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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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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是不同的法律制度,当买卖合同标的物因单独的违约或风险出现毁损灭失时,可分别适用该两项制度解决。而当违约与风险共同作用于标的物致毁损灭失时,则须结合二者讨论,以实现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2.
实际履行,作为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是指当合同义务没有被履行之时,合同相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违约一方履行合同所定义务。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实际履行制度作为违约救济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体现出了不同的地位。在大陆法系中,实际履行制度作为违约责任制度体系中的首选原则,其他的违约责任方式处于补充地位。而在英美法系中,损害赔偿则作为违约责任的首选形式,实际履行作为例外。但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之中,违约责任方式的第一选择却并非实际履行,被判决承担强制实际履行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寥寥无几。实际履行的在实务中并没有得到优先运用,这是值得反思的。尤其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之中,越来越多的案例似乎都采取这效率违约理论来加以解决,这对实际履行制度的设置带来这新的思考。  相似文献   

3.
买受人拒绝履行契约时,应当赔偿出卖人履行利益的损失。但在出卖人将标的物转售的情形下,买受人是否可以因此主张减轻或免除其对出卖人履行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通说认为应当如此。与美国相关法律及判例比较,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存有疏漏,相关立法亟需完善补缺。  相似文献   

4.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指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和过失而发生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风险责任即指标的物发生意外、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如果风险由出卖人负担,出卖人则失去了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如果风险由买受人负担,则尽管标的物已毁损或灭失,买受人仍应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相似文献   

5.
王洪亮 《法学》2012,(1):104-114
继续履行请求权是给付请求权的一个效力,即诉请执行力,故准确地讲,继续履行请求权不过就是债的强制履行力,而非违约责任,但其具有违约救济的效果。强制履行的规范基础在于契约严守原则,其不仅约束债务人,亦约束债权人,其目的在于增强债的约束力。自债务人角度而言,基于强制履行之规则,债务人必须给付其所负担的标的物,不能通过损害赔偿替代标的物的给付。自债权人角度而言,债权人必须先为强制履行之请求或补救履行之请求,然后才能提起解除或损害赔偿之请求。强制履行力亦有其边界,对此,不仅要在债的层面考虑排除强制履行的事由,还需在合同层面考虑排除强制履行之事由。如在合同情况下,考虑债权人是否积极行使履行请求权以及是否可以以其他交易予以替代等排除事由。  相似文献   

6.
风险负担乃对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事由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责任分配的制度,以不适用违约责任为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对风险负担规则所理解的“交付主义”模式与“所有权主义”模式均存在一定缺陷,我国《合同法》第142条所确立的风险负担规则应解释为“准所有权主义”模式,即“交付”指“转移所有权或以转移所有权为最终目的转移占有”,且在“交付”本身并不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下,买受人承担风险的前提在于其所有权转移的债权请求权在法律上尚可实现.  相似文献   

7.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为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经济补偿(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违约赔偿损失)。笔者认为,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履行的组成部分,是实施合同义务的过程。而违约责任的承担是对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承担,是违约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补偿,主要体现在财产损失上的补偿,也是对违约行为人的违约行为处理结果。所以,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为支付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8.
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受法律的保护,无论在履行期后还是在履行期前都应如此。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后违约,即实际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通常意义的违约救济;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期前拒绝履行或不能履行,法律也同样应给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这就是起源于英美法、独具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9.
预期违约制度虽属英美法系的一项制度,但在我国《合同法》中也引进了该项规定,但是我们的引进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仅在对英美法系明示预期违约的一般规则研究的基础上,对预期违约制度与我国相关制度加以比较,特别是明示预期违约与拒绝履行的对比,同时对明示预期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0.
预期违约制度在理论界广有探讨,对于建立预期违约制度的必要性已无分歧。我国合同法已确立了预期拒绝履行制度,但法条规定相当简约。法律制度安排的经济理由是效率,要激励当事人遵循法律。从经济角度对预期拒绝履行是否构成违约的可能性和我国《合同法》确立的预期拒绝履行制度效率上的缺失加以分析,从而有利于对预期拒绝履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11.
海上人身伤亡案件受害人有权选择请求加害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违约或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应根据民法通则、海商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确定。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为一般原则,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旅客承担过错责任不合理。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而特殊侵权行为为无过错责任。现行的关于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法律、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对赔偿范围、损失计算、责任限制的规定标准不一,相互不协调,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12.
朱晶晶 《北方法学》2014,(1):150-160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法地位,并确立了第三人介入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将安全保障义务人置于赔偿次位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但其也存在与侵权法原理、两大法系及司法操作的不协调。《合同法》安全保障义务人违约责任的直接责任性质进一步凸显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突兀,但两者也有诸多衔接的可能性。废除补充责任是可能的选项之一。在目前立法背景下,类型化第三人介入情形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义务人的责任,实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同时请求;或者是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再解释,弥合两者之间的裂缝,亦是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13.
冉克平 《法学论坛》2012,(4):109-115
当事人一方因受第三人的欺诈或胁迫,与相对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集中地表现为该方当事人、相对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冲突。这里的"第三人"并非当事人一方与相对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是受到特定的限制。对于一方当事人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效力,应该采纳《荷兰民法典》所代表的效力模式,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的事实,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撤销该合同的条件。如果遭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受有损失的,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全部损失。  相似文献   

