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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美国有关专利有效性争议的主战场,正在逐渐由法院体系导向行政体系.近年来,美国对专利授权后无效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通过行政程序挑战专利权有效性的诉讼数量大幅提高.本文系统梳理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改革要点,分析新制度实施后的发展和影响,提出对我国相关制度改革和体系建设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的尺度应与权利要求允许修改的尺度相适应,从而保证专利权人所获得的保护与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相匹配.针对我国当前专利无效程序权利要求修改的严格限制,通过翔实的案例阐述当前各种情形下专利无效程序中合理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目前专利权的确权程序尤其是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过程中,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专利权人就专利文件的修改限制问题存在诸多的争议,因此,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我国对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文本规定及其不足我国《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  相似文献   

4.
罗施福 《政法学刊》2010,27(4):27-32
应和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海峡两岸的专利无效制度在历史淌流中呈现出不同性态的变化。海峡两岸的专利无效制度在专利无效程序的启动、专利无效的审理、专利无效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着共性,也有区别;各有优点,也各具不足。两岸在进行立法完善时应努力寻求两岸专利无效制度的共同点,相互借鉴,进而为两岸的科技交流与经贸合作提供有利的制度性支持。  相似文献   

5.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为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被告是我国专利立法尚不成熟、相关理论研究亦不深入的产物.此一问题在专利法修改前即已存在,专利法修改后更显突出.在专利无效诉讼中,表面看来似乎是当事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实质问题则是无效请求人与权利人因专利有效性所起争执,如其中一方起诉,则应以对方为被告,如此既可促使被告积极参与诉讼,也可避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角色错位问题.这不仅是理论上的必然结论,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相似文献   

6.
专利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该行为自作出之日即具有公定力,在被终审行政判决撤销前应推定该行为合法有效.为提高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效率,避免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因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效力不明而久拖不决,在《专利法》修订时应明确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作出后即对外公告,并自公告之日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7.
专利行政部门在开放许可制度中应有的职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莉 《法学评论》2019,(2):61-71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国外已实施百年,专利行政部门的服务职能有逐步强化的趋势。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看,我国应坚持专利许可制度的自愿性,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能宜以服务为主,并可在适当范围内就争议进行裁决。专利法修改方案中应规定开放许可合同必须备案,强化专利行政部门的登记职能;限定专利行政部门的裁决内容并明确其裁决程序;要求专利行政部门发布《专利开放许可指南》,丰富和细化其服务内容。  相似文献   

8.
正近年来,围绕专利法律服务领域的行业准入问题、特别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专利法律服务的从业资质问题,在专利代理及律师行业中产生了巨大的争议和分歧。《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这些分歧更加具体化和表面化,已经引起社会各方的极大关注。本文仅从专利诉讼业务、专利无效宣告业务、律师事务所代理专利申请业务几个方面,就律师参与专利法律服务以及律师与专利代理人相互之间的互补、竞争、融合的发展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急剧增长,大大超出产业的创新规模,使专利权的质量备受质疑。在不同的专利改革方案中,伯克-莱姆利方案强调法院在控制专利质量方面的作用,并认为它最具效率。我国法院在侵权之诉中以不侵权抗辩为手段,以权利要求的解释为媒介,间接处理专利权效力争议,扩大了法院审查专利权效力的权力,是中国版的伯克-莱姆利方案。当然,法院间接处理专利权效力的范围应限于明显无效的情形。这一路径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所确认,也为专利法上现有的技术(设计)抗辩所承认。此外,法院依行政诉讼法审查专利效力,处理的数量远远少于有效专利、民事争议以及适用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的数量,故有必要予以提升。  相似文献   

10.
法国法上的专利权仅是一种权利推定,专利权的有效性认定直接由法院主管.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独立于行政机关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认定.无效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利害关系人,被告只能是专利权所有人.无效之诉可以单独提起,也可以作为反诉提起,专利权的效力瑕疵还可以作为侵权抗辩的事由.专利无效之诉中技术问题的处理服务于法律问题的解决.专利无效判决具有绝对效力和追溯效力.对于法治基本原则的遵守和对法制体系化的重视在法国专利无效程序设计中得到深刻体现.  相似文献   

11.
学界对于专利侵权纠纷与确权纠纷解决“双轨制构造”批评颇多,有关问题的解决思路也争议良多、尚难以达成统一意见。专利法需要改革,但改革离不开理论支撑,不可违背基本法理“自说自话”。学者们尚未足够重视专利权有效性推定对于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所带来的影响。明晰“双轨制构造”背后存在的法理基础,为专利法改革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显得尤为重要。在现有的法理基础上进行专利法改革,法院原则上应充分尊重专利局的确权职能,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即当然无效的情形下才能直接判定专利权效力。  相似文献   

