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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4 毫秒
1.
现阶段的视频网站主要采用“广告+免费视频”模式经营,视频广告存在过长、不可跳过等缺陷.浏览器经营者针对主流视频网站开发推广具有过滤视频广告功能的浏览器,在获得部分用户欢迎的同时,引发视频网站的不满.通过分析视频广告存在的意义,结合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实现方式,探讨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对视频网站、消费者福利以及浏览器经营者的影响,进而得出这一技术外衣下商业行为的不正当性在于:无法对不完善的商业模式进行替代、改进时,经营者对技术的运用破坏了他人商业模式的完整性,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注意力经济”下,企业为获得稀缺资源竞争日趋激烈.互联网“吸晴产业”——网络视频行业因庞大用户量而被屏蔽视频广告软件产业“搭便车”.随着屏蔽视频广告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范式的确立,学界开始对“视频网站商业模式”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开始讨论.而从法经济学角度阐释视频网站商业模式保护的必要性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保护的合理性能够使我们更深入理解保护“视频网站商业模式”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因浏览器自带网络广告屏蔽功能所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此类案件涉及的实质问题在于,浏览器服务提供商针对不特定的网站所自主开发的网络广告屏蔽功能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解决这一问题,以下三个问题不容回避:浏览器运营商与不特定的网站之间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浏览器自带网络广告屏蔽功是否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破坏他人合法的商业模式?用户利益与经营者利益如何平衡?本文将从上述三个问题入手对此类新技术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因浏览器自带网络广告屏蔽功能所引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此类案件涉及的实质问题在于,浏览器服务提供商针对不特定的网站所自主开发的网络广告屏蔽功能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解决这一问题,以下三个问题不容回避:浏览器运营商与不特定的网站之间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浏览器自带网络广告屏蔽功是否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破坏他人合法的商业模式?用户利益与经营者利益如何平衡?文章从上述三个问题入手对此类新技术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动态     
《电子知识产权》2013,(11):14-14
奇虎360“屏蔽百度广告”插件涉不正当竞争——当用户使用360浏览器登录百度网站,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时,3.60插件会去除百度搜索结果页面的推广链接,360使用这种屏蔽百度广告的插件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6.
比价插件服务提供者收集和整理商品的价格信息,通过比价插件向用户提供价格展示和比较服务,电商网站认为比价插件修改页面形式构成著作权侵权,向其他电商网站导流又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电商网站商品页面不构成汇编作品,对页面的修改仅影响到单个用户,对网页代码的改进性修改构成合理使用,提供比价插件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应当从行为正当性及电商网站交易机会损失、消费者利益等多方利益衡量进行分析,具体判断提供比价插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提供中立性比价插件能够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增加消费者剩余,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似文献   

7.
方菲 《方圆》2020,(8):14-17
爱奇艺公司核实对方发现,飞益公司是一家专门提供针对爱奇艺网站、优酷土豆网站、腾讯视频网站等视频网站提供视频刷量服务的公司2019年7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吕羽(化名)、胡飞(化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飞益公司、吕羽、胡飞涉案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爱奇艺公司连带赔偿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该案是一起通过技术手段虚假增加视频播放数据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  相似文献   

8.
大案速览     
《法人》2014,(12):10-11
正爱奇艺诉极路由不正当竞争一审宣判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爱奇艺诉极路由屏蔽视频广告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极路由屏蔽爱奇艺视频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极路由运营方极科极客公司赔偿损失爱奇艺40万元。爱奇艺公司诉称,被告生产销售的"极路由"路由器通过安装"屏蔽视频广告"插件过滤了爱奇艺网站视频的片前广告,侵犯了爱奇艺的合法权益,构  相似文献   

9.
正当经营的互联网广告已成为广告市场繁荣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互联网企业收入增长的重要领域,对此类互联网广告进行拦截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势必有碍行业发展.虽然近年来我国已有多起司法判决对广告拦截行为的违法性进行了认定,但广告拦截软件/插件(下统称为“插件”)的开发市场却仍呈“雨后春笋”之态势.同时互联网广告并非广告市场野蛮生长的伊甸园,只有正当经营的互联网广告才应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而对于何为正当经营的互联网广告形式,在理论研究上仍乏善可陈.通过产业研究分析并确定正当经营的行为类型;通过竞争法理论研究,分析并认定此类竞争行为的违法性,并最终在相关立法层面界定合法行为边界,以防相关企业触碰法律红线,有效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竞争,应为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10.
Groupon模式团购的法律行为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Groupon团购网站的迅速发展,它独特的商业模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文指出Groupon商业模式的鲜明特点,分析它的法律行为性质,以及由此发生的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风险和消费风险,得出加强监管和明确责任制度等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茅莹 《法制与社会》2016,(5):89-90,104
比较广告由于存在着诸多优点,在各国广告实践中广为应用。然而,其具有的对比特质,也使得应用不当可能出现误导公众、贬低竞争者产品或服务以及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的情况,形成不正当竞争。在司法实践中,由不正当比较广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但我国现行法律并不能完整地对不正当比较广告加以规制。结合个案加以研究,对正确理解不正当比较广告、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或许具有帮助作用。  相似文献   

