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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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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在环境侵权领域中尚处于起步阶段。从司法实践的探索来看,该领域存在着惩罚性赔偿的表现形式狭隘、计算标准不清、归属利用混乱等问题。为了在环境侵权领域更好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范作用,应区分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采用“基数+固定倍数/浮动倍数”计算方式,综合衡量其他因素,划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标准;恰当处理好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三者之间的责任竞合;在执行阶段统一惩罚性赔偿金的执行方式,确保专款专用,但也应当拓宽惩罚性赔偿的实现渠道,不能仅限于金钱赔偿,允许其他可替代性方式,从而充分实现惩罚性赔偿的惩戒、预防与教育功能。  相似文献   

2.
黄忠顺 《中国法学》2020,(1):260-282
通过个别诉讼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难以对经营者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客观存在。即使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职责"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勉强解释为立法者赋予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以形式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该请求权为基础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也只是受害消费者享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中行使方式。除非立法机关为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另行创设实质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注定与特定受害消费者存在密切联系,无法从根本上破解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及其发放难题。因而,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对行政处罚与刑事罚金仅构成补充,在完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应当强化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与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段之间的协作机制。  相似文献   

3.
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已经成为消费公益诉讼实践中最重要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其制度功能与权利来源的模糊,导致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归属以及能否与刑事罚金折抵等方面认识不一、做法各异.私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于激励消费者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这也是消费者获得超额赔偿的正当性所在,而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在于惩罚与威慑.在功能分化之下,如果认为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对私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合行使,将面临诸多技术难题与逻辑悖论.而在私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之外另行设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并不会发生重复赔偿的问题,且有利于制度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及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分歧较大。此类诉讼救济的客体一般为生态环境损害,囿于填补性赔偿的局限、环境行政执法的缺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但是,鉴于惩罚性赔偿作为私法救济却又蕴含惩罚、威慑的“私人执法”特性,应严格审慎适用。为防止泛化甚或滥用,需对适用条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因素等进行规制。与环境侵权私益诉讼的损害赔偿不同,惩罚性赔偿须具备行为违法性、损害后果严重性和主观故意性要件。惩罚性赔偿更多应在填补性损害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适用后仍无法弥补生态环境损失时方得适用,若此三项法律责任已起到相应法律效果,惩罚性赔偿就不应再“越俎代庖”。与环境污染侵权采举证责任倒置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上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由请求权人对其适用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5.
针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应当明确侵权“故意”的概念范围,丰富“情节严重”类型化表现形式的内涵。基数的计算应秉持精细化计算与裁量性计算相结合的思维。应明确裁量性计算与法定赔偿间的区别,结合优势盖然性证明规则及举证妨碍规则对其适用。在倍数确定方面,采公式化的方式恐难以做到周延,亦可能限缩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在适用法定赔偿时需排除惩罚性因素,可依据诉讼标的理论适用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并行的“双轨制”赔偿。可根据案件中的举证及诉讼标的情况选择适用全案裁量性计算或“双轨制”赔偿。同时,需进一步明确对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执行完毕”的把握。在惩罚性赔偿的约定适用中,需把握约定作为债的本质属性,允许法院在约定明显不合理时予以调整。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以一般规则的形式宣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确立。抓紧落实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司法面临的重大课题,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基数难以确定,倍数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法定赔偿滥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酌定赔偿适用混乱,地方性裁判指南规定的数额标准不一致导致"类案不同判"等,都是当前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侵权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倍数作为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推定;明确实际损失的构成,在损失计算方法上适当借鉴域外经验;统一侵权获利的确定标准,同时考虑技术分摊问题;明确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明确许可使用费确定时的考量因素;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不应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的法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综合考虑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规范地方法院裁判惩罚性赔偿案件数额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相似文献   

7.
李胤  陈昕 《中国检察官》2023,(16):46-49
目前以消费者为主体创设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难以彰显检察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导致各地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办案实践差异明显,影响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促使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兼具形式和实质正当,检察机关适用正当性仍有待法律明确授权,适用条件相较于消费者提起的惩罚性赔偿应更加严格,从兼顾损害填补与制裁惩戒双重功能角度出发,应区分与私益诉讼不同衔接情形,优先确保特定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相似文献   

