取得而言,债权行为有效应是构成要件之一。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差异根源于如何运用“民事法律事实”制度来解释、筹划引起物权变动的践行行为。当前各国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三种类型。对物权变动是否需要公示及公示所起作用的认识差异和对引起物权变动原因的不同认识是确定物权变动模式的主要因素。我国采用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能够弥补债权意思主义容易导致交易不安全和物权形式主义程序繁琐的缺陷,与我国社会现实和法律传统相协调,当属适当。  相似文献   

11.
王轶 《中外法学》1999,(5):71-77
<正> 风险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常被人们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因可归责于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合同风险制度是合同法的中心问题之一,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配问题,则在买卖法中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以至于有的学者认为:“买卖法的目的就在于把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适当分配。”本文拟以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来讨论买卖合同中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分配,力图揭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以下简称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对此类风险分配的立法设计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法律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和现实的价值判断的双重目标出发,重新构造了物权变动的模式。认为物权变动过程是一个有机的过程,除承认区分原则外,还要承认物权合意的客观存在,物权合意以债权行为为基础,切充斥于整个物权变动过程。又从微观的角度以无权处分、所有权保留、不当得利为视角,分析了新型物权变动模式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13.
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制度进行历史考察、价值分析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性质应当界定为债权行为,它的效力应当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响,它已从传统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类型中逃离,而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至于无权处分中的物权变动效力,在有效的债权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善意取得制度,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无权处分人有无处分权以及原权利人是否追认只是债的履行问题,这样就避开了适用处分行为(物权行为)这个矛盾而又费解的规则。这样的立法不仅简洁实用,而且还能够使无权处分制度很好地与其他制度协调起来。  相似文献   

14.
一般认为,《法国民法典》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即当事人间的债权意思引致了物权的变动。但深入研究《法国民法典》后却得出了并非完全一致的结论:所谓的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是一定逻辑体系之"前见"下的结论。以权利生效的要件以及权利变动的过程和结果观之,债权意思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是荒诞的。"物权意思+公示对抗"应当被确立为物权变动的第四种立法模式。这一认识对于理解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选择以及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具有意义。  相似文献   

15.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下)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三、登记和交付与物权行为的关系此处登记和交付与物权行为的关系是指特定情形下物权行为独立存在时二者的关系。当以债权契约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时 ,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实际上是结合在一起的。习惯上人们理解为债权行为中已包含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故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独立存在的必要 ,只把它视作一种观念存在。此时 ,登记和交付一般被认为是物权变动的特定要求。其实 ,登记和交付仍是与债权行为中所内含的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物权行为 )发生直接的、内在的联系。只有这样理解 ,才使得登记和交付在以债权契约为原因关系引起的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16.
在中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包括订立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行为和履行该合同的事实行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和现实生活的需要,也不会损害原权利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论物权变动的主客观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学立 《法学论坛》2008,23(3):102-106
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条件包括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就是当事人间的"合意",客观条件就是要有"特定物".各国物权变动体例的不同,在主观条件方面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别;在客观条件方面有直接以"特定物"为交易前提者和间接以"折射"方式表现"特定物"者."物权意思 公示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更具有科学性.  相似文献   

18.
现有的物权法著作通常把物权变动规范模式分为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该分析框架有明显缺陷,应从物权行为立法选择与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意义两个维度构建更为精密的新分析框架。现行《物权法》采用的是物权行为否定与公示大折衷主义的规范模式。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现行立法背景下的物权变动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慧 《法学论坛》2005,20(4):119-124
物权的变动模式作为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现行立法背景下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未来物权立法能否选择一个既与国际接轨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变动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虽非债权意思主义,但也绝不是学界通说的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一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  相似文献   

20.
文章首先从比较法的视角探讨了非债清偿的立法例 ,然后从物权变动模式出发着重论述了非债清偿的法律构成与法律效果以及非债清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指出非债清偿法律效果的构造直接决定于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并由此影响非债清偿与不当得利在民法典中的形式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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