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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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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形式,已分别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确认,但对于视听资料的取得方式,则没有明确规定。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由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私自录音资料越来越多,对于私录录音资料合法性和证据效力的探讨与研究具有非常普遍的现实意义。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3月6日第2号批复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实际上给私录录音资料宣判…  相似文献   

2.
薛焕梅 《法制与社会》2013,(28):264-265
视听资料应当是指以录音、录像等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视听资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实务中在对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进行评价时,在尊重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可结合其他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对其持开放宽容的态度。  相似文献   

3.
正《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司法实践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属于证据,如果属于证据,是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还是视听资料,律师在侦查  相似文献   

4.
何为视听资料?狭义说认为,视听资料指以声音、图像或者其组合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包括录音、录像、电影摄影等。中义说认为,不仅包括录音、录像类证据,还包括计算机贮存资料,计算机贮存资料与录音、录像证据一样都需要借助机器中介方可存储或显示信息。广义说认为,只要与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和计算机贮存资料三种类似的、利用近现代高科技手段记录的信息都应当包括在内。据此,视听资料可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脑数据资料以及红外线、中子束、激光等测验仪器提供的资料。  相似文献   

5.
视听资料作为我国证据七大种类之一,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独立形成的一种新型证据种类,其所具有的特殊优势,已被我国司法领域所确认。随着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交往中,没有保留完整的证据时常发生,致使许多纠纷在发生后,当事人才意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在当事人不便于直接取证的情况下,大量的通过偷拍、偷录制作的视听资料被广泛的应用到诉讼实践中来。私自采集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应该如何认定,一直是司法界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本文对此谈些看法,以便在实务处理案件中给予参考。  相似文献   

6.
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同步录音录像既有保障人权的功能,又有固定证据的功能。同步录音录像虽非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是法律可以要求侦查讯问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之前告知被讯问人有关同步录音录像的事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种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视情形而定。当录音录像证据以犯罪嫌疑人供述形式出现时,可能会存在因程序违法而被排除的问题;当它以视听资料形式出现时,则不存在因程序违法而被排除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龙心荣 《中国律师》2004,(10):54-54
所谓私采视听资料是指在被录像、录音当事人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下私自进行偷拍、偷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私采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如何认定,一直是司法界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和第69条的规定,视听资料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同其他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对于视听资料,法院应当辨别其真伪,并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视听资料的证据力应从其客观性、关联性和可采性三个方面去认定。其中证据的客观性是由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所决定的,而关联性…  相似文献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视听资料是7种证据之一,真实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作为视听资料之一的录像资料已经越来越普遍的应用于实际办案中。在基层公安机关,询问受害人、证人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制作录像资料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根据笔者的经验发现:在基层的办案实际巾,此类录像资料的规范程度不高,仅仅是流水帐似的记录图像和声音,真正能够作为证据的好资料微乎其微。  相似文献   

9.
<正>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司法学术界大都认为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私自录音、录像(多为录音)不能作为证据,理由是未经法定程序取得。换句话说:未经对方同意而录音、录像是不合法的,故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相似文献   

10.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由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决定的。讯问的录音录像在实体意义上是固定口供的手段,在程序意义上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讯问录音录像与笔录的同步范围要限定为同案件有关的口供。对录音录像资料的制作必须进行控制,并以相关措施予以保障。  相似文献   

11.
李玉鹏 《证据科学》2009,17(5):620-628
录音录像资料与传统的文字笔录都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系被告人的庭前陈述,但前者可以使庭前陈述具有证据可采性,在翻供的情况下还可以转化为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视听资料。当前检察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对口供的记录方式,采取以笔录为主以录音录像资料为辅的并用模式.这种并用模式在实践中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干扰了正常的讯问工作,应采用单独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口供的模式。  相似文献   

12.
录音录像资料与传统的文字笔录都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系被告人的庭前陈述,但前者可以使庭前陈述具有证据可采性,在翻供的情况下还可以转化为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视听资料。当前检察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对口供的记录方式,采取以笔录为主以录音录像资料为辅的并用模式,这种并用模式在实践中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干扰了正常的讯问工作,应采用单独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口供的模式。  相似文献   

13.
一、有关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效力的理论问题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收集的视听资料。对这类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并确认其效力,实际上反映着某一国家的司法制度及其诉讼价值取向。由于各国的社会因素和法制状况的不同,受诉讼价值取向的影响不同,对此问题各国的态度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对此的态度也不完全相同。美国1934年的《联邦通讯法令》规定,窃听和泄露电话中的谈话是违法行为。1937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在联邦诉讼中任何违反该法令的窃听谈话都是  相似文献   

14.
王健 《犯罪研究》2007,(2):45-49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技术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是将现代科学技术运用到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明手段。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探讨了视听资料作证的三个相关问题:视听资料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运用、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等。  相似文献   

15.
论视听资料证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视听资料证据张永明修改后的我国刑诉法把视听资料规定为七大证据之一,使视听资料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这是我国证据制度史上的一个突破,标志着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一证据深入研究。一、视听资料证据的概念视听资料证据,是指通过录音、录像...  相似文献   

16.
论同步录音录像的口供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小剑  颜翔 《证据科学》2014,(2):191-198
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多用作视听资料,证明讯问笔录的合法性,从而忽略了它由于记录了口供及其非文字信息而具有的作为口供证据的功能。同步录音录像的口供功能包括通过查看同步录音录像,发现案件线索,找到案件侦查突破口,也包括作为口供证据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口供使用可以更好地解决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证据缺乏的难题。为实现上述同步录音录像的口供功能,应当提高侦查人员分析判断同步录音录像的能力,积极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供述证据使用,避免法官在查看同步录音录像时的认知偏见等等。  相似文献   

17.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将可以重视案件的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和贮存在电脑里的同本案有关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传真资料。电影胶片、微型胶卷、电话录音以及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作为一种新的刑事诉讼证据,它具有如下突出的优点:()视听资料的形式、储存和再现,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遍真性。任何证据都是有关案件情况的各种信息与一定的信息物质载体的结合,而视听资料的信息物质载体能够准确地记录、储存和反映有关案件的各…  相似文献   

18.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而是一种证据固定方式;应赋予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享有查阅、复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权利;通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判断在审讯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的标准应以是否严重危害社会公德与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意志自由.  相似文献   

19.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如何理解《规定》第68条,如何界定“偷拍偷录”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的合法取得与非法取得的法律界线,理论界论述较少,实务界的理解也不尽一致。本文仅对“偷拍偷录”所取得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在实务中如何界定其合法取得与非法取得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20.
一、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性质 对于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性质,可否视为一种视听资料证据,学术界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在侦查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所作的陈述,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这是一种言词证据。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与实物证据相对应的,以人的陈述为其表现形式的证据,而人的陈述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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