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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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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司法权泛化与司法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迟日大 《行政与法》2003,(12):51-52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的统一性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司法权在运行中出现地方化、行政化和功利化倾向,这种“三化”现象是对司法否定性评价的根源,它的产生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解决的对策:围绕司法权独立行使为核心理念改革现行的司法财政、人事制度,创设以法官独立为中心的现代法官制度。  相似文献   

2.
司法管理的“去行政化”改革不应该是对司法管理权的完全否定,也不应该是否定司法管理权的行政属性。它强调的是限制或弱化当前一头独大的司法管理权,剔除其高居于司法权之上的压制性力量,将其压缩在一个合理的空间内,并发挥其正面功能。司法管理去行政化的目标就是理顺司法权与司法管理权之间的关系,达到司法权与司法管理权之间的平衡。这是司法管理机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其远期目标应当是构建一种以司法权为主、以司法管理权为辅的司法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3.
一、概述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构建于计划经济时代,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人财物管理、工作机制、诉讼程序及管理制度等方面有许多不完善、不科学之处,存在不少的弊端。这些弊端的存在,对外而言,使司法机关无法摆脱地方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最终导致本应作为中央权力的司法权分散化和地方化,司法的统一性受到破坏,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对内而言,不符合司法权运行的特殊规律,司法行政化倾向明显,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同样也使司法权威受  相似文献   

4.
司法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作者从司法权地方化、司法权运作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 ,并分析了其在政治体制、历史承袭、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 ,提出了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5.
司法权本质上属于中央事权的判断为中央统一开展司法改革提供了理论前提,但是这种判断却将司法权的法理内涵和本质规律与政法语境下的政治要求混同起来,从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难题。司法改革必须首先回到司法本质属性上来,遵循司法权的内在运行规律,才能在救济权利、定分止争和制约公权的基础上,更好发挥其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功能。  相似文献   

6.
构建和谐社会要改革我们现在司法体制中长期存在的一些弊端,这些弊端主要表现在司法权的行政化、地方化和利益化几个方面,建立司法一元体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7.
正司法体制的良莠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起着促进或者促退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司法改革的方案,超越地方主义和去行政化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两大目标。超越地方主义的改革措施与去行政化的改革措施,前者要强化司法机关整体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能力,体现的是对司法机关对外关系的调整;后者要破除司法机关行政化结构和行政式运行的弊端,体现的是对司法机关内部关系的调整。  相似文献   

8.
从国家结构形式理论对司法权配置进行研究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通过合理设置司法机构和划分司法权力,满足现代国家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和最大化实现司法权的制度价值。通过对联邦制和单一制国家的司法权配置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到司法权实际上是被排除在中央与地方分权理论范畴以外的,司法权管辖区域应避免与行政区重合,并且各级法官的任命均是由中央的高级别权力予以掌控的。在中国语境之下,借鉴国外的制度经验,应改革现有司法权配置模式,破除现实存在的司法权地方化和司法权行政化这两大影响司法公正的障碍性问题,实现司法权的统一配置和司法独立。  相似文献   

9.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实行的办案体制是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①属于典型的“上命下从”、“审定分离”.检察机关内部按照行政机构的人员结构进行检力资源配置,行政级别较高的人员,享有司法权行使上的领导权和控制权,从而使司法权最终体现为长官意志,上述问题被称为“司法行政化”.司法行政化的实质就是司法人治化、司法非规则化.②众所周知,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性的权力,而判断的本质特征就是自主性,司法官应当是独立判断的主体而非“传声筒”.③因此,“去行政化”一直是检察机关重点关注的改革议题之一.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诉讼监督职能,进而也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效率和检察官素质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去行政化”的要求更为迫切,因此,高检院顺势而为提出了以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为核心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方案,试行主任检察官责任制改革,④该制度具有明显区别于行政管理职能而遵循检察职能规律的特点,有助于在办案过程中减少审批环节,凸显了检察官的独立性和主体地位,为新一轮检察改革、特别是有关检察组织的改革提出了新思路.  相似文献   

10.
言论广场     
构建和谐社会要改革我们现在司法体制中长期存在的一些弊端,这些弊端主要表现在司法权的行政化、地方化和利益化几个方面,建立司法一元体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首先司法活动的主体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所谓一元是指这三个主体在四方面的一元。第一,价值目标一元,即以追  相似文献   

11.
审判权是司法权的核心,它实质是一种判断权。审判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弱势的地位,实现审判独立是实现审判公正的决定性因素,也是衡量审判权设置科学性的重要标准。为此,要采取措施克服法院行政化、地方化和政治化的现象。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应该在逐渐实现司法独立的前提下,适度地扩张刑事司法权。这表现两个方面,即司法权向审前程序的必要延伸、司法权向行政领域的适度扩张。  相似文献   

