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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虚假广告行为的惩治张春和虚假广告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所谓虚假广告行为,是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利用不真实的广告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它包括虚假广告的设计、制作、编审、刊播、设置、张贴等。从本质上讲,虚假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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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的构成和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广告,从广义上说,是以公开的书面。影像或口头等形式广而告之,为不特定人所知晓。《广告法》对广告规范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虚假广告是指对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内容故意捏造、歪曲和掩盖事实,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广告。对虚假广告罪,新《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界定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犯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虚假广告罪的犯罪构成:(一)本罪的主体名义上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广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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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所称的广告,仅限于商业性广告,是指为了商业目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对商品所进行的公开宣传。 所谓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是指制作、代理、设计、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的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虚假广告罪”或“广告诈欺罪”,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追究虚假广告行为的刑事责任。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受立法权所限,不可能规定新的罪名,但它明确肯定了虚假广告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我认为,虚假广告行为大体上可能构成以下两种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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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具有虚假不实的共同特征,但在行为表现及其后果上却有所差别。据此虚假广告行为可划分为误导性的广告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三类虚假广告行为在构成和法律认定上有各自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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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一个罪名。它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广告主体作虚假广告的程度不一,形式多样,目的各异,以致虚假广告罪的认定问题令人困惑。一、虚假广告罪与非罪的界限从新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虚假广告罪是情节犯,“情节严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客观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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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虚假广告在我国十分突出,名人特有的影响力使得名人虚假广告比一般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名人虚假广告是一种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违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立法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详,相关立法有待完善,立法应对广告代言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予以规定,规范广告代言人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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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具有惩罚与救济双重功能,其对虚假广告行为的规制,具有其他责任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过错推定责任和惩罚性赔偿,由于大大增加了对消费者的维权激励,有利于对虚假广告侵权行为进行追诉,是完善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有效途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与广告主的行为一起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虚假广告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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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适用难具有普遍性,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利用广告虚假宣传是实施欺诈类犯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对于已经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等危害结果的,一般认定为诈骗等欺诈类犯罪,无虚假广告罪的适用空间;因行政法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法责任的规定,与刑法的责任要件相悖,无法适用虚假广告罪对其进行惩处;立法设置虚假广告罪的本意是借助刑法的提前介入,惩治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行为,但追诉标准却错误地按照结果犯规定入罪标准,造成应适用、能适用的行为亦无法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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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若干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假广告行为是现实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现象,但自从1997年被纳入刑法规制以来,被定为虚假广告罪而受刑罚处罚的尚不多见。而虚假广告罪网络虚假广告在理论和实践中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试对虚假广告的界定、本罪的主体和客体以及网络虚假广告等问题略抒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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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是指广告活动的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利用广告对商品的质量、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以及其他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虚假广告侵权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本质特征 ,在要求其承担责任时应引进惩罚性损害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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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国房地产市场回暖,除了宏观经济形势向好的因素外,房地产广告也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房地产广告违法违规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遏制房地产市场虚假广告行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利益,应当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虚假广告行为的打击力度,情节严重的应以虚假广告罪加以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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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广告业的蓬勃发展,虚假广告也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近年来,国家对虚假广告的治理力度正在逐步加大,如何有效治理虚假广告,完善我国的广告法制和监管体制等成为了现实难题。本文从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不足处入手,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明确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健全对典型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建立独立的广告审查制度以及建立并完善虚假广告公益诉讼制度等一系列建议,以期彻底的清除虚假广告这一溃堤蚁穴,促进我国广告业持续、健康、快速的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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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之后,如何界定名人代言行为、明晰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是目前需要深入探讨的,本文拟对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作初步探析。首先从三个关键问题人手:第一是明确名人在食品广告中的法律地位,这是明晰名人应担义务,划分名人承担责任的前提。第二是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本文从构成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四个要件进行分析。第三是确认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承担共同责任的形态。在解决以上三个关键问题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将所有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行为均归为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论断值得商榷。对此问题需要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中获得的利益、主观恶性程度及名人认知的局限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笔者提出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侵权补充责任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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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虚假广告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虚假广告不仅包括商业性的,还包括非商业性的,如公益广告、科普广告、征婚广告等等。狭义的虚假广告则仅指商业性的。本文采狭义一说。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推荐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广告中采用欺诈性的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高期望值从而做出错误判断的广告。生活中各种虚假广告层出不穷,因虚假广告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有关虚假广告的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拟从虚假广告侵权归责原则的“二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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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业广告在促销商品和服务上所起的作用日益扩大,2003年我国广告营业额突破千亿大关,广告业已成为社会经济中有重要影响的行业。但同时不容忽视的是,虚假广告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虚假广告不仅给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更严重的是危及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分析虚假广告泛滥的各种原因,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显而易见,诸如广告审查制度存在问题,对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不到位。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虚假广告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和社会对策以防范和治理虚假广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