8.
美、德新型惩罚性赔偿对我国《消法》修订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红梅 《法律科学》2011,(5):183-190
以大陆法系划分公法与私法的观念来看,国内外原有的惩罚性赔偿实为私法社会化属性的责任。近年来,美国、德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动向,出现了新型惩罚性赔偿即集体公益罚金形态,它注重直接保护消费者等集体公益,已不再为私法社会化属性的责任。正在进行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可从中得到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9.
朱刚  梁琴 《中国检察官》2023,(10):48-51
检察机关提起的食品药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往往存在多个违法主体,已经认定共同犯罪,则多主体成立共同侵权,但应排除特定情形;若刑事判决部分未认定多主体共同犯罪,则不宜直接认定共同侵权,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存在各自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分销商承担按份责任、仅面对消费者的分销商承担责任等裁判方式。上下线销售不安全食品药品的类型化案件中,应基于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和威慑目的,放宽连带责任适用条件,设置“违法合理注意义务”连带责任和“延伸”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0.
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惩罚恶意的侵权人,补偿受害人。但是,由于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难以科学计算,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苛刻,惩罚性赔偿不仅没有达到惩罚恶意侵权人的目的,反而可能伤及"无辜"。以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作为加害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造成同样的主观恶意,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惩罚性赔偿可能与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同时并存,导致一事双罚或三罚,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另外,从现行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来看,惩罚性赔偿既适用于故意的侵权责任,也适用于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既适用于违约责任,也适用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法定责任。但迄今未能从理论上论证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具体范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学界将经济法学的奖励制度,当作惩罚性赔偿制度,将奖励制度弥补政府监管失灵,误认为是惩罚侵权人、补偿受害人、教育其他人所致。  相似文献   

11.
惩罚性赔偿制度历史久远,真正形成并完善于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分为侵权惩罚性赔偿和违约惩罚性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与罚金罚款、补偿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实务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需参考一系列相关法规,同时法官也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2.
中美两国的专利法中都有关于假冒专利标记的规定,其表现形式大同小异,但是中国对假冒专利标记的处罚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而美国对假冒专利标记行为则以公益诉讼的形式解决,任何人都可以代表美国政府对假冒者提起诉讼。中国对假冒者的行政罚款全部收归国库,而美国对假冒者的公益诉讼的罚金一半归原告,另一半归美国政府。2009年美国法院改变了罚金的计算方法,从过去的对每一批违法产品罚款500美元以下改变为对每一件违法产品罚款500美元以下,从而引起了此类诉讼的爆发。从两国法律规定、法律责任、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以期对我国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3.
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伴随着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公民的环保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十九大报告也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运用的补偿性赔偿并不能完全发挥出对加害人的惩罚以及对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防范作用。鉴于此,文章通过分析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比国外的实践经验,提出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增加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建议,包括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条件、金额、权利主体以及设置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账户,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4.
检察机关应结合具体案情确定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从检察机关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初衷分析,为消费者提供正义正是公益诉讼替代性和补充性的价值体现。针对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并进行消费欺诈的行为,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可以加大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权益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对惩治和预防该领域严重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2021年颁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第70条创设性增设公益诉讼制度,意在解决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主体性弱化”救济的困境,但缺乏相应解释与具化程序观照的原则性规定无力支撑其立法初衷实现。在证成惩罚性赔偿制度介入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基础上,应当分别从宏观微观两个维度探究其实现路径与具化制度建构。宏观上,在保障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价值独立与谦抑适用基础上,完成其内容体系的设计;微观上,则从规范要素、计算规则、管理制度三个面向积极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中的规则供给,“以期达成大数据时代产业转型之际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产业发展间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16.
高旭 《法学》2023,(12):122-139
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和分配在实践层面颇为混乱,收归国库的通行做法也受到学界的普遍质疑。惩罚性赔偿数额分享制度赋予政府收取部分赔偿金的权利,但该制度以私人执法为依托,其合宪性基础与我国的公共执法模式存在偏差,无法直接移植。在公共执法模式下,将惩罚性赔偿金收归国库面临一系列合法性难题,难以圆融于我国的公法体系。数额分享制度以分配正义为价值指引,新近理论更加关切惩罚性赔偿金的分配与使用如何更好地追求社会效益。通过对数额分享制度价值基础及其沿革理论的借鉴,我国公共执法模式下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及分配机制可通过接驳社会法的基本范畴予以建构:对于消费者的损失,惩罚性赔偿金可作为资金来源建立社会补偿机制;在权属安排上,惩罚性赔偿金不宜通过财政工具调整,应界定为社会产权并选择适宜的组织管理形式;在国家职能层面,法院应秉持能动司法和协商性司法理念,检察院等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应履行监督义务,共同参与建立适宜的管理模式和高效的偿付程序,从而推动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社会化转向。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我国现行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不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基数标准不合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单一限额不科学,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不合理。应从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等方面完善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惩罚性赔偿条文修改为:"生产不安全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其所受损失三倍以内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18.
李正 《法制与经济》2010,(12):52-53
惩罚性赔偿是法院判给原告的超过其所受损害金额的金钱,它仅具有惩罚、遏制和奖励的功能而不具有补偿和执行法律等功能,这使其和补偿性损害赔偿及罚金、罚款相区分。  相似文献   

19.
从对司法实践案例的实证分析来看,我国当前所构建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诉讼类型,在诉讼程序衔接上存在冲突问题。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性质,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规定范围外部分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补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发现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时,应首先通知赔偿权利人并督促赔偿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及磋商不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职责。没有合理理由,赔偿权利人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20.
《法律与生活》2013,(22):25-25
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该法此次修改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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