12.
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一、司法腐败根源于制度不健全1.司法腐败表象的背后是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官僚化、工具化与功利化。现代司法制度区别于传统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运作的非行政化。而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包括审判机构的设置、审判机构与人大的关系、法官的进出、审判机构内部组成单元...  相似文献   

13.
黄欣  李春浩  宋红 《法制与经济》2009,(23):61-62,65
司法审判是公民个人为权力而斗争的舞台,也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但我国的司法审判却带有行政化倾向,这不仅与我国传统的司法体制行政化相关,也与我国现行的诉讼模式、审判方式及诉讼理念密切相关。若要使我国的司法审判走出行政化的困境,不仅应该对我国的司法体制进行改革,还应当以现代诉讼模式的构建来实现我国司法审判的中立与独立。  相似文献   

14.
司法独立原则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原则,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而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司法存在征行政化的倾向,成为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特点,也是近年来为许多学者所诟病的司法制度的一大弊端。本文从司法独立理论的要求出发,确立司法行政化的合理界限。有利于人们认清司法独立的内在含义,能够使人们对司法行政化有理性的认识,消除对司法行政化盲目的排斥心理。  相似文献   

15.
评说速览     
《法庭内外》2012,(6):39-40
1司法改革要突破部门利益之争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心任务应当是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目标,本着权力必须受到有效监督制约的原则,重点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权力分配,并规范其运行,基本解决司法地方化、行政化问题,树立起司法权威。搞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必须厘清司法权的性质。当下一些司法裁判不被社会所接受、信服,法院在政治生活、社  相似文献   

16.
一、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纠正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倾向审判独立的实现,是需要一定客观条件的。其中,最基本的就是经济和人事条件。一个在经济与成员发展权受制于人的机关,很难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因此,法院人事权、财权行政化的管理方式,是实现审判独立的最大障碍。要克服这一障碍,司法体制必须进行改革。首先,在总体思路上,适应司法权运行的特点,要变过去那种"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方式为"以条为主"垂直管理,改行政管理方式为主为业务管理为主。其次,在财权上,各级法院财政预算逐级申报,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汇总报财政部,再由中央财政按照预算统一拔付各级法院经费。该模式是国际上通行做法。这笔财政经费,  相似文献   

17.
检察权的司法化运作及其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的权力,是行政权和司法权互相分权制约的产物。检察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监督性质的国家权力。我国检察改革的方向是将检察权运作司法化。检察权运作司法化应当以检察权独立为前提,改革行政化管理模式,构建以检察监督侦查、司法审查机制、有效辩护原则和居中审查机制为主体内容的审前程序。  相似文献   

18.
超越地方主义和去行政化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两大目标。司法地方化妨害法律的统一实施,影响司法权威,需要通过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和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加以弱化。这一改革方案需要一一加以落实,必须细化具体措施和完善配套制度。超越地方主义与去行政化应双管齐下,避免顾此失彼——在弱化地方主义的同时强化了省级以下审判机关的内部统制,将使司法机关行政化倾向加剧;并就达成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途径和相关细节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9.
丁亮华 《法学研究》2023,(5):96-113
基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这一论断,2013年以来的司法改革力图通过司法权的中央化来祛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在中央确定的两项主要改革举措中,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因受地方各级人大产生同级法院、检察院的宪制约束,以及各地方财政资源不平衡现实的影响,只能实行“有限统管”;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因存在宪制空间上的争议无法形成统一的认识,一直停留在试点阶段而踟蹰不前,改革路径也在司法机构创制和管辖制度调整之间来回切换。实际上,地方法院、检察院不仅具有“国家性”,而且“地方性”也是其内在基因,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并非根源于法院、检察院的地方性,而在于法院、检察院行使司法权时被属地体制性地行政化。只有按照法治的要求和司法的规律,合理确定司法权在地方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才具有可依赖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20.
“议行合一”会对司法权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其一 ,由于“议行合一”将司法权视为行政权的组成部分 ,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司法权行政化的弊端 ;其二 ,“议行合一”试图将民主原则、民主程序贯彻到司法中来 ,违背了司法权的本质规律 ,使得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不得不屈从于波动化的民意 ;其三 ,根据“议行合一”原则及其观念所设置的由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方式来承担政治责任、由人大选任与罢免法官、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权与质询权等一系列问题与审判独立的原则也有不相容的嫌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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