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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为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提供了正确的道路。但这种新的社会经济模式给我们带来了大量没有遇到过的新情况。有了市场就会有竞争,竞争中有时会出现不正当的竞争。损害市场竞争对手商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我国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的保护作了一些规定,但缺乏保护的力度。作者拟就市场经济商事主体商誉及其法律保护问题,进行如下探讨,谨向同行们抛砖引玉。一、商事主体商事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商人”这个概念,对于商法不发达的国家(例如我国)来说,往往使人误解为从事买…  相似文献   

2.
关于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几点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场中介组织作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纽带”、“媒介”,对政府有效实施宏观调控职能有着其他社会组织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已为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运作的经验所证明。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在致力于建立发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同时,也应当大力发展、培育市场中介组织,积极引导、规范其行为,使之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一个强有力的辅助手段。一、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职能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市场中介组织具有四个基本法律职能:(一)…  相似文献   

3.
市场经济与立法的若干思考温英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从一开始就带有其完全有异于西方的特点。它是由国家自上而上启动和推行,从计划经济直接跨向市场经济,缺乏市民社会和商人阶层的社会基础。这就决定了由国家按“计划”立法就已成为必然和必要。但若不顾市场...  相似文献   

4.
对话背景:当前,我国正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框架已初具规模。我们今天的话题就是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规范化工作中,法律应当顺应市场经济的问题。大家对制定法律、法规的立法思路看法不一,有的主张加强管制力度,有的主张放松管制,有的主张管制适中,等等。这个问题对于当前的改革思路、立法思路、市场规范化思路关系重大,故在此作一讨论,欢迎大家积极参与。在展开对话之前,让我们先思考一个简单的假设事例。政府打算就防止商人出售“坏蛋”—…  相似文献   

5.
德国商行为法探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德国商行为法探微范健一商行为的概念在德国法律中,商行为是一个法定概念。《德国商法典》第343条第1款指出:“商行为是商人从事其商事经营的全部行为。”这个概念包含至少三个层次的涵义。第一,商行为是一种行为,该行为同一定的法律规范相联系、受法律规范调整,...  相似文献   

6.
一、乡镇法律服务面临的现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农村市场经济格局发生了根本转变:一是由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转变;二是由单一农业经济向农、工、商互相依赖、互相补充的混合经济转变,尤其是个体、私营经济、乡镇企业的发展成为总体趋势;三是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由行政手段为主向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转变,农村市场经济格局的变化,使农村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就拿农资市场来说,农业生产资料在现代农业生产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有的地方农资市场混乱已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其主要特征表现…  相似文献   

7.
试论政府干预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常传领  金纯 《现代法学》2004,26(6):120-124
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两种基本经济调节力量,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二者关系问题一直是经济学界和经济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市场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使政府干预有其合理性;政府干预并非完美无缺,也有其局限性。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干预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法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保护市场免受任意的政府行为的干涉,需要规制政府干预,有效匡正政府失灵。经济法作为“干预政府之法”理所当然应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8.
中国正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由于民法商法是其核心,因此,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就有“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之分。本人主张“民商分立”,反对“民商合一”,并认为“瓦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是不可能的。一商法和民法不仅在指导思想、价值取向等理念方面具有根本的区别,而且在具体法律制度方面,也是格格不久的。第一是合同制度。传统民法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品质、数量、包装、单价、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但是,按照商法则强调交易双…  相似文献   

9.
论民法商事化与商法民事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法商事化”与“商法民事化”“是伴随现代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达而在民法与商法之间呈现出来的一种“互化”趋势。本文拟就这种“互化”趋势予以探讨.期望能对解决我国如何构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立法模式问题的分歧有所研益。一、民事、商事相互关系演进的考察在探讨民商法“互化”趋势之前,有必要对民事商事相互关系的演进加以考察。对此首先对商、商事的概念进行界定。关于商的概念界定众说不一,总体说来,可以分为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两种。形式定义学说将商概念界定为介于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  相似文献   

10.
再论商人     
商人是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发展并壮大的群体.本文通过对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现存状况的分析,指出我国商人存在的实然和分类;进而认为,商人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但不应当被泛化为商主体.  相似文献   

1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意识与法制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党的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确定我国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计划经济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就意味着人们的经济生活、各种经济关系都与市场相联系,法律在经济方面的职能也主要是通过调整人们的市场行为(以市场为中心的经济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服务性行为、管理行为)建立和发展社  相似文献   

