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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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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务侵占罪探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分则中一个新的罪名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确立 ,弥补了原有刑事立法的不足 ,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无疑有重大意义。有鉴于该罪是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因而对其进行进一步探讨十分必要。本文将从“职务侵占罪的沿革和比较”、”职务侵占罪概说”、“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单位资金罪的区别和关联”、“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形态”、”职务侵占罪之罪数形态”等角度对职务侵占罪进行研讨 ,以求抛砖引玉。一学界中对我国职务侵…  相似文献   

2.
本文认为,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犯罪,其涉案金额为60万元。具体缘由分析如下:一、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张某尽管符合这一主体要件,但要构成职务侵占罪,还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客观特征。就职务侵占罪中何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法律及司法解  相似文献   

3.
职务侵占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召刚 《河北法学》2001,19(2):81-84
职务侵占罪具有行为的职务性、侵占的非本义性和主体的特殊性三大本质特征。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着貌合神离的关系 ,与贪污罪有着惊人的相似。由于法定最高刑偏低 ,造成了刑罚内部的不协调和司法实践中的束手无策。要解决这些问题 ,应从立法上完善职务侵占罪。  相似文献   

4.
海峡两岸职务侵占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在海峡两岸的刑法典中均独立于侵占罪加以规定。大陆刑法典中的职务侵占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的,对应于台湾地区的业务侵占罪,而台湾地区刑法典对于业务侵占罪和公务侵占罪向来是分别予以规定的。台湾地区刑法典中的业务侵占罪与大陆刑法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相比,其主体范围更为宽泛,主观目的更为合理,客观特征、客体特征及犯罪对象范围更广。两岸对于职务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以及处罚均有较大差异。  相似文献   

5.
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问题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始终存在争议,尤其是对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的具体手段,"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本罪的相关犯罪主体范围,以及关于职务侵占罪既遂未遂的标准问题,观点林立,分歧较大,对这些问题深入研究,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有裨益。  相似文献   

6.
职务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务侵占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多发性犯罪,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疑难问题。本文就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客观要件以及共同犯罪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7.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新《刑法》第271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从法律规定上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清楚的,但是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变化的社会实践中,职务侵占罪主体存在着一些复杂情况。尤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具体范围的界定,司法工作者乃至刑法理论界尚存在一些分歧。本文试图通过对当前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关于职务侵占罪主体的几种观点进行分析,结合本罪的立法沿革、立法原意,总结出职务侵占罪主体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8.
本文在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范围界定的基础上,认为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是相同的,劳务人员不应一概排除在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之外。《刑法》第271条第1款其他单位中的单位的确定,是解决其内部工作人员的犯罪问题。从保护单位财产的角度考虑,单位外延的认定可适当放宽。  相似文献   

9.
浅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洪涛 《河北法学》2001,19(1):56-58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新的罪名,刑法理论界对该罪主体存在较大争议。从立法的演变、主体特征以及与职务侵占罪主体有关的几个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10.
将信赖利益作为风险刑法理论与风险社会理论之间的连接点,是刑法理论主动应对风险社会的表现。可将我国《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法益解读为“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以信赖利益重塑职务侵占罪的法益观,有助于解释职务侵占罪刑罚设置的合理性及解决本罪在司法认定上的疑难。基于“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观,职务侵占行为的手段是复数的,职务侵占罪的刑罚设置具备合理性,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行为人利用非公有制单位给予自己的信赖,这里的职务既不具备管理性,也不具备持续性。相比于单一法益观和“财产+公权力”型复合法益观,“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观具有实践上和理论上的优势。  相似文献   

11.
胡东海 《法律科学》2011,(4):121-127
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相似文献   

12.
康明 《行政与法》2005,(7):120-123
如果仅从根据立法原意和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相关规定来理解,渎职罪主体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考虑到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以及总则对分则第九章渎职的指导作用,则渎职罪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文试就如何界定渎职罪主体范围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13.
董邦俊 《河北法学》2004,22(4):67-69
贪污罪的概念是关系到贪污罪的认定的重大问题。然而刑法界对贪污罪的概念的表述各不相同,对贪污罪概念的重构已成为当务之急。结合实践,通过比较研究,对贪污罪作出了新的界定。  相似文献   

14.
<左传>文辞古奥,义蕴深微.由于时代悬隔,虽经历代训释,疑义犹夥.本义湮没,通假不明,指代不清,诸般情形,在在多有.本文就襄公时期若干训诂问题予以新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自余杭法治指数初创至今,法治评估实践在我国已历经15载,现俨然成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标签。那么量化法治实践中究竟如何才能保证法治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我国现有法治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科学检验。在明确界分法治评估有效性和准确性概念基础上,采用验证性因子分析法、探索性因子分析法对我国4项法治评估的有效性进行检验。经检验,我国法治评估的有效性特征表现为:结构效度低,理论构想的整体符合度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重新赋值法对我国8项法治评估的准确性进行检验,结果表明,余杭法治指数、四川依法治省评估、中国法治满意度评估等3项准确度低;江苏依法行政评估等1项准确度一般;中国法治政府评估、广东法治政府满意评价、广东法治社会满意度评价、上海法治满意度指数等4项准确度高。文末根据检验结论,提出保证法治评估有效性和准确性4个方面的实验研究路径。  相似文献   

16.
对于法治结构模式的认识,有利于我们把握法治的整体性,确保法治的全面性,尊重法治的过程性,防止将法治建设运动化.法治结构模式中的要素结构模式和层次结构模式是两个最基本的模式状态.对两个模式状态的探析,有利于我们全面推进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17.
论经济法的发展理念--基于系统论的研究范式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从系统论的范式来看,社会发展应是以人为中心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作为社会系统的子系统,其发展理念应定位为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整体发展是经济法发展理念的基石;协调发展是经济法发展理念的核心;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发展理念的目标.要实现经济法的发展理念,需要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完善及其子系统之间的密切配合,此外,还应加强经济法系统与外界系统的沟通和协调.  相似文献   

18.
物权变动的公示主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肖厚国 《现代法学》2005,27(3):18-30
物权变动涉及财产的涌流,关乎一国的交易秩序,因而公示极其重要。公示将物权的实际状态表彰于外,为社会认识。公示主义的中心理念在于交易便捷与安全的社会价值,通过对交易人信赖的维护,向社会交易界提供统一的、稳定的、普遍信服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19.
孙洪坤 《现代法学》2003,25(1):89-94
本文旨在从社会学的视角分析论证程序正义在我国的可适用性问题。通过分析程序正义在我国的价值,及对社会现状的剖析,揭示程序正义的形成障碍,进而对存在的问题探索较为稳妥的解决,建构了程序正义从观念到制度的立体体系。  相似文献   

20.
罗时贵 《北方法学》2012,6(3):115-124
法律资格纷争成为英美法理学传统的一道难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形成了不同法学流派。从法的合法性判准的不同模式出发,证立整全性不仅可以进入法的合法性判准的行列,而且必然成为当下法的合法性判准的最佳选择。这一必然的最佳选择基于整全性在理论上符合法律的终极目的,即最高指令——人类"善"的生活,在法律实践中实现了平等尊重和普遍的人文关怀,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理想型的法律。如果这一论证结论确实可行,那么,我们就可以超越哈特与德沃金关于法律概念之争,终结和平息不同法学流派对法律资格的纷争。对于法律资格的回答将聚焦于法的合法性和整全性的关联考察,其对法理学的重述将开辟新的理论疆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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