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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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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闫俊瑛  李梅 《人民检察》2013,(19):61-63
因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导致刑事诉讼不能继续进行,是诉讼中止的主要情形,修改前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均有规定。但修改后刑诉法仅确立了中止审理,对规定在原《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诉讼规则》)中的中止侦查和中止审查未予明确,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修改后的《诉讼规则(试行)》)相应取消了中止侦查与中止审查的规定,从而给检察机关办理被取保候审人脱逃案件带来难题。  相似文献   

2.
正在新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中,有诉讼监督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和诉讼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两个方面,涉及到监所检察部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新《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5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第617条规定能够:"监所检  相似文献   

3.
确立刑事案件中止审理制度的法律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可以中止审理案件的各种情形,但1979年和1997年刑事诉讼法均未加以规定。从司法实践看,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案件中止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常常遇到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审判.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下落不明等情况,致使案件既不能最后终结,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只能暂时不定期停止诉讼活动,待引起诉讼停止的客观障碍消失后,再恢复审理。关于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制度,外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立法例。如德国刑事…  相似文献   

4.
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权做最后陈述,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对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缺乏正确认识,审判过程中有的弄不清这一独立诉讼阶段的法律意义,把被告人最后陈述简单看作是辩护的重复;有的担心被告人言词出格,硬性规定最后陈述的时间和内容;还有的把最后陈述作为“考察被告人认罪态度”,一味让被告人陈述犯罪的原因教训等。所有这些,都或多或少地违背了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在认识上是片面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必须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在审判实践中加以纠正,从而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充分行使。法庭辩论终结后让被告人最后陈述,不是辩护的重复,实质上是给被告人一个最后发言的机会。《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俞欢 《犯罪研究》2009,(5):69-72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发达于美国,由于其在提高诉讼效率、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证司法的公正性等方面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已经为西方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所接受,逐渐成为一项国际诉讼准则。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定仅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不仅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改革与完善的一个显著标志,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初步结束了法学界长达数十年的争论,从而为律师全面介入侦查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奠定了立法和理论基础。一、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立大理论和现实意义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作为一种诉讼理论,广泛体现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之中。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  相似文献   

7.
正检察机关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基于诉讼职能和基于诉讼监督职能两种情况,前者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363条的规定,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可以直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后者是《规则》第617条的规定,审查的结果只是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本文研究讨论的是基于诉讼监督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七条分别规定了妨碍刑事诉讼证据的几种情况。其中,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是伪证罪,第三百零六条增加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证据罪,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无论这几种犯罪以何种表现形式出现,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这几种妨害刑事诉讼证据的犯罪都有鲜明的主观特征。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过程中,无论是证  相似文献   

9.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78条之规定,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所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有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而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因为这种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  相似文献   

10.
《法学杂志》一九八五年第六期刊登了一篇题为《对〈被告人上诉引起的重审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一文的质疑》中所提到的“对被告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实际上指的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这个原则是由资产阶级首先提出来的,最早见于一八八○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以后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吸收了资产阶级立法的一些精华,也把上诉不加刑作为一项诉讼原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但由于有的被告人对  相似文献   

1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对于妥  相似文献   

12.
从本质上看,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其最终目的是更好地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第306条,使得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很难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案件很难得到充分的辩论与质证.这一立法设置不仅使我国律师的社会公众形象产生消极的影响;而且对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控辩对抗性造成一定的破坏.《刑法》第306条把辩护律师处于不公平的诉讼地位,不符合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和法治精神.  相似文献   

13.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赋予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刑事被告人以充分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以独立的私权对抗强大的公权体系,表现出对民主、科学、人权的理想诉讼模式的追求。作为诉讼价值正义性、合理性的体现,刑事被告人握有的最后陈述权对于防止刑事诉讼程序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可能损害,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世界各国大多在刑事诉讼法中确定了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也在第118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1996年新刑事诉…  相似文献   

14.
辩护律师应提前参加刑事诉讼和扩大诉讼权利程荣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才允许被告人聘请辩护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实践证明,由于辩护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太晚、太短。直接影响了辩护律师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难以有效地通过辩...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的中止制度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发生某些特殊情况,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必须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制度。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又称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被代理人的委托,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被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行为。 刑事诉讼代理,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种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代理制度并未有明确、完善的规定,在《律师暂行条例》中虽有律师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规定,但内容也较简单。实践证明,对有关刑事诉讼代理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确立刑事诉讼代理制度,很有必要。本文意就刑事诉讼代理发表个人一些粗浅看法。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从其产生的根据来划分的,可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从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方面来划分,大致可分为四种: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下面逐一分述。  相似文献   

17.
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三大职能之一的辩护,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进行的一系列反驳和辩解的诉讼活动。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为了保障辩护权,必须要有一整套制度和措施,即辩护制度。辩护制度是立法对贯彻落实辩护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的总称,一般包括辩护权和辩护权的行使、辩护人、辩护种类、辩护的程序及救济方法等具体内容。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是我国…  相似文献   

18.
<正> 按照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律集接受刑事案件被告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是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而在案件的侦查和起诉阶段,被告人的辩护权则只能由被告人自己行使,不能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为行使。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弊病甚多,大有修订之必要。为此,建议尽快扩大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辩护权,其理由有三: 一、从我国《刑诉法》的立法原则和任务看,扩大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辩护权,有利于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我们国家里,一切法律的立法原则都是出于最  相似文献   

19.
沉默的自由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易延友 《中国律师》2000,(12):78-80
在刑事诉讼中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这一国际趋势仍然并未改变,国际社会仍在为改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而作出不懈的努力。就在1988年英国开始从立法上对沉默权进行限制后不久,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1994年9月10日)又重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立场。该决议第16条建议各国立法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并且从警察或司法机关进行首次侦讯开始即有权知悉受控的内容。”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亦规定:凡受刑事指控…  相似文献   

20.
一、设立刑事诉讼中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必要性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些规定不仅从实体法方面而且从程序法方面确定了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的或经济的损失,据此,因犯罪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木能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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