14.
信托合同论——来自信托法适用角度的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淳 《中国法学》2004,(3):93-102
本文认为,只有导致他益信托设立的信托合同才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一些国家的信托法要求信托合同基本条款具备确定性、另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却无此要求且这一区别涉及到对合同解释制度的适用;一些国家的信托法确认信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另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则确认这种合同为要物合同;一些国家的信托法有条件地确认信托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另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却并未作出如此确认且这一区别涉及到是否允许委托人在订立信托合同后反悔。信托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属于由信托法设定并为信托合同接纳的权利义务,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属于向信托财产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15.
贾静 《政法论丛》2013,(5):102-108
第三者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目前我国法律仅有关于第三者刑事责任的规定,且不尽完善,而尚无关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第三者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的姘居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破坏婚姻罪论处.此外,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的通奸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完善第三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也论减价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志利 《时代法学》2010,8(6):59-64
减价是当事人一项选择性的救济权利,并且减价同时应该被理解为包括涨价在内。减价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持合同的风险均衡,持续当事人的风险分配格局,激励或促进效率的履行和资源的效率配置。为此减价计算中的比例关系应是:履行时履行地不符合约定的履行与符合约定的履行的市场价格之比。减价的构成条件就是履行不符合约定且买方接受,实质就是买方接受了不符合约定的履行,所以此制度一般性地适用于各种违约救济,不限于特定类型的合同。由于存在减价与终止合同或主张赔偿的选择,减价出现的几率并不高。另外,减价不以修理、更换或重做等救济用尽为原则。  相似文献   

17.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performance of liability rules in two-party stochastic externality problems where negotiations are feasible and side payments are based on the realized level of externalities. Results show that an increase in polluter liability does not necessarily increase safety or efficiency in cases where the polluter is risk neutral. Complete polluter liability is found to yield Pareto optimality. When either party is risk averse, an increase in polluter liability may sometimes reduce safety and efficiency. If the polluter is risk neutral and the victim is risk averse, Pareto optimality is only achieved by assigning full liability on the polluter, i.e. giving the victim complete property rights to a clean environment. If the polluter is risk averse and the victim is risk neutral, no level of polluter liability is optimal. In this case, optimality can only be achieved through a contract on abatement activities, such that the risk-averse polluter receives a guaranteed payment regardless of the stochastic outcome.  相似文献   

18.
物业服务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陈文 《现代法学》2004,26(2):158-161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 ,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 ,现有合同种类难以涵盖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 ,应当被视为一种新的合同类型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约定 ,业主不能任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责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来确定 ,不能无限制扩大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相似文献   

19.
武腾 《华中电力》2022,(1):20-32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主要规范目的是,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承认权利人的追认会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就适宜承认存在效力未定的处分行为。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解释论上具有可取之处。在传统债法上,无权处分致使给付不能的,存在适用债务不履行责任抑或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争论,两方面规定在构成要件上有实质区别。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实行救济进路,第三人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或第612条,两者在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效果上并无实质区别。《民法典》第612条中规定的第三人“享有权利”文义范围较窄,应当对其进行目的论扩张,将第三人“过去享有权利”且主张权利的一些情形纳入其中;即使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仍可认定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相似文献   

20.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任 《法律科学》2007,25(5):145-154
建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是完善我国合同法的迫切需要.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当事人是否可以像在两人合同中一样协议变更或解除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没有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行使变更权和解除权虽不应当完全否认,但是必须受到限制.具体标准取决于建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宗旨和该合同的特征.作为一般法规范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制度将与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法规共存,形成完整的体系.并在实践中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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