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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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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人》2005,(6):3-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通信管理局以及北京移动、北京联通等已经达成一致,运营商与消费者签订的所有电信服务合同样本,今后将由工商部门提供。而新款电信服务格式合同的最大亮点是,去掉了旧款合同最后一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运营商)所有”。其实,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相似文献   

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信用户对电信业务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电信用户与电信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电信服务合同作为明确电信运营商与电信用户权利义务的主要法律文件之一,电信运营商作为合同一方,具有明显的强势地位,单个消费者处于劣势。因此,对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电信服务合同的概念着手,分析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对电信用户权益的制约,并对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电信增值服务具有信息化、虚拟化等特征,服务中涉及的问题较多,由此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目前,对其调整偏重于管制,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市场法则作用的发挥,效果不理想。因此,有必要从剖析电信增值服务合同、移动增值业务合作协议以及电信服务合同入手,理顺电信增值服务的法律关系,确立以市场规则为主的法律调整手段。针对电信增值服务关系的所具有的特殊性,论文从合同效力扩张的角度,阐述了电信运营商在电信增值服务关系中的特殊地位,建议让电信运营商承担起特定的义务。最后,笔者还就如何通过保障信息的充分性来维护用户的利益谈了自己的思路和建议。  相似文献   

4.
20世纪以来,契约法发展出现的新趋向即格式合同的广泛采用。当前,格式合同已成为一项社会经济生活中至为重要的交易形式,被普遍地适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格式合同是现代经济生活的双刃剑,尽管它具有提高交易效率、节约缔约费用和成本、增进交易安全等价值,但另一方面,使用人以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相对人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如果法律不能对格式合同进行有效合理的规制,格式合同则可能成为经济上的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为此,现代各国都很注重格式合同的立法。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在立法上表现出对格式合同的不重视和宽容态度。”一直没有单行的格式合同规制法。在《合同法》颁布以前,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主要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海商法》第126条以及《保险法》第17条  相似文献   

5.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  相似文献   

6.
拍卖人属于居间商,对竞买人的主要义务为信息提供义务,在不能提供拍卖委托人的真实、具体身份信息时,须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负责。就拍卖标的瑕疵而言,应从是否属于消费者买卖,拍卖人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瑕疵是否涉及违法性、安全性或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应当告知等方面出发,确定拍卖人履行信息提供义务的标准。作为居间商的拍卖人须按照交易中必要的注意标准进行积极调查。拍卖场合的瑕疵担保责任并非法定责任的保留地,而是违约救济的组成部分。仅作为居间人的拍卖人不必担保标的无瑕疵,而承担出卖人义务的拍卖人原则上应担保标的无瑕疵,此时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格式条款可因违反《合同法》第40条无效;此类免责条款有效时,根据《民法总则》第132条,明知或应知瑕疵的拍卖人对其援用也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拍卖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其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而有所不同。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3条但书,应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7.
担保作为一种信用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愈来愈重要人担保法》的颁布,为人民法院处理担保合同纠纷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笔者这里仅就无效担保合同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略陈管见。一、无效担保合同的认定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种督促和保证当事人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合同。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我国的担保按照担保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由于主合同无效或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及意思表示等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失去了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的…  相似文献   

8.
高飞  周斌 《中国律师》2001,(1):85-86
格式条款是20世纪以来合同领域出现的一个普遍现象,并以其交易的便捷性和经济性适应了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要求,广泛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都有所规定,只不过在用词上稍有区别,前者使用“格式合同”一词,后者使用了“格式条款”的名称,在含义上基本一致。本文将就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机制及促使其良性运转的方式略作探讨。 一、格式条款的含义与特征 关于格式条款的概念,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  相似文献   

9.
论格式合同的缺陷及法律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格式台同的概念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在德国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或一般交易条款;日本则称为普通契约条款;在我国台湾,则称为定型化契约或定式契约。就我国目前的现有法律,存在着两种称谓: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其称为格式条款。作为格式合同,它有以下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条款的预先确定性格式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10.
格式之战是随着格式条款在缔约中的广泛使用而产生的合同法问题。我国《合同法》在混合继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则时,照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做法,仅对扩张或改变要约内容的"承诺"作出了一般性规定,未对格式之战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如何解决格式之战问题因而引起学界关注。由于格式之战属于由特殊缔约方式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并且由于"最后一击"规则存在极其明显的弊端,所以应当参考其他国家学者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以及像德国这样的国家关于处理格式之战问题的法律变迁,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条与第39条分别规定的法律地位平等、实质公平原则,将"击倒"规则确定为解决格式之战问题的基本方法。  相似文献   

11.
唐彩虹 《河北法学》2003,21(5):147-149
自由、公平是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不可缺少的要素。合同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则必 须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合同自由原则是维 持自由竞争的基础,合同正义原则是自由竞争的必要限制,只有将当事人的合意与上升为法律的 国家意志有机统一,体现法律效力,才能践行真正的合同自由。中国对两个原则统一的全面认识 体现在新制定的合同法上:既集中体现了合同自由的精神实质,又始终贯穿了合同正义的要旨。 但还应及时修正个别条款中不能科学体现两个原则的不足,才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交易的正常 发展。  相似文献   

12.
物业服务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陈文 《现代法学》2004,26(2):158-161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 ,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 ,现有合同种类难以涵盖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 ,应当被视为一种新的合同类型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约定 ,业主不能任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责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来确定 ,不能无限制扩大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相似文献   

