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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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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法官在处理个案时应遵循的指导性原理,这具体表现在辩证处理调解与判决、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严格规则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裁判文书的审美价值与说理价值等各种复杂关系的过程中。这需要强化和提升法官的司法素养、司法能力和司法伦理水平。  相似文献   

2.
刑事裁判书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可以起到预防法官恣意,避免司法擅断,实现司法公正,培树法律信仰,促进社会法治,提高法官职业技能,造就精英法官等作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十分重视裁判文书的说理,目前,我国刑事裁判书说理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对我国的刑事裁判书说理制度作出改革。  相似文献   

3.
结合当前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的现实困境,以法律评注研究在中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民事诉讼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的深层次原因,将司法案例研究和法律评注研究方法与强化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相结合,倡导司法案例研究和法律评注研究相结合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例评注研究方法。提出通过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例评注研究范式的本土化路径与方法研究,探寻文书样式和裁判要旨对民事诉讼案件审判中的诉讼行为、诉讼程序、案件管理、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等的规范性指引作用,进一步拓宽强化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文书制作、写作与创作思路,寻求提升民事裁判文书判决充分说理的司法职业技能培育方法。进而论证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审判权力运行制度改革后,司法综合配套改革应当如何引领民事诉讼裁判文书说理机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4.
试论刑事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确立刑事裁判文书量刑说理制度,通过记录量刑过程,展示程序公正,可以让法官自由裁量权受合法性原则的约束;通过论证量刑理由,彰显裁判理性,可以让法官自由裁量权受合理性原则的约束;通过公之于众,展示透明理念,可以让法官自由裁量权受公众的有效监督,进而增强公众对量刑结果的信仰与服从。构建我国的刑事裁判文书量刑说理制度,首先应在制度设计上引入量刑答辩程序,以支撑裁判文书详尽展示量刑的全过程,其次应对现行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格局进行调整,以便充分论证量刑理由,最后应以立法的形式加大裁判文书的公开力度和公开范围,以将裁判文书量刑说理的价值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5.
应加强裁判文书的法理论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裁判文书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说理,偶有一些判决为之,往往也借墨如金,浮光掠影,甚至言不中的。因此,裁刘文书的改革,很大程度上就是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在判决书中,说理部分主要是以“本院认为”为引子,它建立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争议意见进行归纳与评析,对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及其法理学依据进行论证,是衔接事实认定与判决主文的逻辑过渡,反映了法官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判的法理思辨、法律适用的全过程,最能体现法官的思辨决断及其客观公正程度,也是最见法官法律思想素养及文化素质之处。而其中的法理论证又…  相似文献   

6.
量刑说理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量刑说理是裁判说理制度的应有之义,它在制约法官量刑权和促进量刑理性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西方各国普遍实行了量刑说理制度,并形成了“强制说理”与“提倡说理”两种模式。而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了判决量刑说理严重不足,这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健康发展。为此,我们必须作出相应改革,为法官量刑说理创造有利条件。  相似文献   

7.
于晓青 《法学》2012,(8):76-86
司法裁判运用法理说理必不可少。法理说理既是法官自我认同的表现,也是当事人和公众认同裁判所必须的,更是司法裁判在法律框架秩序内回应民意的重要手段。法官运用法理说理,可将法理融于法律方法之中,对得出裁判规范的过程进行解释、考量和论证,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同时,法理说理应辅以修辞学方法,充分考虑当事人和公众的心灵、情绪和情感因素,以增强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和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8.
量刑说理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量刑说理是裁判说理制度的应有之义,它在制约法官量刑权和促进量刑理性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西方各国普遍实行了量刑说理制度,并形成了"强制说理"与"提倡说理"两种模式。而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了判决量刑说理严重不足,这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健康发展。为此,我们必须作出相应改革,为法官量刑说理创造有利条件。  相似文献   

9.
法律不确定性引出的冲突与补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晓东  蔡晓洪 《河北法学》2001,19(4):158-160
法律具有不确定性,决定了法律只能形而上地追求形式正义①,而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实质正义。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实现有待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介入,完成静态规则到动态事实的转变。中国的具体国情和法官素质决定了我国尚不能大量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因此,我国现阶段应主要借助于法律涵量较小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以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目标。  相似文献   

10.
司法裁判的正当性问题及以对话理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论证理论,近年来在我国受到学界广泛关注。为增强司法公信力,司法实践对此也作出了应有的回应和探索,重点是强化庭审功能,推行裁判文书改革。尤其强调裁判理由阐释及论证,要求法官必须公开其心证过程。但在中国转型社会的现实语境中,实质公正仍是司法裁判追求的最高目标,法官适用法律存在多重困境,法律论证过程不可避免地遭遇尴尬。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追求仍应以实现法律之内的正义为基础,同时应回应立法目的与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   

11.
刑事判决书作为刑事司法公正的文字载体和刑事法律文化的重要渊源,它的价值绝不仅仅在于给出个案的裁判结果以履行其程序意义。其制作质量高低检验着人民法院和主审法官的办案水准。刑事判决书应该充分体现法官本着个案案情,执著探求理性、正义之判断结果的过程,体现出法律的精神和理念,体现出法律对人的关怀。基于对我国当代刑事判决书制作中重程式、轻叙事说理现状的思考和反省,本文试图通过对刑事判决书写作的技术规范和司法实质内容进行解构,阐明"春秋笔法"在刑事判决书叙述事实的必要性,建议从观念上、实践操作上转变传统格式化的思维和做法,丰富我国刑事判决书的内涵,提高其法理价值,为我国刑事法制的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相似文献   