12.
在Flava诉myVidster案二审裁定1中,上诉法院从几方面澄清了视频书签不构成侵权.第一,myVidster为用户提供视频书签服务和进行加链播放,仅是为用户电脑和视频存储网站之间的连接提供了便利,不是直接侵权.第二,用户创建视频书签的行为没有侵犯权利人的专有权利,myVidster对他人将Flava的视频上传到第三方网站的过程也没有起到作用,不构成帮助侵权.第三,myVidster的视频书签服务没有鼓励用户交换有版权的视频,因而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1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广告活动主体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扰乱社会主义广告市场秩序的行为.由于《广告法》对广告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规定均较为原则.加之该法又是刚刚实施,因而有待于在理论和实践中深入探讨、研究.笔者拟依据现行法律,结合工作实践,对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作一浅析.  相似文献   

14.
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制度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智伦 《知识产权》1998,8(1):37-39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已有三年多时间。此间,部分省、直辖市又颁布了一些地方性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仿冒知名商品、侵犯商业秘密、有奖销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等也分别发布了五个禁止性行政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构成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依据,是在市场经济中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保障,它们和其他相关法规一起,构成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制度是这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一个好的执法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社会效益就不可能得到实现。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由于各级工商行政  相似文献   

15.
广告宣传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分析范健,刘爱珍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市场竟争日趋激烈,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广告宣传(以下称不正当广告行为)亦随之泛滥,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愈益严重。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以专门条款对广告宣传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不过,这些规...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涉及广告业行为规制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但对于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存在明显的立法缺失.本文针对虚假广告代言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形式、构成要件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自上世纪末兴起的互联网技术,带动了以网络经济为核心的知识经济的全面增长。然而,事物前进的道路是曲折的,网络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差无异,有的则是高新技术变革下的新产物。本文论述的网络强迫式广告正是网络技术革新下所带来的负面产物。网络弹出式广告,由于其自身独特的构成以及成文法所固有的滞后性缺陷,从而导致缺乏相应健全的法律来规制它。本文试图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通过扩大解释等方法来解决现行法与实践中的冲突。  相似文献   

18.
在直播行业的商业模式中主播是核心竞争资源,主播跳槽规制方向的不同事关各大平台未来的流量竞争方向,跳槽主播、竞争平台与原平台之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直争论不断。2018年的斗鱼案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经典案例,而2020年底的开讯公司案是确认竞争平台和跳槽主播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第一案。两案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归因于前后两个法院对于竞争平台的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在认定上存有细微差别。后一案件顺应了当前直播行业的发展趋势,体现了网络主播违约跳槽行为中竞争平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新风向。  相似文献   

19.
广告,是指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形式向有关公众传播商品、服务和其它信息,以期达到特定目的的大众化传播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建设,广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是促成商品生产者与用户、消费者发生商业交易关系的媒介,又是经营者之间相互进行商业竞争的重要手段.虚假广告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方面严重侵害了法律保护的公平竞争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又对广大消费者的消费权造成严重损害.本文现就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民事责任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一、虚假广告的涵义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  相似文献   

20.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的免责条件仅为服务提供者免责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因此,视频分享网站不能仅因未正确标识其服务性质以及直接从侵权视频中获得利益而承担赔偿责任。为防止反动、暴力和色情内容的传播而对用户上传视频文件进行事先人工审查,与报刊编辑部对来稿的挑选有实质区别,在视频文件中自动加入网站标识和广告也不构成对视频文件内容的改变,不应将视频分享网站视为视频文件的上传发布者。视频分享网站在审查用户视频文件的过程中以及在网站日常维护中,如不删除明显侵权的影视剧,则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专门设置影视频道会导致用户集中上传影视剧的风险,网站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应以人工方式持续监控影视频道的内容,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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