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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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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只对若干犯罪负刑事责任;三是不满十四岁的人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四是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时间,是以行为的开始还是以行为的终了时来计算,认识分歧。有的认为,从开始实施到实施终了,时间很短,不涉及跨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但有的行为,从开始实施到实施终了有一段时间和过程,其行为又是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涉及到跨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如行为开始时,行为人不满十四岁或十六岁,而行为终了时则已满十四岁或十六岁,或犯罪行为开始时不满  相似文献   

2.
文章首先指出了娱乐歌舞场所青少年使用毒品造成的相关危害;其次,分析了导致欧盟国家娱乐歌舞场所青少年毒品滥用的成因;最后,简要介绍欧盟国家在预防和减少娱乐歌舞场所青少年毒品滥用,以及降低毒品滥用导致的相关危害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相似文献   

3.
<正> 本世纪初,处理青少年犯罪产生了两种制度:少年法院制度与北欧少年福利部门制度。1896年的少年福利法案,使挪威成为第一部采用少年福利部门制度的国家。瑞典和丹麦分别于1902年与1905年效仿其后,芬兰则直到1936年才跟上先行者,其原因不在思想,而在于政治与实际方面。各种少年福利部门都是地方行政部门,其成员是市政委员会挑选的专业性人员。这些部门专职负责对有过失和未照顾好的少年进行官方控制。但是从15岁(挪威为14岁)开始,法院也可以处理各种犯罪行为。北欧国家不选择少年法院而选定少年福利部门,其理由大体上可在本世纪初市政部门已  相似文献   

4.
来信我有个朋友,结婚九年未曾生育子女。前不久,他捡到一女婴,身上放有一张出生年、月、日、时的纸条,夫妇俩决定将其收养。但因找不到女婴的亲生父母或监护人,没有收养契约,他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不给出证明,派出所也不给上户口。在找不到小孩的亲生父母或监护人的情况  相似文献   

5.
沈重 《中外法学》1981,(4):67-71
<正> 我们都民作为社会一员,热爱肩负未来社会重任的青少年,并且期望他们在良好环境中,获得身心健康成长。我们都民必须铭记,无论在家庭、学校,或者工作岗位以及其他场所,都要竭力对青少年予以正确指导,以便对青少年人格的形成做出贡献。我们都民必须深刻认识自己担负培养身心健康青少年的责任,以便致力于使青少年成为遵守生活纪律,具有自觉性和责任性的社会成员。  相似文献   

6.
《法学》1983,(5)
三月十七日无为县公安局与团县委联合召开了有十四名失足青少年参加的座谈会。会上公安局长、团县委书记、政法委员会副书记等讲了话,鼓励失足青少年进步。公安干警与失足青少年坐在一起,亲切地谈心,语重心长地对他们教育,并向他们赠送了青年思想修养方面的书籍《向昨天告别》。与会的失足青少年深受感动,异口同声痛责自己的过去,感谢党和政府对他们的挽救,决心向昨天告别。有个经常打架闹事,曾两次被关押过的孙××说:“公安机关不但不歧视  相似文献   

7.
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罚金刑有违法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有一起案例,一名年届十七周岁的被告人,因连续盗窃,所盗财物价值约1800余元,被一审判决“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没有上诉,是为终审。笔者认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罚金刑的做法值得商榷。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他们中绝大多数无经济收入,而刑事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在法律上必须代其承担刑事经济责任,只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予刑事制裁的,其负有管教责任。民法上倒有具体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8.
<正> 一、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保护系指国家对18岁以下的儿童和未成年人在身心、思想、智力和社会方面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危险所进行的防御。青少年保护同国家的青少年救护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每个德国儿童(包括青年)在身心和社会才干方面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只有通过青少年保护才能得到保障。迄今为止,法律对青少年保护仅仅作出了一些支离破碎的规定,而且只  相似文献   

9.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买卖房屋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在办理过户时,国土部门都会要求父母办理监护权公证,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很多离异或丧偶的父母办理监护权公证时却遇到了不小的麻烦.原因在于,深圳国土部门要求在公证书中认定父亲或母亲一方为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如果没有这样的认定则必须得到另一方的确认,否则不予办理登记.当事人来我处进行这样的监护权公证时,公证员对于能否在公证书中认定离异或丧偶的父母一方是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产生了争议.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代刑事制度和十九世纪时通行的刑事制度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就是现在有了关于青少年罪犯的特殊规定.可以看到,大多数社会无可否认地对青年人表现出某强程度的宽大.对他们并不要求跟其年长者相同的标准,因为后者管有过熟悉社会要求的机会和经验.在英国法院早已采用了如下的规定:不对七岁以下(后来的法律提高到八岁)的儿童判罪;对七岁至十四岁的儿童,也只有在他表示已经确认自己的行为不正当时,才能被判有罪.除了这些规定,那时对待儿童完全跟成年人一样.对男小孩和女小孩大部分轻微犯罪行为,如扔投石子、在小河里洗澡,等等,都是在普通法院里起诉的;对他们也判以跟成年人相同的刑罚??死刑、流放和监禁;而且跟成熟和冷酷而无悔意的犯人在同一监狱里服刑.  相似文献   

