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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技术合同法明确规定,技术交易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由此可知,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是技术交易的前置条件。当前技术合同在订立和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1)目前技术合同中的无效合同相对经济合同中的无效合同要多一些。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主体不合法,如有一些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是未取得法人资格或又未受法人委托的分厂、车间、服务队等。  相似文献   

2.
宣告合同无效是当事人在仲裁实践中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文通过一则仲裁案件详尽分析当事人应如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避免因不当行为丧失了该项权利。  相似文献   

3.
在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释合同中有歧义(争义)的条款,即如何确定有歧义的条款的真实含义。这个问题直接涉及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理论上,只有合同当事人最清楚因此也最有权利去解释自己订立的合同条款。但是,在合同出现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往往从维护自己利益的角度,有意曲解合同条款,掩盖事实真相。因此,一般情况下,仅仅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解释,是不能确定有歧义的条款的真实含义。  相似文献   

4.
曾广东 《特区法坛》2002,(72):12-14
合同亦称契约。传统意义上讲,契约是交换关系及这种关系的载体,体现的是一种综合的互助和同构关系。现代意义上的契约,即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那么个人意志的表示是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在合同确定的范围内,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即法律意义上所称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不仅指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也指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意思  相似文献   

5.
孟杰 《仲裁与法律》2004,(95):65-72
所谓合同的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要实现的期望。合同目的在当事人意愿中居于核心地位,用以确定合同内容的文句和行为都表现这一目的。合同目的是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意志的反映,因此通常是抽象的;合同目的普遍存在于各类有名合同中,通过合同的类型化,合同的目的是可以客观认识的。因此,合同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客观形式表现的主观目的,这就为我们认识和理解合同目的提供了基础。  相似文献   

6.
前几期介绍了订立合同的相关问题。本期和残疾人朋友谈谈履行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合同履行,指双方当事人将合同内容付诸于行动,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如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按合同向买方交货,买方按合同向卖方付款。合同履行是合同活动的关键步骤。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7.
张学军 《政法论坛》2023,(2):133-143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若得到夫妻另一方的事后追认,合同债务则属夫妻共同债务。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哪些需要追认而言,应被限定在取得、管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必须征得夫妻双方同意的合同。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追认之前的法律效力而言,应该否定对订立合同方配偶单独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的立法,而应规定合同效力待定。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追认之后的当事人而言,应该否定追认方配偶变成当事人的立法,而应规定只有订立合同方配偶系一方当事人。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能否得到其他补救而言,应该补充规定夫妻另一方事先同意和实施禁止反悔的行为。  相似文献   

8.
在合同案件的审理中,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况:当事人一方实施某一违法行为,并在相对方应知或不知的情形下,与之订立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出现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于是在对方要求其履行时,该方当事人就以自己订立合同时的违法行为为由提出抗辩,要求合同无效,是以构成恶意抗辩。法院对恶意抗辩人的主张能否支持,在审清其行为性质的同时,必须解决以上两个问题,正确适用第52条的规定,避免出现同等案件、两种判决的情况。  相似文献   

9.
试论合同当事人变更后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实中存在许多这样的情形: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附有一份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协议可表现为单独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后来因为特殊事由的发生从而变更合同当事人,此时,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是终止,失效,继续有效或效力待定?本文拟从合同当事人变更的不同类型入手,针对其各自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进行初步的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10.
合同是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和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而出现的.订立合同是现代社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交易的最主要手段.合同的有效或无效直接影响着当事人意图通过合同实现的利益能否得到确切地实现,所以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合同无效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地域中,都有不同的制度模式,在不同的法律背景下彰显出不同的意义.我国现行合同法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一一探讨.  相似文献   

11.
上一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的新规则。本期,我们聊聊《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新规则。指印具有与签字、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相似文献   

12.
洪秀丽 《经济与法》2001,(12):24-25
我国《劳动法》第16条和第19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法》第18条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确立为无效合同,并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将不受保护。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劳动法》将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排除了以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但实践中,由于受社会环境、法律意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劳动法》的规定很难得到全面执行。  相似文献   

13.
赵金龙 《河北法学》2000,(3):138-138,142
当事人在缔约之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对方造成损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也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此处合同变更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具体原因是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或因欺诈、胁迫或因危难被乘而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相似文献   

14.
正订立合同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租房子,有房屋租赁合同;买房子,有买卖合同;在单位工作,有劳动合同;出门旅游,有旅游合同……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些残疾人朋友由于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可能会掉入自己或他人设置的合同陷阱,并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如何在订立合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掉人合同陷阱呢?我们将  相似文献   

15.
无效合同自始、当然、确定、永久无效,不同于可撤销合同,因此不适用除斥期间。我国传统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均认为无效合同同样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但目前许多合同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频繁主张合同无效,对无效合同确认权利的滥用导致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被动,有违民法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究竟是立法本意如此还是存在立法漏洞?本文认为这是一法律漏洞,需对确认合同无效的期间通过设定一定合理期限的诉讼时效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16.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重要方式并在实践中广泛采用。预约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首次在法律上正式承认了预约合同,具有重要意义。预约合同在是否具有订立本约合同的意图、包含订立本约合同及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内容、受意思表示拘束、交付定金等方面有别于订立合同的意向。只有具备预约合同条件的订约意向书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在是否具有设定具体法律关系的意图及合同内容上有所不同。违反预约合同构成独立的违约责任,不能涵括到缔约过失责任中,一般有定金责任、实际履行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及合同解除责任。  相似文献   

17.
预约合同,一般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而达成的合意。预约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本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8.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对某一具体事项使用了不同的词语进行表述,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词语的理解产生分歧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结合合同全文、双方当事人经济往来的全过程,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判断,在此基础上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这些词语加以解释。不能简单、片面地强调词语文义上存在的差别。  相似文献   

19.
戴晓华 《经济与法》2003,(12):98-98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一,欺诈一方当事人应当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诉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或者是对真实的情况故意进行隐瞒,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的状况。第二,存在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消极行为。第三,受欺诈的一方订立合同是受欺诈的结果,也就是说,一方的欺诈行为使另一方因受欺诈而订立了合同。  相似文献   

20.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直接享有合同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涉他合同的范畴:在该种合同中,为第三人设立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按约定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之人为债务人;第三人又称受益人。它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的重大突破。本文拟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三者之间的法律效力问题做一初步探讨,并进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64条并非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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