13.
何颖 《华中电力》2020,(2):114-128
从金融属性上看,网贷平台提供的是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信息披露是其主营业务内容,平台不能参与借贷交易,否则将使流动性等风险大量集中到平台并引发严重后果。从法律性质来看,网贷平台则是借贷居间商,应当向交易双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网贷业务兼具金融和网络化特点,我国《合同法》第425条的一般性规定无法有效规制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行为。P2P网络借贷信息披露监管规范虽初具体系,但还需围绕投资者等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根本宗旨进行改进,使信息披露内容以普通消费者等客户认知水平和需求为导向,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贯穿借贷合同存续的全过程,平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相似文献   

14.
熊琦 《法学研究》2022,44(1):188-204
著作权合同规则和集体协商所需中介组织的双重缺失,导致我国作者在著作权合同领域面临诸多不公平待遇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比较法上作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又因不同国家相关产业力量对比差异而有不同路径。在缺乏本土基本规则支撑的情况下,更符合我国产业特点的解决路径,一方面是根据比较法经验来重新校准作者权益的保护范畴,避免以事后规则直接保障作者收益,通过事前规则增助作者的自治能力;另一方面是运用法教义学的方法从著作权法合同章和民法典合同编两个领域完成对作者权益保护的解释学续造。应将著作权法合同章中规定的许可或转让的权利种类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之点”,要求合同条款明确列举每项权利的使用范围、目的、期限和版税标准。应在区分无偿和有偿的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的基础上,类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则和相关有名合同终止权来完成对作者利益保护规则的续造。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0条承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5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的抵押合同生效模式进行了改变,但同样未就抵押合同的债法效力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就登记要件主义下抵押未登记时的抵押人责任,既有理论和司法实践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适用视为当然,对此,应当予以系统反思。就债法面向的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义务,在保证合同进路与买卖合同进路之外,存在以原因行为无偿性为切入点的赠与合同解释路径,抵押合同(之债权行为面向)之无名部分可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赠与合同规则;进而,抵押登记义务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之任意撤销权而应予以柔化,从而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之当然适用一般性地落空;同时,柔化之抵押登记义务,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之公证再予以要式强化;抵押登记义务柔化几乎一概性地排除了抵押人违约责任的证立,但债权人利益保护仍得于"三层次担保结构"中渐次加持而得以周全。  相似文献   

16.
The following case study investigates the contract enforcement institutions that enable German customers to purchase software in Asia and Eastern Europe. The case study shows that nation‐states are hardly able to generate a legal “shadow” for cross‐border business relations. The same holds true for the so‐called New Lex Mercatoria. Instead, economic actors create their own informal mechanisms. Relational contracts and reputational networks are nowadays far more effective due to developments in the field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Overall, the importance of formal contract law in international trade is even smaller than is assumed by the classic theory of relational contracts.  相似文献   

17.
周江洪 《法学研究》2014,36(5):114-130
合同法第229条确立的是"契约地位承受模式",并非消极的承租人对抗模式。应确立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通知义务,以保障承租人的知情利益。原出租人预先收取租金时,应肯定标的物交付后受让人对于原出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返还原物请求权,承租人则得以对原出租人的清偿对抗受让人的租金请求。出租人预先出让了将来租金债权时,在解释论上应肯定将来债权受让人的优先性,标的物受让人所受的不利益则通过其他制度予以救济。对于出租人地位保留的问题,应认为未经承租人同意的保留不生其效力,但在立法论上可以考虑有条件地肯定其效力。押租金的问题,则应坚持押租金契约的从属性,新所有权人的返还债务并不以是否受有现实转交为条件。  相似文献   

18.
无论是从公司合同主义的理论解说路径出发,还是从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实践背景切入,甚或是从商主体治理的制度诉求出发,公司法的基本定位都应当是"服务型"的。以"服务品质"为标准重新检视中国公司法,我们会发现其至少存在"知识源"供给不均衡、公司合同范本"老化"以及过于依赖后置型公司合同"漏洞"填补机制三个层面的问题。这意味着中国公司法需要进行一场深入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引入与更新立法"知识源"、缺省性规范增量扩容、公司法规范的清单式指引设计、程序性规则体系化完善,以及构建创新导向型公司法基础规则、以信息信用为核心统筹公司信用监管体系、打造有助于投资而非投机的公司金融规则等举措,提升中国公司法在私人治理和国家战略两个维度上的服务品质。  相似文献   

19.
Should the EU introduce an Optional European Contract Law Code and what should it look like? By applying economic theories of federalism and regulatory competition (legal federalism), it is shown why an Optional Code would be a very suitable legal instrument within a two-level European System of Contract Laws. By allowing private parties’ choice of law to a certain extent, it can combine the most important advantages of centralisation and decentralisation of competences for legal rules. Through differentiated analyses of three kinds of contract law rules (mandatory substantive rules, mandatory information rules and facilitative law), important conclusions can be reached: which kinds of contract law rules are most suitable to be applied on an optional basis (e.g. facilitative law) and which might be less so (e.g. a core of information regulations). Furthermore a number of additional general conclusions about the design and scope of an Optional EU Code and some conclusions in regard to sales law are derived.  相似文献   

20.
王庆军 《行政与法》2005,(2):101-104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履行制度,它既借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也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其构成要件有四条,即要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具有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合同的履行要有先后顺序;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须出现在合同成立后。它的法律效力为中止履行合同,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但权利人应负有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不安抗辩权应注意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时的证据收集;注意“合理期限”的界定与适用;注意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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