12.
论政府经济行为立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经济行为是指政府依据市场经济固有的运作规律,运用调节手段影响微观经济活动并使之纳入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目标,使市场经济得以正常有序运行的宏观调节和控制。确定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关键是看这种行为是否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其行为目标是否通过市场来实现。象政府直接投资兴建某项公用事业工程的行为,虽然也属于政府经济行为,但这种行为从总体上不是通过市场实现,因而它不属于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具有驾驭全局的宏观性特征,而且又因其经过市场才能影响市场主体的…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客观上说明市场与政府之间存在"断裂层",要沟通这个"断裂层"就必须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将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建立起一座桥梁,从而盘活"两个失灵",达到"两个有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完成和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讲,主要是公民、法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深入研究民事行为,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对于指导和规范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对民事行为的几个基本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一、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我国《民法通则》在中外民法史上首创民事行为的概念,并运用这一概念对传统民法的一系列概念进行了大胆的变革。例如,以“民事法律行为”取代“法律行为”;以“无效的民事行为”取代“无效的法律行为”;用“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代替了“得撤销的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15.
世纪之交民商法学研究的五年回顾与展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九五”期间(1996-2000)的五年中,可以说是民商法学研究空前发展并取得令人瞩目的辉煌成果的时期。如果说,在“八五”期间,我国民商法学研究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民法学开始走向繁荣、商法学研究已经兴起的话,那么,在“九五”期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作为与社会经济生活有着最为密切关系的民商法以及民商法学的研究,则呈现出相当繁荣发展的态势,甚至可以说,民商法学在最近五年的发展,不仅是“八五”期间的五年所不可比拟的,而且是以往任何一个时期所未见的。 一、“九五”期间民商法学研…  相似文献   

16.
王建文 《法律科学》2009,(5):94-103
因商人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传统商法体系也相应地存在严重缺陷。这就需要对商人制度及商法体系进行改造。为此,就必须通过对商人制度变革历史轨迹的考察,揭示商入制度变革的内在依据,探求其变革取向,并为我国形式商法关于商主体制度的立法选择提供理论基础。总的来说,商入制度是沿着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商人向以企业为中心的商人发展的。在此过程中,商人的性质与结构都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基于公司商人化、企业人格化以及商人企业化这一历史变迁线索的探索,应将现代商法中的商主体直接定位于企业,并将企业本身界定为商主体。就我国形式商法而言,则应直接以企业作为商主体的替代性概念,并基于企业的特性构建商法的特殊规制模式。  相似文献   

17.
本文论述了在计划经济转轨到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市场经济对政府的要求以及政府将来走向的问题。作者指出,政府行为对一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在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模式下,政府根本无法实现其应有的价值。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需要一种新的、反映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政府体制。政府应从“有为政府”走向“相对无为”的政府,似释放经济主体的创造少,克服市场经济的自身弱点。为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政府应由非理性实现理性化,变统制型为服务型。法制化则是政府改革的依据和保障,是防止政府权力商品化、腐朽化的关键,也是政府实现经济价值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8.
中国长期对小商人的法律规制倾向于“模仿企业/公司”,不重视对小商人的“区分管理”,更缺乏对小商人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的特别优待。此种“混同管理”的思维,实际上将“个体工商户企业化”,未能妥当定位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商人”的性质。今日之商法学界亦欠缺对“自然人商人”与“组织性商人”之区分研究,二者之差异主要在于人格要素是否分离。自然人商人在名称、从业人员以及账户开设、财产主体、纳税主体、责任承担等人格要素上均存在“分离不彻底”之特点;而组织性商人则在上述人格要素上几近“全面分离”,使商事组织超越传统的投资人人格而日益独立,形成对组织名称、组织设立程序、组织运营、组织交易、组织责任在法体系上的单独对待。故小商人在法政策上要保持其作为自然人主体之特色,维持个体工商户与企业之本质不同。鉴于中国当前社会之发展水平,将个体工商户等小商人全部改造为个人独资企业会增加自然人从事商营业之成本,故中国在法政策定位上仍需保留个体工商户之主体形式,并在设立人资格、登记管理、税收政策等方面对其凸显“优待立场”,以适应底层社会“通过营业解决谋生”的民事需求。  相似文献   

19.
覃应南 《经济与法》2003,(11):13-15
我国价格法自颁布施行至今已有五年多,其对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价格规制是政府规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本身也因此带着政府规制的局限性。近年来,随着国内商品与服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滥用市场价格竞争和限制市场价格竞争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结构的重组与发展。这些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与价格规制的局限性密切相关。本文试着从经济学角度对政府规制的局限性进行分析,进而引出并分析了我国价格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就价格法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0.
论经济法的宗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政府自有之以来,就一直处于人类经济活动的核心地位。在当今中国,政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先导、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是宏观调控的主导、是国有财产保护的主力、是对外贸易的代表,政府处于我国经济活动的核心地位。毫无疑问,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中享有充分的权力树立必要的权威。但政府是“双刃剑”,它既可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也可能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政府要成功地干预好经济即促进经济发展,必须首先受到法律干预,即依法界定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明确政府责任,那种不受法律干预的政府往往不可能干预好社会经济反而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基于此,经济法理论应反思传统经济法理论立论的不足,完善经济法基础理论,认识到经济法不仅仅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而且还是甚至在很大程度上首先是“干预政府之法”,“干预政府”是经济法的根本宗旨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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