12.
日本和韩国均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来判断第三人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日本的专利侵权判定制度和韩国的专利权范围行政确认制度。日本的制度实际上是行政机关鉴定制度,其处理的案件数量不多,因此有效性遭到质疑。在韩国的制度下,行政确认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却因此被指责与侵权诉讼重复且两种程序的法律关系模糊。两国制度的共同优势在于可实现专利侵权纠纷数量控制、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以及提供不侵权的确认程序等,因此属于行政机关实施的灵活的侵权纠纷解决或侵权判断机制。对日韩两国的比较研究可对中国提供有益启示,因为在中国仍需要保留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并需要对该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易继明 《法律科学》2014,(2):174-183
2013年6月4日,美国奥巴马政府宣布了旨在打击专利蟑螂、提高专利质量、促进专利创新的5项行政措施和7项立法意见。同一天,总统行政办公室发布报告《专利主张与美国创新》,描述并分析了采取立法及行政措施的必要性。美国国会2012年和2013年两度提出旨在遏制专利蟑螂恶意诉讼的《保护高技术创新者免遭恶意诉讼法案》。这些举措,意味着美国正在推行专利新政。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以下6项建议:(1)建立知识产权危机预警机制;(2)提高专利审查质量;(3)跟踪专利实施情况;(4)健全专利服务体系;(5)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制;(6)限定专利诉讼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4.
李彦彦 《行政与法》2006,(4):127-128,F0003
随着发达国家拥有的药品专利越来越集中,发展中国家因为得不到有效的药品而所遭受的危及公共健康权的疾病越来越多的情况下,TRIPS中的药品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权冲突加剧。本文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述了TRIPS利益保护的失衡以及如何采取措施使其平衡,从而达到有效保护公共健康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5.
梅锋 《知识产权》2012,(2):47-51
专利权作为绝对权,在变动过程中关涉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因此其在变动中的公示方式及其效力模式的选择至关重要。通过分析,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专利权变动宜采登记证明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但在应然层面上,或许采登记证明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更为合适。专利权变动登记模式可以适用于整个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16.
李扬 《法律科学》2012,(1):168-177
当然无效抗辩是指,在专利权侵权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直接主张原告专利权"当然无效"因而抗辩自己的行为不侵害其专利权。当然无效抗辩具有独立价值,它赋予了法院在个案中认定专利权是否存在无效理由的权力。当然无效抗辩的提出只要具备专利权无效理由这个要件即可,但在除斥期间经过后,被告无权再提出当然无效抗辩,专利权无效审理非适格请求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也可以主张当然无效抗辩。由于宪政体制、司法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在暂时尚未具备采纳美国赋予法院最终确认专利权效力做法条件的情况下,作为一个过渡性的措施,在专利权确权机制方面,我国专利法有必要吸纳当然无效抗辩。  相似文献   

17.
刘贤 《时代法学》2006,4(3):81-85
专利的先行实施权是相对于专利权而独立存在的权利,它虽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其范围包括行业范围、数量范围、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在范围的确定上,我国有不少争议。确定先行实施权的范围应符合我国国情,参照国外做法,予以适当扩大。  相似文献   

18.
管荣齐 《法学论坛》2012,(3):149-154
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是专利授权的三个实质条件,其中尤以创造性最主观、最难以把握。创造性在美国称为"非显而易见性",在欧洲称为"创造性步骤",在日本称为"进步性",其意义基本相同。而在我国,"创造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等同于"非显而易见性",其构成要素之一是"现有技术"。为了有效防止垃圾专利泛滥,建议对"现有技术"做出最大范围的认定;二是"显著的进步",体现为"有益的技术效果",形式上看似中国专利创造性条件比其他国家更高,而实际上这是专利实用性条件的主要内涵。为了简化创造性的审查,建议我国在专利创造性条件中取消对"显著的进步"的要求。  相似文献   

19.
论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丽苹 《法学论坛》2005,20(2):78-85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技术贸易量的加大 ,专利权滥用行为的问题日益突出。专利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 ,其被滥用同样会损害他人及公共的利益 ,构成对专利法等民事法律立法宗旨的违背和对反垄断法的违反。本文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理论进行了一般分析 ,并对世界主要国家与我国专利权滥用控制法律制度作了比较研究 ,在此基础上 ,提出了建立我国专利权滥用行为反垄断法控制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20.
在当今专利制度中,尽管多数专利的价值往往少于专利申请和维持的费用,但专利申请案和授权量却急剧增长。这被称之为专利价值之谜,其理论求解应从专利获取的目的出发。竞争者之所以通过申请大量专利的方式形成专利组合,是因为它既是竞争者的防卫之盾,也是其进攻之矛。非竞争者所拥有的专利组合备受人们指责;但事实上,非实施企业拥有的专利质量大都可靠。此外,大量专利的形成是专利制度为鼓励专利竞赛有意而为的结果。因为由大量专利结合而成的专利组合能够区分市场上真正的创新者和模仿者,从而保障创新者的竞争优势。我国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鼓励我国的创新企业形成自己的专利组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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