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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历史的考察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德国于1908年在科隆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院,接着在法兰克福也建立了少年法院。1912年按照美国的模式,德国在摩泽尔河畔的威奇托利(音译)建立了第一个少年监狱。然而,本来在汉堡对于少年犯罪的处理方法,是准备采取少年福利委员会的形式。成立少年福利委员会的议案规定,少年福利委员会的组成,除法学家外,还有各种社会科学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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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进入七十年代,美国的少年犯罪无论在数量上,抑或在严重程度上都有进一步的发展。因此,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亦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外处理,另一是转交普通刑事法院审理。所谓司法外处理,在美国称为"转向"(Diversion),含有转向它处之意,指使某些较轻微的、原属于少年法院管辖、处理的少年,脱离少年法院的正式审理程序,而交由各种社会机构进行监督、治疗或采取其它处理办法。"转向"计划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非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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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关于青少年立法,总起来说,它是针对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的情况发展起来的。青少年法规是一个十分庞杂的系统,它包括了青少年刑法、青少年案件审判法、青少年犯教养法(少年院法)、青少年保护法、儿童福利法以及各种有关青少年问题的法律件文等等。从少年法的内容来看,它包罗万象,从对少年犯提起刑事诉讼、定罪量刑的规定,到采取各种保护措施和福利措施甚至于学生守则之类,都属于少年立法所包括的内容;从对违法犯罪少年所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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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条 (名称与施行日期)本法令可以作为儿童与少年法令援用。关于本法令各种规定的施行,在可以规定不同日期的情况下,总监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的布告日期作为施行日期(1944年第13号法令第二条)。第一编少年法院的设置、少年法院的管辖和程序、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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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少年法制史《少年福利法》和《青少年刑法》是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而制定的特别法。它有着比较深刻的历史背景,早在1532年的刑法典中就为处理少年案件作出了一些特殊的规定。此后,德意志帝国各州的法律纷纷提高了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1871年的刑法典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全国统一规定为12岁。1923年的青少年刑法制定以后,又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14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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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法》,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标志着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主要是在"为了少年福利"的名义下产生的,因此具有明显的福利化特征。这样一种福利型少年司法制度(伊州模式)在20世纪前期受到了美国各州乃至世界上诸多国家的普遍认同,由此形成了20世纪著名的少年法院运动。少年法院运动的兴起,不仅仅是因为这种对孩子给与特别关爱的做法符合人类的自然情感,适应了人道主义观念的发展和法治进步的需求,也因为在传统的家庭、社区控制功能衰弱的情况下,这样一种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适应了弥补成人社会对少年群体(尤其是下层少年群体)控制真空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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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改革有着特殊的意义,检察机关应该重视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及早提出应对之策,先行积累与少年法院建立相适应的未检实践经验。针对少年法院试点所提出的未检科(处)也应实行指定管辖或者建立专门性少年检察院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改革的重心是实现未检业务的一体化,使未检科(处)形成与少年综合庭相对接的业务范围。国外少年司法改革的经验表明,少年法院建立后一般会被赋予对少年案件的先议权,检察机关具有被边缘化的特点,这是少年法院时代未检制度的潜存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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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5031节定义本章所称"少年",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或不满二十一周岁,因被指控有某种少年犯罪行为,需要按本章规定起诉和处理的人。"少年犯罪"是指在十八周岁前实施的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此种违法行为如果是成年人实施的,则已构成犯罪。第5032节地方初审法院的少年犯罪诉讼程序,移送刑事公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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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大量涉及铁路企业的合同、侵权纠纷案件中,常常出现当事人要求铁路法院审判人员集体回避,或要求移送地方法院管辖的尴尬局面。而在实践中,由于隶属关系的存在,部门(企业)管理的法院办理案件确实也很难摆脱"自己审自己"的不公正之嫌。在外部要求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的呼声越来越高的同时,部门(企业)管理的法院内部同样也有改革的期盼。部门(企业)司法机构的人事任命、劳保福利、财政经费等事项都掌握在部门或企业手中,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的职能及工作人员的发展,工作人员的身份错位,缺乏职业认同感。因此,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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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条在有害场所停留(1)少年儿童和青年停留在危害其道德或使他们产生放纵行为的场所,有关部门或单位必须向青少年福利局报告。(2)在当时、当地如果不能立即消除对他们的直接危害时,则必须敦促他们离开该地。必要时,应把他们交给监护人,如找不到监护人时,则必须交给青少年福利局保护。(3)本法所说的少年儿童是指未满十四岁者;满十四岁,但不到十八岁的为青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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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作为全国法院少年审判综合试点单位之一的曲靖……,当地人大常委会和驻曲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与法院、法官同频共振,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和挽救"失足"少年方面,为"折翼天使"撑起"保护伞",点亮"明灯",指引"归途"。代表:持续呵护少年"谢谢法官,我们一定会认真学习和改造,洗心革面,对自己的未来作出新规划。"这是前不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麒麟区人民法院联合在云南省未成年人管教所召开减刑宣告大会中的一幕。"青少年犯罪问题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伸援手。"早在2007年的当地"两会"上,作为人大代表的苏永宁,针对辖区未成年人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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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少年司法制度特色鲜明,制度完善,有较多值得内地学习借鉴之处。现对香港少年司法制度作一介绍。一、警察在少年刑事司法中的角色香港警务处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实施的策略是,多机构合作,采取打击、预防、等级性惩教、康复跟进等多种措施。香港警察对犯罪的少年有一定的实体处置权,主要是通过警司警诫计划实现。(一)警司警诫计划简介当一名未满18岁的少年人因犯案而被拘捕及有足够证据被起诉时,警方可以按一般案件处理,将其起诉交由少年法庭处理。另一种做法就是警司警诫。所谓警司警诫,是根据律政司授权,由一名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行使酌情权,向该名少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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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视野下的少年司法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过近三十年的探索与发展,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取得较大成绩。随着少年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及与国际接轨的沉重压力,当前迫切需要以儿童福利理念、机制与政策全面贯彻少年司法始终,逐步建立、健全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双轨制,并提升少年刑事司法、少年民事司法及少年行政司法一体化建设,推动青少年事务局等专门性、专业性政府协调机构的建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