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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国家追求的目标是追究和惩罚犯罪,而对被害人来说可能更关注自身受损利益的恢复和补偿。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保障被害人权利方面的立法非常有限,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护。应借鉴西方国家维护被害人求偿权的立法和实践,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际,主要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切入,从立法上完善刑事被害人对犯罪追诉权的法律保护,在司法上完善执行阶段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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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审判方式的贯彻实施和人权保障观念的深入人心,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认真履行职责,非常注重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于刑事被告人而言,对同为当事人的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尤其是有关被害人的实体权利保障则显得薄弱,需要引起我们应有的重视。一、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权利是各国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标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应当是追求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近年来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律的修订和刑事司法政策的改革,使得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充分体现,在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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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国家追求的目标是追究和惩罚犯罪,而对被害人来说可能更关注自身受损利益的恢复和补偿。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保障被害人权利方面的立法非常有限,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护。面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存在的诸多问题,需从立法上完善刑事被害人对犯罪追诉杈的法律保护,并在司法上完善执行阶段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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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司法权与律师执业权利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专司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的权力。司法权通常是指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决,依法解决利益争端,围绕诉讼活动展开的一种专门权力。司法权是一种权力,就存在与所有权力一样的弱点——权力的异化。司法权的异化有时比行政权的异化后果更为严重,因为司法权是最终裁决权,如果被滥用,轻则涉及财产和权利的损害,重则危及自由和生命。被视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权一旦失守,不但正义不复存在,连挽回正义的可能也很渺茫。波斯纳法官曾经提醒我们:"如果独立性意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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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并非一个伪命题,其在司法实践中颇为常见。受到立法者的有限理性、社会的变动性以及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某些情形下权利的边界未被立法者清晰界定,并由此引发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权利冲突的存在导致了法律适用的难题,法官需要借助个案中的法益衡量来确定权利边界并进而化解权利冲突。法官在进行法益衡量时,可以参考权利位阶来作出判断,然而权利位阶秩序缺乏整体确定性,仅有有限的参考价值,因此法益衡量还需诉诸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三项子原则。比例原则能够指引法官对权利作客观和理性的衡量,最大限度地缩小法官的裁量余地。鉴于个案中的法益衡量具有决策性质,法官必须在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间维持恰当的平衡,在解决权利冲突时不能逾越司法的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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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权利保护与恢复性司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以恢复性司法为制度进路,追求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这一事关实质正义实现的法治目标。对犯罪人的制裁更多地涉及法律的一般性与普遍性,因此偏重于追求形式正义;对被害人权利的弥补、修复、保护更多地涉及生活中实际、具体的事件之合理性与被害人个别处遇,因此偏重于追求实质正义。在传统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害人的权利长期遭受不应有的忽视,而在欧美获得蓬勃发展的恢复性司法制度则针对不同案件、不同犯罪人和被害人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恢复性司法计划,为我国惩治犯罪人、保护被害人与实现个案中的实质正义提供了良好的理论资源与制度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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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制国家。人权保障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司法保障。而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透明度是衡量司法过程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准之一。要追求更高的审判质量,获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处理好司法公开与个人权利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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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角色和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其诉讼权利应该得到保障。但现实中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其权利保障遇到种种制度性障碍,致使实践中受聘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的实现很不理想,这其中固然有立法上的原因,但更与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和司法理念相关。本文从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现状出发,结合刑事程序正义和司法实践,分析导致权利缺失的原因,并提出改革建议,以便有利于实现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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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变动只有经过公示程式,才具有对社会的公信效力,交易安全方可得到确实保障。现行的善意保护规则虽然可以暂时性地弥补公信力的不足,但终究不是法治国家之恰当选择。当然,采纳能够有效保证物权变动公信力的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并非没有限度。不过,缺憾的存在并不可怕,我们可以通过造就恶意失权制度,以矫正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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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可司法性的法理与实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传统人权理论的影响,环境权的可司法性一直受到质疑,有学者甚至进而否认环境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权.可以说,环境权的可司法性研究,是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瓶颈问题.考诸各国法制实践,环境权的司法救济有直接救济和间接救济两条路径,而其司法哲学基础则为司法能动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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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形成权——以民事诉讼权利的类型化为基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诉讼权利与审判权力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诉讼权利分为程序请求权和程序形成权两种类型。程序形成权是指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共同的诉讼形为,无需经过法院审查,或者只需法院作形式审查,就能发生诉讼法律状态或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为诉讼权利。培植程序形成权的观念,注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对于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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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视野下的行刑权的规制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作为公权性质的行刑权与罪犯的人权具有冲突的一面,行刑权与罪犯人权并非绝对对立的关系。保障受刑人的人权仅仅靠人道主义思想是远远不够的,而是应当通过规制行刑权来保障人权。因此,一方面应当整合行刑权的行使主体;另一方面应当将行刑权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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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规则制定权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从法治实践来看,法律乃是理性有限的人类的建构之物,因而是恒有缺陷的;从法律规范之要求来看,司法不能拒绝裁判;就国民的期待而言,司法必须伸张正义;从司法的运行机制来看,司法职能的实现必然要求司法机关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司法规则制定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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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必须一并考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和优化配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公民的裁判请求权,对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必须配置入额法官;对于非讼案件的审理、诉前或审前的法院调解以及立案登记等程序事项的处理应交由司法实务官进行,从而让法官专注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以更好地落实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保障之宪法理念。司法事务官不同于助理审判员,其不能审理所有的民事案件;司法事务官也不同于法官助理,司法事务官不是法官的助手,其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事务官不是宪法意义上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官,司法事务官不必进入法官员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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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与权利文化是互动关系。司法权威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基础中,权利文化的内核决定了司法权威的价值取向,并给司法权威成长提供了观念性动力,因之,扩张和保障权利构成了司法审查权威的文化基石,而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促进了主流法律文化的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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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养老权经历了从国家的恩惠施舍到基本权利的转变,本文拟从公民养老权的涵义及其权利属性出发,探讨公民养老权的可诉性,并就我国对公民养老权司法保护的现状及不足作出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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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边界问题探究——基于司法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的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陶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6):75-85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又是目前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形式。虽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普遍性和便捷性能满足公众对于司法知情权的需求,但不可避免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相关人员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为裁判文书公开提供了良好的载体,但也使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碰撞更为激烈。通过比例原则和可分割性原则,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并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权,以此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中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予以平衡。 相似文献