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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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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当前检察理论中一个热点问题。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民事公诉制度当成为检察权发展的趋势。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形势下,建立民事公诉制度尤为紧迫。一、中外民事公诉制度考察民事公诉制度由大陆法系的法国开启先河,在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检察机关提起和参加的民事诉讼范围较宽,德国和日本较窄。联邦德国的检察机关可以在婚姻无效案件、雇佣劳动案件、部分禁治产案件及宣告失踪人死亡等案件中提起诉讼或提出申请。日本的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就婚姻、…  相似文献   

2.
近几年来,我国各地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承办了一些民事公诉案件,但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者的广泛关注和不断争论。笔者来自基层检察院,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问题也给予了较多的关注。本文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与完善我国法律监督的客观要求入手,首先分析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具体操作程序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构想,以期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添砖加瓦。  相似文献   

3.
民事行政公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之一。检察机关就某些案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是各国比较通行的做法,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均有规定。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案件的范围这一基本问题,一些国家或在实体法中直接规定检察官可以提起诉讼的事项,或在程序法中规定检察官提起诉讼的情形,但确定的范围不尽相同。笔者不揣浅陋,试就民事行政公诉的范围同题浅述拙见,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诉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在此宪法制度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应该限于几种特定类型的案件范围内。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直接起诉、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和参与起诉四种方式提起民事公诉。为了实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能,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应该作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5.
我国检察机关享有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等权力,检察权行使的领域不仅涉及刑事诉讼,还包括民事、行政诉讼,范围非常广泛。但从司法实践中看,我国检察机关所享有的职权与其法律监督者的地位极不相称,我国检察机关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在立法与现实两个方面均存在缺陷,应该在廓清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对检察权进行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民事公诉实践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对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在民事公诉程序的具体设计上,还存在不同观点。民事公诉立案范围应限制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个中心主题上,检察官以“公诉人”身份出席民事公诉案件法庭,彰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司法性质和宪法定位。  相似文献   

7.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权力解析及程序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燕 《法学论坛》2012,(4):130-137
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复合型的权力,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是其最主要的两种权能,这两种权力在本质上存在不可兼容性。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源自其公诉职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应该首先在宪法上明确其公诉职能,并以此为据,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确定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诉人"地位,设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  相似文献   

8.
论民事公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公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之一。检察机关就某些案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各国比较通行的做法,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均有规定。本文指出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权不同于公民、法人的起诉,应当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否则难免会影响公民权力的自主行使和有效行使。  相似文献   

9.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实践活动中,检察机关对刑事公诉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行使检察权(包括侦查权)、批捕权、提起公诉权、侦察监督权、审判监督权、监所检察和执行监督权等,已有较好的发挥,而对刑事自诉案件,检察机关则基本上没有实行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10.
“民事公诉”这一概念目前并无权威定义,一般而言它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定情形下,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法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将一定种类的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制度。在民事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化、国际化,加强国家公权力在民事、经济领域中干预力度的呼声日渐高涨的背景之下,民事公诉制度已经从理论讨论的范畴迈入了司法实践的领域。但笔者以为确立民事公诉制度不但在理论上有难以逾越的障碍,仓促运用于司法实践中更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民事公诉制度难以突破的两大理论障碍 1、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民事公诉制度找不到依存的法律依据。 从历史上看,我国法律曾有一段时间确立了民事公诉制度,允许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立法正式确立民事公诉制度始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该法第4条第6项规定: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1957年9月最高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稿)》第1条也有类似规定,允许检察院对“有关国  相似文献   

11.
论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恒 《河北法学》2008,26(7):183-186
在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中,行使最"杂"的莫过于民事检察权了。民事检察的范围,从现行法律的规定看仅是"生效的判决和部分裁定";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考察包括任何公权力机关对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从法理上评析: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必须规范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行使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力机关不正确实施国家民事法律,构成了民事检察监督的事实原因。民事检察权力运用是否正确依存于民事审判权力。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在对象上,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容上,应当围绕民事法律在公权力机关的实施;在阶段上,包括诉前、诉中和诉后的任何阶段。  相似文献   

12.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制约公权力,确保公权力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防止其滥用和异化。《宪法》对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是科学的,检察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更不是行政兼司法机关,而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公诉职能、批捕职能均是目的与手段,不存在分离的空间。如将法律监督职能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公诉职能分离,只能导致检察机关被彻底边缘化甚至被取消。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应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以对等式监督为模型,重点强化职务犯罪侦查职能。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执检分离模式"①下,减刑、假释的执行权和审批决定权分别归属监狱和法院,减刑、假释的整个提请和审批环节检察机关都无从监督介入,监督缺位引发权力恣意,而事后监督的效果也差强人意。构建"从监督真空到三点一面","从单线行政审批到等腰三角对抗","从监督手段单一到方式方法多元"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同步检察监督格局,并辅之以相应的配套措施予以资源和制度上的支持,是保证减刑、假释公正运行,完善检察监督权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4.
法律文本中,宪法规定了检察权的性质,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民事检察权作出完整的规定,仅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距离民事检察权的理想状态存在很大差距.本文认为,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应借助民事检察权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以恢复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未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专章规定民事检察权.只有系统地建立相关的民事检察制度,才能保证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相似文献   

15.
检察权的本质是法律监督权,而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不应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公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等权能,还应当包含封行政机关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权.行政检察制度改革应当成为未来检察改革的核心,并围绕法律监督权“程序性”、“准司法性”、“专门性”等特点,构建行政公诉、行政一般监督、行政立法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制度。  相似文献   

16.
死刑复核程序改革与检察机关的介入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张智辉 《法律科学》2006,24(4):97-101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应当进行司法化、诉讼化改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死刑案件的刑事诉讼中,既承担着公诉的职责,也承担着审判监督的职责,应当有权介入作为死刑案件最后一道关口的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17.
研究检察权的配置应当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切入。单一制国家的“大国司法”,由上而下的“推进型法治”,公民缺乏监督意识,议行合一的宪法体制,强大的行政机关,导致我国有必要将检察机关定位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也决定了我国法律监督以制约行政滥权为重要目标,因此应确立行政公诉制度,加强侦查监督,维持并弱化审判监督。为实现法律监督功能,应当采取检察一体化,但应当注意检察机关内部配置检察权的分权。  相似文献   

18.
民事权益受损者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一旦其请求行政机关介入查处违法行为或解决民事纠纷时往往会引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本文采实质诉权说认为,民事权益受损者起诉权的认定应以公法请求权为基础,故需以保护规范理论为工具探寻公法规范中是否包含保护私人利益的指向,而非简单以侵权行为影响论或行政行为影响论判断受害者的行政诉讼原...  相似文献   

19.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权威性,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具有基本法律依据。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公共利益、公平、及时、突出重点等原则。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而是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受理申诉控告等启动监督程序。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提出案件意见、派员列席审委会会议、派员出席法庭或听审活动、抗诉、纠正违法以及立案侦查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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