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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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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信访制度的行政救济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实现信访制度的行政救济功能,信访制度应当作为一种补充性的行政救济途径予以保留,并且信访制度应当被进一步法治化,但法治化并不等于强化。随着法治化建设的发展,信访作为一种补充性的行政救济手段会自然弱化,这是客观法治化的发展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2.
行政信访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救济,它侧重于实体正义.行政信访是一种监督活动,它本身也同时需要被监督,体制更需要进一步完善.经过改革和完善的行政信访制度可以让信访工作更顺利展开,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本文通过对行政信访的研究,试寻找行政信访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期得出合理的改革方案,完善行政信访制度.  相似文献   

3.
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是法律规定可供行政相对人选择的两种救济途径,二者应实现程序对接。不同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按照"受理在先"原则确定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类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应诉请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要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未经确认的,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单独行政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4.
在市场经济建设中,我国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指导越来越多,但由于其程序还不太完善,给行政 相对人造成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从行政指导的法律性质以及相关理论着手,回答了由于行政指导给相对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时,是否应该予以行政相对人法律救济,并大胆探讨了行政相对人如何进行法律救济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5.
认定信访处理行为可复议性的要件是存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且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可决定性。信访类型可以分为批评、建议式信访和行政救济式信访。信访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救济式信访所作出的一种处理。信访处理行为可以分为首次处理行为和第二次处理行为;第二次处理行为又可以分为重复处理行为和改变处理行为。首次处理行为、改变处理行为和撤销处理行为符合可复议性的认定要件。不履行信访处理法定职责的行为具有可复议性。当信访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发生竞合时,行政复议救济应当优先适用。  相似文献   

6.
浅议行政指导与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高泽银 《行政与法》2002,1(7):28-29
在市场经济建设中,我国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指导越来越多,但由于其程序还不太完善,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从行政指导的法律性质以及相关理论着手,回答了由于行政指导给相对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时,是否应该予以行政相对人法律救济,并大胆探讨了行政相对人如何进行法律救济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7.
从人权保障、权力监督和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 ,如果行政指导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受到损害 ,相对人有权获得司法救济。可以借助合同法上的要约与承诺理论 ,来分析在指导过程中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根据行政指导的合法性、强制性 ,行政机关是否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相对人可以自由选择接受指导与否、是否有寻求救济的其他途径等因素 ,区别行政指导的具体性质 ,为相对人确定相应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8.
信访制度变革与弱势群体权利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邵华 《河北法学》2007,25(2):90-93
作为国家机器中的一种权力技术装置,信访制度曾经完成了国家许多阶段性的控制任务.直至今天,对于弱势群体,信访制度仍然被他们看成实现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从更长远的眼光来看,信访的救济功能到底是更有助于弱势群体维护权利还是更不利于他们实现权利救济,这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信访救济属于一种逆法治的维权方式,对现有的法治框架下的其他救济制度是一种冲击.讨论信访制度应该怎样改革才能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和弱势群体维权的需要.  相似文献   

9.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国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为主体的行政救济制度已经建立起来 ,它对于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 ,我国现行的行政救济制度还有诸如立法不完善、救济过程不规范、救济范围有限、救济效果不好等等的不足 ,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和加强 ,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0.
抽象行政不作为主要存在于行政立法领域,是行政主体因怠于行使行政立法权而导致的违法行政行为,其存在必然会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以督促行政主体履行作为的义务,进而填补法律的空白,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立法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机关可以责令抽象行政不作为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责令其履行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义务,确认其抽象行政不作为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赔偿等.  相似文献   

11.
孙凌 《广东法学》2006,(4):28-32
行政相对人分为行政对象人和行政相关人;行政相关人又分为行政救济第三人和行政救济外第三人(行政救济第三人:系指其权利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时可以诉诸行政法上的法律手段进行救济的第三人;行政救济外第三人:系指其权利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时不能诉诸行政法上的法律手段的第三人)。区分行政救济第三人和行政救济外第三人的标准是:行政行为对其是否产生了直接的法律效果和调整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规范是否在服务于公共利益之外还调整了相对人和相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对行政救济外第三人权利保护进行在个案中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行政立法不作为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违法行为,但它被行政法学界所忽略,极易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应有"权利缺失。因而有权利必有救济,本文结合我国国情,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途径来设想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行政公开的救济制度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是行政公开救济的立法不足,导致行政相对人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行政知情权.因此必须要通过立法来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公开的救济制度,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对权力监督,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14.
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行政救济时效届满之后向法定机关再次提起处理的请求,行政主体重申原行政决定的行为。通过对程序重开制度和行政信访制度的分析,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司法解释》中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且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的救济应当视具体情形来决定,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申诉作出的行政重复处理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15.
毛尉 《法制与社会》2012,(23):232-233
现代法治国家,处理社会矛盾的主要途径应是司法救济,但实践中,信访作为我国所特有的救济途径,却承担着解决社会矛盾和缓解社会压力的重要角色,发挥着积极作用.可以说无论是司法权威还是法治基础,都被信访工作不同程度的削弱.本文试着对司法救济与信访救济进行探析,提出应对日益严峻的“信访怪圈”的对策,旨在完善现阶段的信访制度.促进社会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16.
把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以确认违法的手段予以救济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这种观点既没有考虑行政事实行为救济的制度效率,也没有考虑相对人对行政事实行为造成的轻微损害所负有的容忍义务。我国现行行政法上的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及其实践已经基本能够满足对相对人的权益进行救济的需要。对既没有造成可获得国家赔偿的实际损害后果又没有相关联之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事实行为,相对人负有容忍的义务,法律不能也不应提供确认违法之救济。  相似文献   

17.
刘国乾 《法学研究》2014,36(4):138-157
《信访条例》将行政信访定位为诉讼、行政复议和仲裁的补充渠道,承袭这些机制处理纠纷的核心技术,预设了处理信访事项的"规范一决定"裁决模式。经检验,该模式预设与行政信访处理争议的制度效能不足具有明显相关性。实践中,行政信访处理的事项,多属"利益分配、调整型决策"和"抽象法律、政策目标落实"引发的争议。此两类事项通常缺乏具体的指引规则,该模式易被作为回绝信访诉求的制度庇护。即便进行裁量处理,裁决机制也因"利益分配、调整型"决策具有"多中心任务"特征而难以适用,对于要求充分实现法律或政策目标的诉求,裁决机制难以提供有效的救济方案。  相似文献   

18.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在征地领域的纠纷日益增多,迫切需要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由于我国司法救济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固有缺陷,因而凸显出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性。目前构成我国行政解决机制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信访等制度的设计还存在法律效力和程序保障不足等问题。因此,应完善各种行政救济途径、构建科学的行政救济体系,建立行政救济机制与其他救济机制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行政解决机制在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9.
行政救济——村民自治权救济的第一道屏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村民自治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权力。但村民自治权在实现过程中常常受到行政权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干预民主选举、干预民主事务、干涉村民的生产经营权、行政不作为等。在村民自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之前,当村民自治权受到侵害时,行政救济应当成为自治权救济的第一道屏障,其主要救济途径有行政复议、信访救济、行政处分、行政调解、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  相似文献   

20.
随着民主思潮的确立和发展,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新型国家目的观的出现,行政合同作为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重要的实现行政目的的法律方式之一,得到了普遍运用。这种运用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行政合同纠纷的大量出现,客观上要求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以确立行政合同规则,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更好地保护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研究对行政合同的发展,行政合同功能更好地发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本文试图通过对西方国家先进做法与有益观点的借鉴,对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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