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 一、《经济合同法》第27条的缺陷和消极后果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4项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该规定中出现了“不可抗力”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两个概念。《民法通则》第153条对不可抗力作了定义性规定。即:“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相似文献   

2.
张冬 《法学》1992,(1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济合同法》第27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第3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  相似文献   

3.
论不可抗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定义内容看似完整、全面,事实上是一种抽象的概括,并不能准确地反映不可抗力的性质及其范围。学理上没有形成严密的体系,尚有待进一步推敲;司法实践中,因不可抗力所致的合同纠纷不断发生。因此,重视不可抗力问题的研究,对正确确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现实必要性。一、不可抗力沿革及其缺陷不可抗力规定源自罗马法。罗马法规定不是由于债务人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某种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的损失,债务…  相似文献   

4.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在一般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可以不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这是一般的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如果有明文规定,即使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也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的,债务人仍然要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这是另外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谭启平  龚军伟 《河北法学》2002,20(3):125-129
通过对不可抗力下不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个别分析 ,认为不可抗力下并非可以“一刀切”地免除所生的所有民事责任 ,可免除的责任仅限于违约金责任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进一步分析不可抗力规则下双方利益状况 ,由此认为不可抗力免责规则是合乎公平之原则 ,反之 ,若采按比例分配风险规则将导致不公。  相似文献   

6.
《侵权责任法》第36条作为“互联网专条”,其第1款是无过错责任条款,第2款和第3款是过错责任条款.如果第3款中的“知道”包括“应知”,应将其含义解释为“因过失而不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上的“避风港”规则可以作为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承担停止侵权等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按《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处理.为此,有必要将著作权法上的“避风港”规则提升为著作权法的规定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庭长宋学东主审法官陈子龙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用语,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社会事件。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中,不可抗力是免责的最一般条件,但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当事人须提供有力的证明。从相应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依法享有对违约、侵权行为的免责抗辩权,是当事人主张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在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自然…  相似文献   

8.
罗万里 《河北法学》2000,(1):135-137
一直以来,人们习惯于把不可抗力称为“免责条件“或者“免责事由”,学者们也普遍同意不可抗力是当事人用以免除责任的一个正当的抗辩事由,而且各国法律基本上都把不可抗力确立为免责事由.我……  相似文献   

9.
《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了作为抗辩事由的不可抗力。其法规范适用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应有所区分。不可抗力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但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其适用取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免责效果上,不可抗力原则上只能免除与其原因力相适应的责任。在环境污染责任中,要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理处理《侵权责任法》第29条与分则"环境污染责任"一章、《环境保护法》及其特别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同时,要注意环境污染责任与高度危险责任竞合时抗辩事由的选择。  相似文献   

10.
保证期间中断质疑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据此认为,一般保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三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 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  相似文献   

12.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什么是“责任免除”条款?它与民事法律上的责任免除有何异同?它的效力如何?这是保险理论与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4.
不可抗力免责是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一般不能免除其他致害原因产生的责任。不可抗力免责源于其欠缺主体性,无可归责之主体,因此仅可成为损害之事实原因,不具备法律上的原因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欠缺因果关系。但在由不可抗力引发侵权行为致害、以不可抗力为故意侵权行为之手段以及因过失行为增加不可抗力致害的机会或可能性等情形下,不可抗力实则已成为"侵权行为"这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组成要素之一,使其具备了可归责性,具备了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原因力,因此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相似文献   

15.
民事责任的免除、减轻和限制,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但许多国家的民法中对免除、减轻和限制有具体的条款规定。分析这些条款,其基本点是:1.民事责任的免除、减轻和限制,是指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免除、减轻或限制;2.民事责任的免除、减轻和限制都有一定的条件。如《匈牙利民法典》第339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理由”和《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第405条规定的“特别值得考虑的因素”;3.民事责任的免除、减轻和限制一般要由法律特别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这一条文本身只规定受害人故意一种免责原因,所以,有些学者认为“民法草案条文规定的免责原因为‘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两种,而民法通则123条只规定‘受害人故意’一种,其用意在贯彻严格的,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原则,以符合社会公平观念。”“在高度危险作业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行为人的唯一免除责任的条件就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我认为,这种观点  相似文献   

17.
略论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上述规定,确立了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所谓订约说明义务也称为“醒意义务”,即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之际,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涵义之义务。此项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性。订约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一切保险人均负此义务,且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等方式予以限制或免除。2先合同性。订约…  相似文献   

18.
【裁判摘要】 根据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  相似文献   

19.
敬言 《法学研究》1985,(5):12-12
编辑同志:贵刊一九八五年第三期刊登王希仁《论鉴定》一文,认为“不可抗力的认定”“需要运用科技手段进行鉴定,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是不正确的。按照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有两类,其一是由自然界的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事件,例如地震、水灾、旱灾、海啸等;其二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事件,例如战争状态、封锁禁禁运等。无论属于哪一类不可抗力事件,均不可能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之进行鉴别、分析、化验和测定。  相似文献   

20.
丁宇翔 《人民司法》2020,(10):32-39
不可抗力的客观要件可以从时间维度上把握,不能避免是指在客观情况发生过程中未能阻止,不能克服是指客观情况发生之后不可逆。以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去审视,新冠肺炎疫情可以一般性地构成不可抗力,但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考察。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责和不免责都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在具体的免责适用中,也不是全部免除或不免除,而存在免责和减责的区分。另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也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但在现行法的框架下,情势变更排斥不可抗力;在民法典草案的框架下,这种排斥将被取消,取消之后,情势变更将兼容不可抗力。在因情势变更而解除合同的场合,如果需要赔偿损失的,还可以直接适用不可抗力减免责任规则,对损失赔偿的数额进行调整,从而使得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很好地衔接起来。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