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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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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后扶养制度有助于真正实现离婚自由,保障离婚后弱势一方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德国在离婚后扶养方面的立法独有特色,本文通过比较德国的离婚配偶扶养制度和我国的经济帮助制度,对完善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提出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2.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共同构筑起离婚时的权利保障体系。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客观地评价了家事劳动的价值,协调了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了法律真正保护个体权利的目的。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着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出发,阐述了其理论基础,进一步评析了现行立法在离婚时权利保障的不足,最后提出了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离婚扶养制度作为各国在贯彻自由离婚主义的今天对离婚所做的必要规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通行,我国也建立了一套属于自己的离婚扶养制度。但目前我国婚姻法框架下的离婚扶养制度存在着许多的不足,本文具体分析了这些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重构提出了一些初步的构想。  相似文献   

4.
论构建我国的离婚扶养制度——从比较民法的角度出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关于离婚后的扶养制度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相关规定不甚详细。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相关的立法现状,比较各国的扶养制度以及对离婚扶养制度理论基础的分析,认为我国立法应在扶养的构成条件、扶养的方式以及扶养费的给付标准、终止条件等方面作出规定,从而加强对离婚后弱势一方的保护,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  相似文献   

5.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直接体现出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该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立法中的一大进步。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容及其确立意义,紧接着通过对当今世界上几种主要的家务劳动价值的立法类型作简要说明进而发现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中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请求时间仅限于离婚之时不合理是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最突出的缺陷,就此本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并期望该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6.
新婚姻法修改后引入了离婚补偿请求权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约定财产各自所有而夫妻双方所尽家庭义务明显不对情况下,财产分配不公的问题,但规定得过于简单,对于离婚补偿请求权的性质,行使要件,举证责任,补偿标准等,都存在空白,势必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本人试通过对离婚补偿请求权概念、立法目的、性质的解析来构建其形式要件,并在举证规则和补偿标准问题上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7.
对于如何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法学界存有不同观点。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设计存在适用前提、时间和补偿数额方面的制度缺陷,应当从保障当代中国妇女合法权益的需要出发加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对离婚设立了三项救济制度,但司法实践证明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实现并且弊端重重,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经济帮助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借鉴各国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既能解决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又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9.
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相对应,产足于对离婚弱者的救济,许多国家都规定了离婚扶养制度,  相似文献   

10.
农村女性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离婚救济制度对农村女性具有重要意义,在农村离婚审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农村离婚女性的合法权益。但通过实践的检验,该制度还存在诸多的不足,如何完善现有的离婚救济制度,建立更加合理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使婚姻法的公平与正义精神在保护离婚弱势群体中得到充分彰显,这是新时期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1.
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存废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集中规定在第40条,学界对此大加肯认,有学者建议应该修改完善。经过分析与考证后发现,其实不然,应该删除第40条的规定,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价值和功能交由完善后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予以彰显和实现。  相似文献   

12.
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之所以设立,目的在于确保离婚自由的同时,有效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3.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对于提升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保护对家庭做出较多贡献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同国外离婚救济制度相比较,我国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理论设计上还存在不足,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立法目的实现的预期效果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应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设计,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4.
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在北京、厦门、哈尔滨三地部分法院的调查显示 ,离婚救济制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得到有效适用。特别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者寥寥无几。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也存在着适用条件苛刻 ,受助者范围小 ,住房帮助的规定难以落到实处 ,金钱帮助数额偏低 ,经济帮助实际不到位的问题。针对调查中所显示的制度缺位与不周延问题 ,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反思 ,考虑制度性重构。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有少数学者主张废除我国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虽然该制度还存在某些不足,但其独特的经济补偿功能是其他制度所不能替代的,故不能将其废除。实际上,我国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其存在的经济基础、法理基础以及现实基础。在夫妻财产制中反映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与经济补偿已成为现代各国夫妻财产制变革的趋势。基于现实国情,我们应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修改、完善我国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以契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彰显法律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16.
离婚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配偶身份关系的消灭和财产关系的变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原本弱势一方可能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陷入困难之境,难以维持离婚前的生活水平,需要对其进行救助。本文以历史阶段为切分点简述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发展进程,主要包括该制度的产生和初步发展、革命根据地时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该制度的发展等内容。  相似文献   

17.
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离婚经济补偿的内容揭示,分别财产制不是离婚经济补偿的必然产物,夫妻共同财产制并非当然排斥离婚经济补偿,用离因补偿代替离婚经济补偿不是立法最佳选择模式。修改完善现行离婚经济补偿规定,使其适应我国的具体生活实际,才是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18.
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中,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是配偶权中的相互扶养、扶助权及同居权。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经历了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夫权、侵害名誉权、侵害配偶权行为之演变。确立侵害配偶权精神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的内在要求、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导致离婚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离婚当事人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在离婚的财产分割、损害赔偿以及扶养金三项制度上。它们联系密切,同时区别明显。有必要在婚姻法上将三者的界限加以明确的同时又能实现三者的协作,以确实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效率。  相似文献   

20.
离婚救济制度是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完善的救济制度对保护离婚时弱势的一方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有利于引导婚姻家庭秩序向好的方向发展,更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新《婚姻法》实施开始,2014年来,立法部门又陆续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以解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得离婚救济制度更加.本文从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基本概论入手,分析离婚救济制度的存在立法缺陷,从而为离婚救济制度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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