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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先生在一家装修公司上班,因患病在家休养了一段时间,病愈后继续回公司上班。由于工作强度比较大,生病后的张先生常感到工作力不从心。公司老板找到张先生,认为其已经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答应给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张先生不想解除合同。那么像张先生这种情况公司可否直接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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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公共汽车公司以职工违纪为由,在报纸上刊登声明解除与职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职工认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劳动权,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并与公司两度对簿公堂。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两级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该公司通过新闻媒体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判令该公司恢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支付职工一定的生活费用。然而,该案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却遭遇了法律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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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也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最常用的救济途径。然而劳动仲裁体制还存在着违法仲裁员的责任划分不清、劳动仲裁监督体制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劳动仲裁机构功能的发挥以及劳动仲裁裁决的权威性。笔者试图借鉴我国民商事仲裁体系的优势,结合我国的劳动仲裁现状分析,寻求如何构建我国的劳动仲裁监督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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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某公司2004年6月进行民营化改制,12月改制完毕。之后.约30名劳动者于2005年1月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要求企业为其补缴1995年进入公司至2005年1月期间的养老金,总额共计26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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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8日,农历庚寅虎年的腊月十五,在离春节还有15天的时候。张元从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拿到了判决书,判决内容是:"一、张元与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于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解除劳动关系。二、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张元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样的判决结果或许能让张元在即将到来的春节踏实一点,从公司辞职到拿到一审判决,这一年多以来,从劳动仲裁到法院,这场官司打得他心力交瘁,接到判决书,他跟公司的恩恩怨怨似乎有了结束的希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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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 ,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在立法与实践中的现状后 ,提出了要加强与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立法 ,并就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日及仲裁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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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被告王某于2011年9月2日入职原告A公司,并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A公司未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至2012年4月,王某以A公司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离职并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A公司给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元。现A公司认为王某属因个人原因辞职,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不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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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的反思和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也曾作了类似的规定。理论界有人将上述规定归纳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原则,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先行处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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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辞职,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然而,江苏一家航空公司飞行员王平(化名)辞职,却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他虽然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但没被批准,而且遭遇公司709.5万元的天价索赔.公司索赔有道理吗?能得到劳动人事仲裁部门支持吗?最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给出了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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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是一名在北京打工的年轻人,辛苦工作一天后,他希望有一个舒适的栖息之所。为此,张先生货比三家,最终选择租住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如公司)提供的长租公寓。然而,入住不久,张先生便开始流鼻血,且伴随头晕、咳嗽症状,这一下子打乱了他的正常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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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制度在中国经历了将近二十年的实践,我国逐渐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解决劳动纠纷事件的方案,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纠纷案件越来越复杂,需要劳动仲裁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逐渐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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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原则,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未经仲裁裁委员会裁定的劳动争议投诉不予受理。笔者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违背了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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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小伙刘凌(化名)是万琴钢琴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万琴公司)的销售经理。由于万琴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离职的时候,他申请劳动仲裁为自己争取相应损失,但公司却矢口否认刘凌是自己的员工。因为未能证明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刘凌的申请被驳回。此后,心有不甘的刘凌"转战"法院。案件经过两审后终于在3月12日有了结果。刘凌与企业的一番博弈,到底谁胜谁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