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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证据是我国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私采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诉讼证据并确认其证据效力,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存在很大分岐。如果否定了私采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就等于从实质上排除了对绝大部分视听资料的运用,而视听资料作为一项法定证据就失去了立法意义。私采视听资料无论从证据属性来审视,还是从实践需要来看,或是从各国经验来研究,都不适宜否定其证据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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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录视听资料的排除与采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论私录视听资料的排除与采信●谢啸林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历来被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重视。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把视听资料作为重要诉讼证据之一,要求司法人员获得视听资料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但并未规定公民私录视听资料的程序和违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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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录视听资料的排除与采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私录视听资料的排除与采信□谢啸林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诉讼证据,是现代科技发展在法律上的一种表现。它将反映客观事实的材料固定、保存起来,为日后诉讼上的需要而准确再现出来。其特征:(1)高科技性。视听资料的物质载体具有较高的科学技术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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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录视听资料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私录的视听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在实践中有着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性,但就此类视听资料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理论上尚有争议,而我国现行立法对公民私录视听资料的程序及违反该程序的法律后果亦缺乏明确的规定。正是这种理论上的分歧与立法上的疏阔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模糊与被动。因此,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正确界定私录视听资料的法律性质,科学确立对私录视听资料的采信原则和审查标准,对于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诉讼证据制度,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深刻的现实意义。《法律适用》97年第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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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声音等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摄、录设备的普及,选择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情况必将会日益增多,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也最易引起争议,但目前,我国在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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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历来被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重视。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把视听资料作为重要诉讼证据之一,要求司法人员取得视听资料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但并未规定公民私录视听资料的程序性问题及用不正当方法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文就此略陈管见,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一、关于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的界定学术界关于证据基本特征的"三性说"和"二性说"尚未取得一致看法,对于视听资料是否应具有"合法性"这一特性历来有肯定和否定二论,我国三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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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录视听资料的排除与采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历来被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重视。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把视听资料作为重要诉讼证据之一,要求司法人员取得视听资料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但并未规定公民私录视听资料的程序性问题及违反这一程序性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用不正当方法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文就此略陈管见,抛砖引玉,求教干同仁。关于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的界定学术界关于证据基本特征的“三性说”和“二性说”尚未取得一致看法,对于视听资料是否应具有“合法性”这一特性历来有肯定和否定二论,我国三大诉讼法对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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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私采视听资料是指在被录像、录音当事人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下私自进行偷拍、偷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私采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如何认定,一直是司法界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和第69条的规定,视听资料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同其他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对于视听资料,法院应当辨别其真伪,并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视听资料的证据力应从其客观性、关联性和可采性三个方面去认定。其中证据的客观性是由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所决定的,而关联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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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按其制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公开制作视听资料和秘密制作的视听资料(也称私录的视听资料)。前者是在被录音或者录像者知晓或者应该知晓的情况下制作的,如同步录音录像:后者在被录音或者录像者不知晓的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不知晓的情况下私自制作的谈话录音等。对于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应用,目前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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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应当是指以录音、录像等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视听资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实务中在对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进行评价时,在尊重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可结合其他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对其持开放宽容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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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形式,已分别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确认,但对于视听资料的取得方式,则没有明确规定。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由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私自录音资料越来越多,对于私录录音资料合法性和证据效力的探讨与研究具有非常普遍的现实意义。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3月6日第2号批复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实际上给私录录音资料宣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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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偷拍偷录”采访资料的诉讼证据价值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偷拍偷录”是新闻采访尤其是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的有效、合法手段。在新闻官司中,新闻媒体“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具备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可以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使用。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应当作限定性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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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录制的视听材料有可能涉及被录制者的隐私.之所以规定不得采用法律所禁止的方法收集视听资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传统理论认为侵犯被录制者隐私权的私录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但隐私与隐私权并不相同,对私录资料证据能力的认识须从解释论与立法论的角度分别考虑.从解释论角度,如果私录资料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那么该证据资料便会因不具备合法性而被排除在诉讼之外;如果只涉及隐私而未侵犯隐私权,便可具有证据能力.而在立法论,那些即使侵犯了隐私权的私录资料也同样具有证据能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这并不妨碍隐私权人在本案诉讼结束之后对侵权人另行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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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刑诉法将视听资料列为七大类证据之一,同时规定只有原始的真实视听资料才能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视听资料只有经过检验、鉴定机关鉴定后,才能具有证据效力。但由于受技术条件和制作手段等限制,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质量低劣的情况时常存在,表现在:(1)摄像主体错误。要求检验的对象处于画面边缘区域,在画面上所占的比例极小。(2)照明条件差。拍摄环境过暗,摄录的影像主体反差过小;逆光摄像主体的反差过大,影像出现局部反转;摄像的噪声大,细节被噪声所掩盖。(3)录像记录介质重复使用,噪声大,影像的可辨认程度低。这些都会使视听资料的证据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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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意义不言而喻,无论私署文书还是公式文书,它们是人们设定、修改或消灭权利的证据。伪造和使用伪造的法律文书无疑是对正常法律秩序的挑战。在法国民事诉讼中,证据依效力可以分为两大类:完美证据与非完美证据。此两类证据中都存在书面证据和口头证据;只是因为它们形式、出处或关联的不同而导致效力的差异。而在完美书面证据中,又分公式文书与私署文书,前者存民事证据中具最优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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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是近年来受到新闻记者普遍青睐的新闻采访形式.由于通过隐性采访这种采访手段采获的新闻具有形式的新颖多样、内容的新鲜独特等特点而受到受众的欢迎,成为大众传媒经常采用的新闻样式.但由于相关法规的缺乏,新闻记者在开展隐性采访时,经常会遇到诸多法律困惑:通过隐性采访采获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法庭合法证据使用,隐性采访实施过程中是否可以采用引诱手段,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时如何隐身等等.在没有专门法规定的情况下,探讨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开展隐性采访的方法和途径,对于隐性采访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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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作为我国证据七大种类之一,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独立形成的一种新型证据种类,其所具有的特殊优势,已被我国司法领域所确认。随着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交往中,没有保留完整的证据时常发生,致使许多纠纷在发生后,当事人才意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在当事人不便于直接取证的情况下,大量的通过偷拍、偷录制作的视听资料被广泛的应用到诉讼实践中来。私自采集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应该如何认定,一直是司法界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本文对此谈些看法,以便在实务处理案件中给予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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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民事证据规定》)的出台,一向被视为非法证据而排斥的私采视听资料登上证据舞台,从而结束了私采视听资料受制于严格的取证途径要求的命运。于是,便引出对此类证据的分解界定问题,司法实践围绕这朵“悄悄绽放的花蕾”重新展开了也曾有过的争议。回顾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单的发展历程,当以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6日在答复河北省高级法院的请示时作出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为先河,该批复指出:“证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