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聚众斗殴过程中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时,哪些犯罪主体应当转化定罪?是否所有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人或首要分子都要转化定罪?对于聚众斗殴中未实施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参加者应否或者如何转化定罪?本文将结合聚众犯罪、共同犯罪、转化犯等基本原理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的探析。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案件存在转化认定问题。对于首要分子未直接实施致人重伤、死亡行为的,或者首要分子虽然参与实施殴打,但其行为不是致死被害人的直接原因的,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准确界定罪责。  相似文献   

3.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案件中的纠集者、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是否一律承担致人重伤、死亡的刑事责任不能简单而论,而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案情而定.处理这类案件,首先要把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区别开来,其次要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理念和分化瓦解犯罪原则,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292条第二款.  相似文献   

4.
论聚众斗殴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不以“流氓动机”为要件,也不要求双方都是三人以上,但要求双方都必须有“斗殴”的故意。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致人重伤、死亡一方的首要分子、直接致害人以及其他积极参加者都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被重伤、死亡一方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无论是否受了重伤,都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现行刑法对聚众斗殴罪的规定不科学,应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是为了解决因果关系证明的难题,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宁。成立聚众斗殴罪必须双方均在二人以上,仅一方具有"斗殴"故意的,该方可成立聚众斗殴罪,明显只有一方具有聚众"殴"而没有聚众"斗"的故意的,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只要对死伤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即便没有伤害故意、杀人故意,也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双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均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直接致害人及双方首要分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他人成立聚众斗殴罪,致人死亡外还致人重伤的,其他人均成立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6.
本文案例启示: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严格依照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定罪处罚,不能仅以出现的后果客观归罪。对其转化主体范围的认定,应当符合共同实行过限的刑法理论并体现罪责自负的原则。斗殴的主要纠集者只要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且  相似文献   

7.
聚众斗殴是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接触较多的犯罪,实践中聚众斗殴罪在定罪量刑上均存在一些问题,如聚众斗殴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相互混淆,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后与直接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较难区分,对在聚众斗殴中起不同作用的人如何认定主犯、从犯或不构成犯罪的问题上模糊不清等。这一方面是由于办案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另一方面则来自于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理解存在偏差。该《意见》中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一般对直接加害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在聚众斗殴中致人伤亡,对行为人应依法转化定罪,但不能简单以结果论,应当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区别认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于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故意而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客观上致人死亡,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行为人转化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9.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侵犯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刑法实施以来,在聚众斗殴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分歧。鉴于此,本文拟作初步探讨,以望有助于司法实践。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和应划清的几个界限所谓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由两种人构成,即条文中表述的“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的分子”;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一般不是基于某…  相似文献   

10.
故意伤害罪是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司法工作人员认为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被害人轻伤或重伤(包括致人死亡),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第一,从刑法规定看,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残疾、致人死亡等危害结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从逻辑上应当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相对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相似文献   

11.
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犯抢劫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目前,对抢劫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审判人员普遍感到不好掌握,成为一个疑难问题。根据近些年的审判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情节严重”,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抢劫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实行犯。抢劫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抢劫集团中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领导者;抢劫集团的主要实行犯(即主犯)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积极实施抢劫的罪恶重大的骨干分子。抢劫集团人数较多(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成员基本固定,往往在较长时间里多次实施有预谋的抢劫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严重。因此对抢劫集团的首要分  相似文献   

12.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论析吴振兴强奸罪属于常见罪、多发罪。强奸致人重伤、死亡屡有发生,但其法律适用问题仍然时常产生歧义。特专门就此谈谈个人意见。-、强奸罪的行为特征强奸致人重伤、死亡问题的研讨,应从强奸罪的行为特征谈起。这是正确处理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案件...  相似文献   

13.
《人民检察》1998年第8期刊载了冯英菊同志的“试论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问题”一文,该文从对寻衅滋事罪法条渊源及与之同时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聚众斗殴罪法条进行分析比较入手,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出发,提出:寻衅滋事罪不能包容重伤、死亡...  相似文献   

14.
试论聚众斗殴罪的转化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聚众斗殴罪是从原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属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聚众斗殴一般都是为私仇、争霸一方或出于不正当的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斗殴。这类犯罪一般都持尖刀、铁棍等械具,有的还使用枪支,不仅严重地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还危及他人的生命,甚至伤及无辜。由于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又是多发性的犯罪,为惩治这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刑法对此规定了独立的罪名。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不仅规定了聚众斗殴罪的量刑幅度,还明确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  相似文献   

15.
马柳颖 《时代法学》2008,6(5):51-55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构成抢劫罪的主体。通说认为这既包括《刑法》第263条规定的一般抢劫罪,也包括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14~16岁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先行行为时,致人重伤和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以故意伤害罪、杀人罪处罚。致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下结果的是否构成转化抢劫罪,没有明确。而司法实务中普遍地对14—16岁未成年人以转化抢劫罪处罚,不当地加重了对未成年的刑事处罚,违背了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16.
姜涛 《比较法研究》2019,(2):162-176
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单纯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立足于宪法上的平等原则检视,若将单纯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理由,解释为保护被害人或其他因交通事故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请求权,则会产生单独加重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而不处罚其他犯罪逃逸行为所带来的不平等保护疑问。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这一规定违反宪法上的平等原则,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的根据也不存在,需要立法予以废除。同时,在教义学上寻求问题的解答方案:如果行为人单纯交通肇事后逃跑,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则并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致人重伤或死亡后逃逸,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能加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把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抛弃致人死亡或把被害人撞到一个隐蔽的位置逃逸,则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17.
崔召选  王鑫 《法制与社会》2010,(22):269-269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针对本条规定,本文主要论述其转化犯、共同犯罪以及法律拟制性质。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用语上有的是以罪名方式表述的.如“投毒罪”.有的是以行为方式表述的.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因此,理论上和实践中在理解该条款时,有“罪名说”和“行为说”两种基本观点。笔者较为赞同行为标准说,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只要实施了“该条款”所罗列的八种犯罪行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触犯的具体罪名是什么则在所不问。  相似文献   

19.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并杀害人质等恶性案件。虽然性质恶劣,但司法部门却难以定罪。因此,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法工委复字[2002]12号)中解释称: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伤害犯罪是指故意或过失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这是当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案件中所占数量较多的一类犯罪。它不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甚至造成重伤或致人死亡;有的还寻衅聚众斗殴,严重妨害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危害极大。因而,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对伤害犯罪还作了加重处罚的规定。我们要使用这一法律武器,狠狠打击这类犯罪,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使用伤害犯罪的罪名较为混乱。除了使用“故意伤害罪”外,还有使用“故意轻伤罪”、“故意重伤罪”、“故意伤害致死罪”、“致人死亡罪”等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