12.
钟林燕 《法学》2022,(3):21-34
裁判文书中运用积极修辞技术进行说理以此达致说服听众的效果,目的在于得出更为合理和更具可接受性的判决。我国裁判文书说理以消极修辞为主,但并不排除积极修辞的运用,司法裁判的情理要求使积极修辞成为必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对积极修辞技术的运用较少;而地方法院裁判文书中对积极修辞的运用进行了大胆尝试。我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英美法系法官裁判说理的有益方面,注重语言技术知识与司法实践活动相结合,从而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同时鼓励法官在说理时引述指导性案例,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促进法官修辞说理的常态化,从而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虽然运用积极修辞技术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情感论证,保持司法领域与社会公众的有效沟通,但是需要给裁判文书说理中的积极修辞设定合理性界限,即逻辑的形式理性限度和可接受的价值理性限度,以防过度修辞或者滥用修辞导致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13.
利益衡量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循特定的判断标准,对个案中相互冲突的权利主张与利益要求进行比对与权衡,形成价值判断,以此去发现、创设或选择可适用于个案的裁判规范,使法律的形式正义与个案的实质正义得到共同实现的一种法律思维方法。  相似文献   

14.
依宪法说理是指人民法院在个案裁判中,在裁判理由部分依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说理的司法活动。依宪裁判、直接依宪说理、间接依宪说理构成了法院依宪说理的三种实践样态。依宪说理是法院保证宪法实施的基本路径,亦是法院通过合宪性解释发现、选择和续造个案规范的论证过程。依宪说理应遵循穷尽法律适用原则,排除非解释性依宪说理模式。在适用范围上,依宪说理应限定在回应当事人的宪法主张、法律规范不够明确、法律规范冲突及法律规定存在漏洞等领域。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依宪说理应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衡平各方利益;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不得通过依宪说理续造对当事人不利的个案规范,在刑事案件中不得通过依宪说理对被告人定罪或给予不利量刑。  相似文献   

15.
司法裁判文书作为一种严肃的法律文书,不仅体现着法院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且还承担着向公众宣示法治的任务。在个案中重要的不是具体的判决,而是规则,规则作为在法律上具有决定意义的观点支撑着具体的判决,从规则中引申出具体的判决。司法判决体现了法律规则的预设。对法官来说,判决书是他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之尊严所在,因为判决书毫无疑问是他所有职业成果中最主要也最重要的部分。它体现了法官的创造性劳动、专业性劳动。民众正是借助这些判决理由来了解法官判决的。所以法官裁判文书制作的一般意义是,法官必须就他们所做的判决说明理由,而不能仅仅将结果列出。  相似文献   

16.
蒋先福  陈媛 《时代法学》2008,6(6):50-54
判词是古代司法官员审理案件的具结文书。中国古代判词融情、理、法于一体,运用情感和道德的说理艺术,具有明显的伦理化色彩,但其注重寻求个案的实质正义和宣教意义,不失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份值得珍惜的遗产。重新认识和评价古代判词的内在精神实质及其效用,有利于革除我国现行司法判决文书刻板化、程式化的弊端,推动司法文化的改革和进步。  相似文献   

17.
法律原则的可诉性已为学界所公认,其重要性亦无需多言。司法者将法律原则作为裁判依据适用于个案时,必须严格遵循其适用的条件和方法,在冲突的规则与原则、原则与原则之间进行衡量取舍,正确适用法律原则从而实现法的正义。又由于法律原则的高度抽象性,必须对原则的适用做出严格限制,防止法官滥用司法裁量权恣意裁判,防止法官借用法律之名对社会生活实施道德干预。  相似文献   

18.
两大法系裁判文书说理的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两大法系裁判文书说理历史发展的考察  在欧洲大陆早期,由于源于罗马法的传统,认为法官的责任只是引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必以判决理由来确立具有约束力的判例,因此在资产阶级革命前的法国,法官泄漏判决的理由还要受到很重的处罚。在德国,法官泄漏判案理由即使不受到处罚,也会被认为不大妥当。只是到了近代,欧洲大陆各国才陆续确立了裁判要说明理由的做法。法国于1810年颁行的法律规定:“不包括裁判理由的判决无效。”①对此,勒内·达维德论述道:“判决必须说明理由这一原则今天极为牢固地树立了,在意大利,宪法本身就…  相似文献   

19.
以"注情重理"为重要特征的传统法律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并直接影响裁判的司法公信力。为实现裁判实质正义,要求法官在裁判理念上,树立个案公正的价值取向,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在诉讼程序上,加强审判程序公正公开,促进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相统一;在裁判方法上,加强自由裁量适用,实现司法逻辑与司法经验相统一。  相似文献   

20.
法律推理与司法裁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裁判活动离不开法律推理.推理是法官裁判的基本思维方法.在具体案件的处理时,法官可以结合案情实际情况运用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来进行裁判.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法官在审判实务中不注重法律推理,不重视裁判理由的证成和裁判结论的说理.因此,我们要强化法律推理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的地位,正确认识其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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