11.
《中国律师》2007,(9):93-93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律师协会:2008年度赴英青年律师学习项目的选拔工作已经开始,经筛选和批准后的候选人将于2008年6月赴英。为做好推荐报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候选人条件及标准1、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2、年龄在25岁-35岁之间;申请人在报名截止日(2007年11月30日)前  相似文献   

12.
“法官请看我左手这张照片里白白胖胖、活泼可爱的小婴儿,再对比一下我右手这张照片里眼神涣散、手脚瘫软的孩子,如果不说,谁能想到正是他的亲生父亲,将不足三个月的乐乐打成了现在这个样子?这样的父亲,配做父亲吗?他能履行父亲的监护职责吗?”2016年7月27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庭上,乐乐的妈妈陈琳琳(化名)开庭时说道,“恳请法院撤销李俊(化名)为乐乐监护人的资格,希望法院指定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为乐乐的辅助监护人.”  相似文献   

13.
《北方法学》2018,(2):79-88
监护监督制度的设置,是中国社会变迁引发的制度需求。《民法总则》第36条完善了救济性监护监督制度,较以往立法有重大进步。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落实预防性监护监督制度,以构建完备的监护监督体系。在制度构建中,须遵循"必要性"原则,应均衡考量社会正义和制度成本。父母、(外)祖父母、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时,无需设置监督人。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时,根据遗嘱或委托协议确定监督人;无遗嘱或委托协议的,由与被监护人有最近血缘关系的近亲属担任监护监督人。有关部门指定监护人的,应同时指定监护监督人。民政部门走访制度是一项较为可取的公力监督措施。  相似文献   

14.
<正> 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结束或试图结束他们的生命,这其中包括小孩子、青少年和大学生。在10岁至20岁的美国人中,自杀和自杀未遂的数字日益增加,其原因是普遍关系到父母和教育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沈重 《中外法学》1980,(2):65-74
<正> 第一章总则(本规则的解释及运用以及处理监护案件的态度)第一条本规则为了妥善处理少年监护案件,必须根据《少年法》(1948年法律第168号)的目的与精神,予以解释及运用。调查、审判以及处理监护案件时,必须以诚恳、真挚的态度,关心保护少年的情操,力求使自己受少年及监护人信赖。  相似文献   

16.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理念,当老年人逐渐欠缺判断能力时,司法不是去判断他丧失判断能力的程度,而是根据其需要选定保护其权益的监护人。完善亲属担任监护人规则,取消亲属担任监护人的顺位;应该允许和鼓励社会组织(法人)担任监护人;应该明确在没有合适的监护人的情况下,应当由行政部门来担任监护人。建立对监护人的日常监督机制,为妥善保护成年障碍者的权益,有必要为每一个被照顾的成年障碍者设立照顾监督人。意定监护合同需要通过公证程序才能成立,应确认在意定监护开始时监护人是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的。  相似文献   

17.
适当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讯问时在场制度是指讯问人员在讯问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在讯问现场。适当成年人主要是指未成年被追诉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也可以是专设的其他适当成年人。其目的是保证未成年被  相似文献   

18.
法制信息     
吉林省白城市在民主推荐副县(局)级和乡镇级干 部时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公布职位和任职条件,进行 等额推荐,群众推荐票必须达到50%以上。才能作为考 察对象;另一种是"海推式"推荐,推荐者按规定名额推 荐,按得票多少取前3-5名,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 围内进行"民意否决",赞成票在50%以上的列为考察 对象,经组织考察符合提拔条件的拟任人选,提交市、 县级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表决时采取无记各投票表决, 得票数没有超过应到会常委(委员)半数以上的即被否 决。市委对新提拔的干部实行试用期一年制,试用期 满,除了组织考察外,还要实行"民意否决"。对群众满 意率达不到2/3以上,经考察确属不称职的,免去试用 职务。每年进行县(局)级领导干部年度考察时,同时进 行"民意否决",对民意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1/3的,经 考察确属不称职的,则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免职、降职或 改任非领导职务、待岗等。这样实现了在干部考察、决 定和日常管理上的全程"民意否决"。  相似文献   

19.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前句规定的是监护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监护义务的违法,性质上属于自己责任、独立责任。第一款后句"赔偿,但适当减轻"是第二十四条"不赔,但适当补偿"的反面表述,具有公平责任的性质。被监护人责任的认定宜依据第六条采纳过错归责原则,在尚未承认过错能力的情形下,不妨参照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结合个案具体分析。三十二条第二款前句仅仅在被监护人责任成立后的责任承担上具有意义。后句则具有指引性条款的作用,监护人对不足部分的赔偿依据仍是第一款。  相似文献   

20.
监护法律制度的确立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的权益;又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监护人对第三人的侵害或当第三人的权益遭受被监护人的侵害时,能及时得以赔偿;而且也是为了保护监护人或被监护人其他亲属的合法权益,通过确定监护人及其职责,以避免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非监护人、无抚养义务的监护人承担不应履行的义务与职责。我国民法通则第1章第4节就监护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我国确立监护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在监护人的确定、监护的开始与终止、监护人的职责、监护机关、监护确定的秩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就这个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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